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毒管理办法课件.doc
《消毒管理办法PPT课件解读

需灭菌的内窥镜: 腹腔镜、胸腔镜、关
节镜、脑室镜、膀胱镜等进入人体无菌部位或 经外科切口进入人体的内窥镜,以及进入破损 粘膜的内窥镜附件(如活检钳等)。
内窥镜使用后处理程序
1.内窥镜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三)手和皮肤粘膜的消毒
卫生洗手消毒 外科洗手消毒 皮肤消毒 粘膜消毒
(四)医院室内空气消毒
层流通风处理;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静电吸附式 空气消毒器;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过氧乙酸熏蒸、过氧化氢喷雾;不宜用 甲醛熏蒸消毒空气。
些硬质内窥镜及其零部件如直肠镜、结肠镜、 纤维胃镜的阀门、活检钳等耐受压力蒸汽灭 菌的附件。
2%戊二醛浸泡20分钟;0.5%邻苯二醛;酸
化水。
煮沸 20 分钟:适用直肠镜与直接喉镜金属
部分的消毒及某些内窥镜附件如咬口、弯盘 的消毒。
内窥镜消毒方法
对结核、肝炎、 HIV 病人用过的内 窥镜应采用压力蒸汽、环氧乙烷 或戊二醛进行严格消毒( 2 %戊二 醛 45 分钟,压力蒸汽 121℃, 30 分 钟。)
高效消毒法:紫外线、氯制剂、臭氧 中效消毒法:碘、醇、酚类消毒剂 低效消毒法: 单链季胺盐、双胍类
根据物品污染后的危害程度 选择消毒、灭菌方法
凡是高度危险性的物品,必须选用灭菌方法。 凡是中度危险性的物品,一般情况下达到消 毒即可,可选用高、中效消毒法 凡是低度危险性的物品,一般用低效消毒法 或只作一般的清洁处理即可,仅在特殊情况 下,如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后,必须针对污 染微生物的性质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 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 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 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 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 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最新消毒剂管理新规定课件.doc

杨凌示范区医院消毒剂使用管理规定一、根据《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二、各科室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经过药剂科统一进购,药剂科要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并定期进行复查校验。
三、使用部门要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消毒方法,各种消毒液配制浓度、时间、使用方法等参照《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四、基本要求:1. 科室内所有打开的消毒剂、棉签、无菌液体等应标有开启时间,浸泡的消毒棉球有名称、浸泡时间等标识,配置的消毒液有浓度标识及时间,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2. 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包装上的说明书,并严格遵照执行。
3. 消毒剂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4. 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直接使用或稀释成所需的浓度。
5. 消毒剂均有一定的腐蚀性,浸泡消毒物品应根据相关要求控制时间,不宜长时间浸泡物品或残留在物体表面。
6. 多数消毒剂配置后稳定性下降,应现配现用,使用前监测其浓度。
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应每日监测浓度或每次使用前监测浓度。
7. 用于浸泡消毒时容器应加盖,并存放于通风良好的环境。
8. 新启用或用过的物品、器具和器械应先去除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干燥后再消毒。
9. 医务人员使用消毒剂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过敏、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四、我院常用消毒剂使用要求:类型名称适用范围开瓶有效期限使用中有效期戊二醛适用于不耐热的诊疗器具、器械和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开启分装原液≤ 1个月浓度检测卡≤ 4个月加入pH调节剂和亚硝酸钠后连续使用时间应≤14d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开启的含氯消毒片≤ 3 个月开启“84”消毒原液≤ 1 个月含氯配制后的含氯消毒消毒剂液≤24h高效适用于耐腐蚀物品、环消过氧乙酸境、室内空气等的消20%过氧乙酸消毒。
专用机械消毒设备毒液≤7 天配置后≤24h 适用于内镜的灭菌。
毒适用于外科伤口、皮肤剂过氧化氢黏膜冲洗消毒,室内空(双氧水)气的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PPT课件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31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卫生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4.1规定。
洗手方法
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缝、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指、腕部,时间不少于10-15秒,流动水洗净。
手消毒指征
①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穿脱隔离衣前后。 ②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③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手消毒方法
①用快速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②用消毒剂浸泡双手。 6.外科刷手 应用刷子蘸洗涤剂将指甲内污物刷净,并洗净双手臂,擦干,再用手消毒剂刷手或泡手。刷手或泡手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全院培训考核和重点人员的培训考核相结合:医院感染管理监控人员、供应室消毒员、新参加工作的医护人员。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1.内窥镜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预处理(去污物)--人工清洗(刷洗后冲洗)--人工或机器消毒—最后冲洗(无菌水去残留)--干燥(空气、乙醇)--储存。 2.内窥镜附件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预清洗—刷洗(洗涤剂或含酶清洁剂)--冲洗(去残留)--干燥—无菌(单个包装)--贮存。
版消毒管理办法

