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关于消毒管理制度办法范文8篇

关于消毒管理制度办法范文8篇消毒管理制度办法篇1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
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
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
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
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润滑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润滑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
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
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
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润滑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消毒工作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场所进行消毒操作。
第三条消毒何为?消毒就是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对被污染的环境、器械、物品或人员进行杀菌、灭菌、滴虫等措施。
第四条消毒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才可从事消毒工作。
第五条消毒工作应当遵循“防止病菌传播、防止交叉感染、预防医源性感染”的原则,并应注意环保、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预消毒第六条进行任何医疗和诊疗操作之前,应当进行预消毒操作。
包括消毒工作前对需要消毒的环境、器械、物品进行清洗,去除污垢和有害物质,保证消毒操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预消毒应当采用合适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如洗消法、膜拜法和喷雾法等。
第三章消毒操作第八条根据消毒操作对象和要求,应当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方法包括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生物学消毒和辐射消毒等。
第九条消毒剂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当考虑使用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
第十条消毒工作应当遵循标准操作程序,保证消毒剂浓度、时间、方法和温度的合适,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消毒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保证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消毒标准第十二条消毒后操作对象上不能留存活菌、局部可见污迹和异物。
第十三条消毒后操作对象表面应当无刺激气味和损伤,无残留物,且表面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应受到影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消毒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一律进行整改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从事消毒作业,或者执行消毒作业时不依照要求进行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资质。
第十六条督促检查机构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规参与滥用职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进行消毒的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消毒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群防群控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第五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供消费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六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周期应当根据不同使用现场、设施和用品的特点和消毒效果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消毒工艺和消毒剂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消毒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防疫,体育比赛等,需要进行集中消毒的场所,应有专门的消毒队伍第三章消毒人员的管理第十条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关消毒证书。
第十一条消毒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和消毒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进行消毒工作的消毒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作业机密,熟悉消毒操作规程和消毒剂的性能、作用和用途,切实履行消毒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和效果考核体系。
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对公共卫生、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1. 消毒周期: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定期消毒的时间安排。
2. 消毒效果: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消毒后达到的杀菌效果。
3. 消毒证书:指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经过考试获取的操作证书。
消毒管理办法(1992)

消毒管理办法(199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31【实施日期】1992.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全文消毒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健康的重要措施,正确的消毒管理办法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保障环境卫生。
以下是消毒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操作细则。
一、消毒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方法,按照规定的浓度和时间进行消毒。
2.全程管理:从消毒前的准备工作、消毒操作到消毒后的监测和评价全程管理。
3.定期更新:消毒管理方案应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进行定期更新和调整。
二、消毒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1. 消毒前准备工作•对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清除杂物和污垢,确保消毒剂能充分接触到目标物。
•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和感染传播途径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
2. 消毒操作步骤•溶液制备:按照消毒剂的说明书准确配制消毒溶液,控制浓度和有效成分的稳定性。
•涂敷消毒:采用拖布、刷子等工具将消毒溶液均匀涂敷在消毒目标表面上,确保每个部位都得到充分消毒。
•喷雾消毒:针对较大的区域或空间,可以使用喷雾器将消毒剂均匀喷洒,确保消毒均匀覆盖。
•浸泡消毒:将消毒目标完全浸泡在消毒溶液中,时间根据消毒剂的说明书确定,确保消毒彻底有效。
3. 消毒后监测和评价•观察:消毒后要对消毒区域进行观察,确保消毒效果符合要求。
•检测:可使用生物学指标或化学指标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记录:消毒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制度,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方法、消毒剂浓度等信息。
三、消毒管理的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在进行消毒操作时,要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消毒剂。
2.避免混用:不同种类的消毒剂不宜混在一起使用,以免产生有害物质。
3.定期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正确的消毒操作技能。
消毒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通过正确的消毒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防止病原体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健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消毒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消毒管理办法全文

消毒管理办法全文消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及范围本旨在规范消毒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施,适合于各类场所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餐饮企业、学校等。
1.2 定义(1)消毒:指通过使用化学药剂或者物理手段,有效杀灭或者去除病原体,以达到防止传播疾病的目的。
(2)消毒操作: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消毒工作的一系列行为,包括清洁、预处理、消毒剂的选择与使用等。
1.3 重要性与应用价值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消毒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消毒质量,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第二章消毒病原体与疾病预防2.1 常见病原体及传播途径(1)细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2)病毒:甲型流感病毒、诺如病毒等。
2.2 疾病预防措施(1)个人卫生意识培养:鼓励洗手、咳嗽或者打喷嚏时遮挡口鼻等。
(2)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所空气流通、物品清洁等。
(3)使用合格消毒剂:选择具备杀菌、杀病毒等功能的消毒产品。
第三章消毒管理流程3.1 消毒计划制定(1)确定消毒频率:根据不同区域、物品的使用频率确定消毒频率。
(2)选择消毒剂及工具:根据消毒对象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和工具。
3.2 操作规程(1)清洁预处理:使用清洁剂对待消毒物品进行基本清洁处理。
(2)消毒操作:按照所选消毒剂的说明进行操作,确保消毒剂充分接触物品表面。
3.3 操作记录与评估(1)记录消毒操作的时间、消毒剂浓度等关键信息。
(2)定期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评估。
第四章消毒剂选择与使用4.1 消毒剂分类与特性(1)氯化物类消毒剂:具有广谱杀菌能力,但对有机物质有腐蚀性。
(2)醛类消毒剂:杀菌与杀病毒效果好,但对人体有刺激性。
4.2 消毒剂选择要点(1)根据消毒对象选择合适的消毒剂。
(2)了解消毒剂的安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4.3 消毒剂使用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消毒剂浓度不足: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正确配比。
(2)消毒剂残留问题:清洗物品时要彻底清洁干净。
第五章消毒设备及保养5.1 常见消毒设备介绍(1)高温高压灭菌锅:适合于灭菌较大批量的物品。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1. 合用范围该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从事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食品加工企业等。
2. 消毒操作规范(1)消毒方法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常用消毒方法包括化学消毒、物理消毒和生物消毒。
(2)消毒剂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的材质、消毒方法和环境卫生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使用合格产品。
(3)消毒设备选择应选择专业的消毒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采用消毒设备前应进行检测和校准。
(4)消毒操作流程消毒操作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包括准备操作、清洁消毒、验收和记录等环节。
(5)消毒后处理应对消毒完成后的环境和设备进行清洁处理,避免留下消毒剂残留和二次污染。
3. 管理要求(1)消毒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消毒操作证书。
(2)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的检测和管理应对消毒设备和消毒剂进行定期检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消毒操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消毒操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方法、消毒剂和消毒人员等相关信息。
4. 监督检查和处罚对于发现的消毒不规范、设备不合格、消毒剂不合格、消毒人员无证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5. 附:本文档所涉及附件(1)消毒操作记录表(2)消毒设备及消毒剂检测报告(3)消毒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6. 附: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毒:通过使用消毒方法和消毒剂杀灭微生物(2)化学消毒:使用化学物质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3)物理消毒:通过物理手段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4)生物消毒:利用生物方法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5)消毒剂:用于消毒的化学物质,可杀灭细菌、病毒和真菌等微生物7. 附: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消毒剂选择不当导致消毒效果不佳,应根据消毒对象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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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