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

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

第六条贷款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四章贷款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贷款项目、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补充、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项目责任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借款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

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例;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7.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公司贷款。

(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信贷评审委员会提交《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中止贷款项目处理意见书》,信贷业务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信贷业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逐级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贷款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责任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业务部,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信贷业务部初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

信贷业务部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信贷业务部初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结束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部初审完毕后,将《贷款调查报告》和《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移交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核。风险控制部主要对信贷业务部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再次复审(包括对贷款单位的再次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的复审,复审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转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复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如无疑义(如有疑义,则退回进一步完善或终止贷款流程,则可提交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及外聘专家等组成。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

(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

(三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评审委员会人员(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不参加表决须在《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信贷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 1 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批权限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展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三条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只能做"不同意贷款"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贷款"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第六章贷款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六条项目经会议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第二十七条信贷业务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由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 (三责任人登记《贷款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须注意的事项: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 3 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在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两人在现场。 (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第二十八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

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移交综合管理部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担保措施第二十九条申请借款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等。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担保措施。第三十条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借款人一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70%;动产抵押率 (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第三十三条采用信用保证措施的担保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连续 3 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第八章利息收取和贷款发放第三十四条公司贷款利率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0.9 倍,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第三十五条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收取。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确认贷款利率。第三十七条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按合同约定督促借款人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第三十八条责任人须将抵(质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送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部、财务部、董事长(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在发放贷款时须要求项目责任人提供: 1.填写《转款申请单》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同意; 2.提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款借据原件查验并提供以上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据。财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发放贷款。第九章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是指自公司向借款人放款至贷款收回的过程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展期、逾期的处理等。第四十条贷后的日常管理由信贷业务

部负责;风险控制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贷后检查分日常

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对于用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的项目,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贷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并附要求借款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第四十一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等级确定(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一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第四十三条对所有贷款项目,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7 日,责任人原则上填写《贷款到期通知》,通知借款人,公司须留存。第四十四条每月月末前,信贷业务部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季度检查完毕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送《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第四十五条需要展期的贷款项目,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 10 天向公司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信贷业务部负责调查贷款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撰写《贷款展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第四十六条对逾期的贷款项目,由信贷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撰写《贷款逾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第四十七条贷款到期后,责任人负责核实贷款本金确已归还,经信贷业务部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所保管的原件退还。第四十八条贷款项目责任人和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及录入微机,进行项目统计和管理。第十章贷款的追偿第四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足额清偿《借款合

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贷款责任即宣告解除。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公司贷款,公司应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谈判,各方就追偿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计划、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支付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落实公司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的权利。第五十条追偿项目的管理①建立追偿项目《风险评级报告制度》,及时监控追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

的转移情况,定期反映追偿项目的动态情况。②指定专人负责追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每个追偿项目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对责任人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③对追偿项目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④对追偿项目要进行剖析,属业务人员不按工作程序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处罚和处分。对催收追偿资金有贡献的要奖励,做到奖惩分明。第五十一条追偿方案由项目责任人制订,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追偿的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制《追偿台账》,按月计算、催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对。第五十二条追偿结束,项目责任人撰写《贷款项目追偿结果意见书》,经信贷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第十一章责任和罚则第五十三条责任人、协办人和部门评审、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因失职、渎职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每项贷款业务完成后 7 天内,责任人应填制《贷款业务资料清单》《贷款业务资料清单》并按的顺序将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员。第五十六条贷款后期管理至追偿终结过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业务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员。第十三章第五十七条附则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及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贷款顺序的划分 第二条公司贷款按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二、贷前调查阶段; 三、贷款审批发放阶段; 四、贷后检查阶段。 第三章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第四条贷款受理初审阶段包括贷款项目初步接洽、贷款项目初步意见交换与贷款项目资料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录入与贷款项目资料移交等程序。 第五条公司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贷款意向性洽谈(原则上由贷款业务部客户经理与风险管理部业务员各一名或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和贷款业务部业务员各一名同时在场),如在场的客户经理与业务员均不同意该贷款项目,在贷款业务部经理知悉的情况下,该贷款项目结束,并将否决的基本理由向总经理做简要汇报。如参与洽谈的客户经理与