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消毒管理办法(2023版)(1)

消毒管理办法(2023版)一、引言消毒是防止病原体传播和控制感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防止疾病的传播,制定本消毒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场所,包括医疗机构、食品加工企业、学校、宾馆饭店等。
二、消毒管理责任2.1所有经营单位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2.2每个经营单位应当聘请或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消毒管理人员,负责消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3消毒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增强消毒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健康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毒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消毒管理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责令整改,直至采取惩罚措施。
三、消毒管理流程3.1消毒管理人员应当制定消毒计划,明确消毒的对象、范围和周期。
3.2消毒管理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确保对目标病原体具有杀灭或抑制作用。
3.3选择消毒剂时,应当考虑其适用范围、效果、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4消毒前,应当对消毒对象进行清洁处理,清除表面的污垢和有机物,以提高消毒效果。
3.5消毒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使用适量的消毒剂,并确保消毒剂充分接触和作用于消毒对象。
消毒后,应当及时清洗和处理消毒剂残留,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达到预期效果。
四、不同场所的消毒管理要求4.1 医疗机构4.1.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消毒管理制度,明确消毒对象、方法和周期。
4.1.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消毒管理人员,负责消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1.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场所和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4.1.4对于医疗机构中的临床用具、器械和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4.2 食品加工企业4.2.1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消毒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4.2.2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设备、工具和人员进行定期的消毒,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新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培训ppt课件

3 术语和定义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 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间的消毒 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高度危险 性物品、中度危险性物品和低度危险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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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性物品: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 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 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 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 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 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手工清洗工具如毛刷等每天使用后,应进行 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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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 定;
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 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 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 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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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应遵循附录C的要求, 应对使用产品查验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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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6 灭菌水平 sterilization level
- 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胞,达到无菌保证水 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 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甲醛、戊二醛、 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 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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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 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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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 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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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
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等,应首选压力蒸 汽灭菌;耐热的玻璃器材、油剂类和干粉 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不耐热、不耐湿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如 环氧乙烷、过氧化氢等离子体或低温甲醛 蒸汽气体灭菌等。
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

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最新版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2023课件

消毒管理办法2023课件一、消毒的定义与重要性消毒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器械、环境或人体表面的病原微生物灭活或杀灭的过程。
消毒的重要性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消毒的分类根据消毒方法和对象的不同,消毒可分为以下几类:1.物理消毒:利用物理手段(如高温、辐射等)灭活病原微生物。
2.化学消毒:借助化学剂(如乙醛、过氧化氢等)进行消毒。
3.生物消毒:利用生物制剂(如细菌培养物)对病原微生物进行消灭。
4.医院消毒:专门针对医院环境和器械进行的消毒程序。
三、消毒管理的基本流程消毒管理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确定消毒对象:根据需要消毒的具体对象,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
2.准备消毒条件:整理消毒区域,确保消毒条件符合要求。
3.选择消毒方法: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
4.执行消毒操作: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消毒操作,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5.监测消毒效果:对消毒后的对象或环境进行检测,确认消毒效果。
6.记录消毒信息:将消毒操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存档。
四、消毒管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消毒管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操作人员需佩戴防护用具,避免接触有毒化学剂。
2.消毒剂选择:严格按照说明书选用消毒剂,注意剂量和使用方法。
3.消毒时间:不同消毒方法有不同的消毒时间,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4.通风:化学消毒后需保持通风,排除有害气体。
5.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消毒设备和消毒效果,确保消毒管理的有效性。
五、消毒管理的示范课件以下是消毒管理的示范课件,内容包括消毒的定义、分类、管理流程、注意事项等。
结语消毒管理对于预防疾病传播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本课件的学习,能够更好地掌握消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升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水平。
以上为消毒管理办法2023课件内容,请认真阅读并学习。
祝各位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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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920831【实施日期】19920831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章名】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章名】第三章疫源地消毒第十二条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章名】第四章预防性消毒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章名】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
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
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
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
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
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
【章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一)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评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
【章名】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限期改进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章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
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
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85)卫防字第58号文颁发的《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2、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3、消毒鉴定实验室管理规范4、消毒鉴定实验室申请表【章名】附: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加强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凡属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销售均需按本程序申请,获得卫生许可证。
一、范围1、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包括:(1)在国内生产,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剂或者使用已列入药典的消毒剂配制成的复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2)已获得批准文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需要改变成分,剂型或型号;(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2、需要消毒灭菌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二、申报凡研制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或“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
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凡需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一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产品质量和生产单位的生产卫生条件等)后报卫生部审批。
凡在国内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由生产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卫生许可申请表”(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制),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凡在国内经营或引进生产国外进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项目1、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