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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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1]1号颁布⽇期:2011-01-07执⾏⽇期:2011-0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信⽤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根据《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贷款公司、农村资⾦互助社、⼩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作由⼩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民银⾏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省级分⽀机构)负责。

⼈民银⾏省级分⽀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络条件、运⾏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案,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与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民银⾏各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的⼯作。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户”的原则和⼈民银⾏已发布的企业和个⼈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郭主任事迹材料2

郭主任事迹材料2

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开创工作新局面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树壮郭树壮同志自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担任区工商联主席,2010年3月至今担任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郭树壮同志担任区工商联主席期间,立足工作实际,努力实践探索县级工商联工作新思路,取得了一定成绩。

在他的带领下,河口区工商联连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区“情系会员,服务兴会”优秀机关工作品牌,先后荣获“山东省县级工商联先进单位”、“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工商联九个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直接联系点之一。

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在全区推广学习区工商联工作经验的通知》。

市委统战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市统战系统推广学习河口区工商联经验的通知》。

省工商联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向河口区工商联学习活动的决定》。

经全国工商联、山东省工商联推荐,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和张家口市工商联邀请,他分别在广西社会主义学院为全区100多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在张家口宾馆为全市40多名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做了题为《我是如何做好基层工商联工作的报告》,引起强烈共鸣,受到热烈欢迎。

新华社发通稿介绍河口区工商联的先进经验。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中央媒体对河口区工商联—1—的事迹作了报道。

一、工商联工作主要工作实绩(一)健全网络夯实载体增强行业商会活力。

商会是工商联工作的有效载体,也是工商联工作的组织基础。

郭树壮同志高度重视商会组织建设,先后组织成立了石油业商会、盐业商会、农业产业商会等15个行业商会。

在商会建设中,他首先强调坚持企业办会,支持鼓励行业商会自我管理,自我运行,自我发展,调动了商会的积极性。

同时,区工商联做到指导到位,服务到位,帮助商会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这些商会在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和谐商会和活力商会。

各商会会长积极协调与政府部门关系,为业户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鲁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

企业贷款调查报告

企业贷款调查报告

企业贷款调查报告企业贷款调查报告1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法人执照、法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年限、诚信程度、领导成员名称、技术人员和员工人数、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

2、财务状况:(1)资产负债:固定资产分为办公管理类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流动资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货款、现金(含周转金)逐项写清;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商标等;递延资产、不能变现的待摊费用、租金、装修费。

负债包括银行借款、民间筹资、应付货款分项写清、银行借款写清所属行社、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情况。

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比率。

(2)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包括设计规模和实际规模、产值、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周期、产品销售形势和市场的适应前景。

成本计算分别计算出生产平均成本和综合平均成本、销售平均价、产品利润、实现税利和纯利润。

3、企业贷款的可行性分析:(1)资产负债分析;(2)生产周期与流动资金分析;(3)现金流量分析;(4)生产与销售分析;这些项目要采用比较、趋势、指标分析方式进行分析,全面评估分析贷款的风险与否,还款的保证和来源,提出负债性的调查结论、贷出与否、准贷金额、4、资信状况:要写清贷款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打印企业信用报告。

5、贷款用途:要写明贷款户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并测算其贷款金额需求量是否符合实际。

6、第一还款来源:要预测企业在未来贷款期限内的收入能否用于偿还贷款本息7、贷款方式:属于保证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结构座落位置、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企业贷款调查报告2一、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一)全市小企业概况。

我市现有小企业xx户,从业人数约为xx万人。

规模在xx万元以下的企业有xx户,占小企业总数的xx%;非公有制占主体,股份合作企业xx户,私营企业xx户;集中于第三产业,有3003户,占小企业总户数的62.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鲁政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3号菏泽、枣庄、德州、聊城、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突破菏泽、鲁西崛起的若干意见》(鲁发〔2018〕39号),加快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参照国家级新区等部分政策措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具体支持政策。

一、支持菏泽政策(一)相关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菏泽建设。

(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1.对义务教育等10项重大民生政策支出,省财政按不低于80%的比例对菏泽市给予补助。

2.对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涉农资金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加大对菏泽市的政策倾斜。

对省级实行整体竞争立项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菏泽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3.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省级核增菏泽市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支持其重大民生工程和交通、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4.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中央财政对菏泽革命老区专项财力补助政策。

(二)支持菏泽创新发展。

(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1.率先在菏泽市开展试点,对通过技术转移在菏泽市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省财政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按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在菏泽市先行先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在菏泽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报告篇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模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专项检查报告山审审字第2049号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我们接受委托,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XX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X公司201X年度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专项检查依据(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X年82号文);(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1号文);(三)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提纲);(四)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8号文);财政部财金185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六)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X〕9号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专项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XX公司201X年度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和分类评级情况。

三、XX公司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XX公司系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XX号文《XX》批准,于年月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2、股权结构: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XX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并出具XX 审验报告,各股东及投资额见下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实际出资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备注合计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XX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 号审计报告,审计后201X年度基本财务状况如下:项目资产合计负债总额其中:从银行融入资金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01X年度 201X年度审计后201X年度经营成果如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所得税净利润四、合规经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1X年度1、机构情况 XX公司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号文《》批准成立,各项手续齐全有效,开业批文、牌、印核对相符。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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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为指
导,稳妥有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稳妥有序。

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风险可控。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3.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规范运作。

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人行济南分行参加,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定;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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