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化,对建筑施工(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津建设材〔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4. 在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各项安全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置。
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吊装工作必须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确保吊装过程中的安全。
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维护管理状态,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
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期限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停止使用,并进行及时报废处理。
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10.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是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设备运行稳定以及质量高效完成工程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施工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本文制定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安装、运行和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起重机械设备选择和采购1. 企业应根据具体工程的需求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宜的起重机械设备,并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采购。
2. 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1. 企业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设备安装符合标准。
2. 安装工作前,需要进行技术人员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及其附件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四、起重机械设备运行1. 企业应制定起重机械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行平稳、安全。
2.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严禁无证操作。
3. 每日启动设备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 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超载操作,严格控制起重工作范围,并确保起重物品牢固可靠。
5. 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和维护1. 企业应制定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处于正常状态。
2. 设备检测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保留相应的检测报告备查。
3. 定期维护应包括设备的润滑、清洁、检修等,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功能正常。
4. 设备检测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人员受伤和设备受损。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企业应组织每年至少一次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设备安全操作的认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操作规范、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使员工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
七、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负责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篇)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3.1工程管理部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监理单位3.2.1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施工单位3.3.1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HSE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____方案编制及审查4.1吊装级别划分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大型:____吨以上(含____吨);中型:<____吨;小型:____吨以下。
4.2程序要求: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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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402-7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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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三)安装验收资料;(四)检测资料;(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四)安装合同;(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
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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