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8.1.8.1-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样本)
使用单位(章):联系人: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设备名称
塔式起重机
制造许可证号
TSXXXXXX-XXX
规格型号
(含起重量)
塔式起重机-800KN.m以上
出厂编号
XXX
制造厂家
X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检测日期
201X.X.X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含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等)
姓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XXX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XXXXXXXX
XXX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XXXXXXXX
XXX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XXXXXXXX
XXX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规格型号
(含起重量)
塔式起重机-800KN.m以上
出厂编号
XXX
制造厂家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设备产权人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
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XXX工程
项目经理
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
设备
安装单位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二级
设备安装
日期
201X.X.X
验收日期
201X.X.X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设备产权人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设备
安装单位
XXX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
B3XXXXXXX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
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
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资料范本(2019年版)

4.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表
4.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定期维护保养表
4.7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表
4.8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
4.9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节、附墙任务单
4.1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作业技术人员技术交底
4.1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升节、附墙自检表
(粘贴)
1.1.8零部件检测报告(吊钩、钢丝绳、连接螺栓、防坠器)
(粘贴)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模板)
申请(产权)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时间
制造许可证编号
出厂编号
最大起重量(kg)
购买时间
产权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单位条件审查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单位条件审核表》
2.相关附件材料:
1)安装(拆卸)单位建筑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安装(拆卸)单位分包单位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机械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装(拆卸)单位分包单位配备的装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4)辅助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7)其他资料:
承诺:我单位提交的以上告知资料及附件均真实有效,绝无虚假,资料如有虚假我公司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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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
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八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
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
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本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外埠的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
使用单
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
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市)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附件三: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附件四: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附件五: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附件六: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七: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产权登记编号(终身编号):
苏□X-□-□-XXX
(1)(2)(3)(4)
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苏□X-□-□-XXX-□X-XXXX-XX-□
(1)(2)(3)(4)(5)(6)(7)(8)
3、外埠进入省内施工的起重机械编号方法如下:
苏□X-□-□-XXXX-XX-□
(1)(2)(3)(6)(7)(8)
(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苏”表示江苏;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见表A);第三位“X”为区、市(县)代号,由各设区市自行设定,报省建管局备案。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量代号——见表C。
(4)终身序号——“XXX”表示三位数字,从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两位。
“□”为设区市的代号,“X”为区、市(县)代号。
(6)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设备未易地的使用登记序号不变。
(7)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数字,从01开始编号。
(8)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用代号U。
4、示例
例:苏A1-T-Ⅰ-001-A1-0001-01-U
表示:产权地属于南京市区的001号塔式起重机南京市区第一次安装使用,使用登记序号为00001号,该塔机的起重量在400kN·m 以下,是租用的。
5、代号对照表
表A:
表B:
表C: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式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
登记部门:
登记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材质为铜牌,永久性地置于设备底明显的部位。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三: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产权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四: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此证大小:长×宽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五: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附件六: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附件七: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市(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由各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填写后,报省
建管局质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