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2016-01-19《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后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月19日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居住等场所进行消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第四条消毒活动应当符合公共卫生标准,确保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消毒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彻底消除。
第六条消毒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消毒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消毒活动应当充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消毒活动的内容和时机第九条消毒活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空气消毒: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包括病毒、细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消除。
2. 物体表面消毒: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包括器具、设备、工具等的消毒。
3. 水质消毒:对水质进行消毒,包括饮用水、洗浴水等各类水源的消毒。
4. 医疗废物处理消毒: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5. 动物消毒:对动物进行消毒,包括宠物、家禽等的消毒。
6. 公共场所消毒: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包括学校、商场、车站等地方的消毒。
第十条消毒活动的时机应根据需要进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1. 日常消毒: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2. 突发事件防控消毒: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及时、有效的消毒,减少疫情传播。
3. 医疗机构消毒: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定点的消毒,确保医疗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消毒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消毒活动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关的消毒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消毒活动应当建立消毒记录,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方式、药剂及浓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消毒活动应当采取适当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消毒活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工作进行评估和整改。
消毒管理办法(2023修改版)

消毒管理办法(2023修改版)1. 引言消毒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物理或化学手段,破坏或杀灭存在于环境中的细菌、病毒、真菌等微生物的过程。
消毒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疾病传播。
为了加强对消毒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特制定本消毒管理办法。
2. 负责机构本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具体实施单位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3. 消毒标准3.1 环境消毒•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包括交通枢纽、商业建筑、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
消毒标准要求每天对公共场所进行至少一次的消毒,消毒液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间等,应每天进行至少一次的消毒。
3.2 医疗废物消毒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消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标准要求。
3.3 食品加工场所消毒食品加工场所的消毒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卫生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4 水质消毒水质消毒是指对水进行处理,破坏水中微生物的过程。
水质消毒应符合国家标准,在水处理厂、游泳池等场所进行定期的水质检测和消毒。
4. 消毒方法4.1 物理消毒方法物理消毒方法利用物理手段来杀灭微生物,常见的物理消毒方法有高温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4.2 化学消毒方法化学消毒方法利用化学物品来破坏微生物的细胞结构或代谢功能,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漂白粉、酒精等。
4.3 生物消毒方法生物消毒方法利用生物制剂来破坏微生物,如利用生物酶杀菌等。
5. 消毒设备管理5.1 设备购置购置消毒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5.2 设备维护对已经购置的消毒设备,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3 设备清洁消毒设备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和设备污染。
6. 消毒人员培训为了保障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相关单位应对消毒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消毒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7-1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进行消毒的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消毒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群防群控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管理第五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供消费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六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周期应当根据不同使用现场、设施和用品的特点和消毒效果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消毒工艺和消毒剂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消毒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防疫,体育比赛等,需要进行集中消毒的场所,应有专门的消毒队伍第三章消毒人员的管理第十条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关消毒证书。
第十一条消毒人员要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和消毒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进行消毒工作的消毒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作业机密,熟悉消毒操作规程和消毒剂的性能、作用和用途,切实履行消毒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消毒效果评价标准和效果考核体系。
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的消毒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消毒管理规定,对公共卫生、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1. 消毒周期: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定期消毒的时间安排。
2. 消毒效果:指对消毒场所、设施和用品消毒后达到的杀菌效果。
3. 消毒证书:指进行消毒工作的人员应从事过相关培训,并经过考试获取的操作证书。
消毒管理办法(1992)-卫生部令第22号

消毒管理办法(1992)正文:---------------------------------------------------------------------------------------------------------------------------------------------------- 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消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2年8月31日)废止消毒管理办法(1987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从事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以及一切需要消毒的环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领导全国消毒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消毒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发展计划,制定考核检查制度。
第四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权。
第二章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类医院、血站、疗养院、门诊部、救护站、医务室、卫生防疫保健机构、科研部门的微生物实验室和个体开业诊所等。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毒隔离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消毒技术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常规,并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
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
第八条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1用1灭菌。
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九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条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按国家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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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宋天新《医学动物防制》-2008年12期《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9月18日发布以来,已经多次修改,为我国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消毒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体健康水平的逐步提高,《办法》中相应条款已滞后于人们健康生活需求,
《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9月18日发布以来,已经多次修改,为我国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消毒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体健康水平的逐步提高,《办法》中相应条款已滞后于人们健康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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