业务员均认为该贷款项目有可操作性,征得客户同意后,填写《约谈纪要》,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参与该贷款项目洽谈的客户经理(或业务员)将《约谈纪要》(含客户自述的基本资料与贷款基本资料)上报贷款业务部经理并做陈述汇报,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贷款项目存在违反原则性事项不同意该项目,则此贷款项目结束;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项目可行,则通知客户经理向该贷款项目客户收集相关资料,收集齐备的资料交由贷款业务部经理进行检查,不齐全的再由客户经理继续予以补充,直至确认收集齐全为止。 第七条贷款业务部经理确认所需要的该贷款项目资料已经收集完毕后,由贷款业务部负责该贷款项目的客户经理将该贷款项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所收集的资料移交至风险管理部。 第四章贷前调查阶段 第八条贷前调查阶段。包括资料复核、贷款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贷款项目现场调查、各部门根据掌握情况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等程序。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对贷款业务部移交的贷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我公司要求的,退回贷款业务部进行补充或更正;特定条件下,风险管理部也可以自行接触客户索要相关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单式填写规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标准业务单式填写规范

一、贷前申请受理类 1.单式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台帐 用途:了解分析小额贷款受理申请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1)分析受理情况。如分析一段时间内,客户申请的数量、贷款类型、从事的行业等,有针对性的制定营销策略。 2)分析营销情况。如根据信息来源,选择有效的营销方法;根据受理量分析营销的效果。 3)分析业务处理效率和申请通过率的情况。如通过一段时间的贷款发放量和受理量的比较,分析申请的拒绝率,以及拒绝率变化的原因。 4)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记录有意向还未正式申请、暂时不满足要求等客户的信息。 填写要求: 对于有贷款意向的客户(不论是否符合我行条件)都需要在业务受理台帐中登记,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及受理结果等。 用法: 装订成册放在受理台,同时在电脑中做成电子受理台帐;不作为贷款档案,但应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长期保管。 2.单式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单式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 用途:借款人通过填写本表正式向我行提出小额贷款申请(额度申请)。 1)初步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及经营状况,判断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为现场调查提供信息来源,对比客户申请时的陈述与现场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交叉检验;

3)信贷员在现场调查前仔细阅读受理信息,进行贷前准备; 4)信贷员进行现场调查时根据受理表里基本材料提供情况,要求客户提供尚未提供的材料,以免遗漏。 填写要求: 1)客户到营业机构、营销机构申请贷款时,受理岗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合格后,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申请联保贷款的客户,应同时填写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 2)应尽可能让客户本人填写,如客户不方便填写可由受理岗代填,但客户签名和日期必须由客户和相关人员本人填写; 3)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中最后的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签字处,相关人员签名即可,不用按手印。贷款申请表中最后的客户、配偶(主要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处,相 关人员签名即可,不用按手印。 4)在联保贷款中,若客户本人不立即用款则不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待用款时再 填写;对于不立即用款的客户,出于授信的需要,需要查询其配偶的征信报告,应该让其配偶一同在其签名处旁边签字,以便查询客户配偶的征信报告。 填写说明: 1)贷款申请表中,第五贷款申请资料和第六借款人基本经营信息由受理岗填写,客户确认。 2)贷款历史仅限老客户填写; 3)借款用途应尽可能详细具体; 4)对比申请表所列条目与客户提供的文本材料,选择“是”或者“否”; 5)若申请商户贷款,客户有其他的参股或经营项目,需注明商户或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年限和地址,注明可能影响到贷款的其他信息。 用法: 客户离开后,受理岗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及贷款申请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判断,在“受理岗意见”栏出具是否进行调查的建议;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据此判断是否指派信贷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指定去调查的信贷员姓名。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和贷款申请均作为贷款档案保管。 二、调查分析类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 、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 、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抵押人所有的汲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l)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 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 4 )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l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 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8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9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辜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10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1 、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公司领导: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到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拜访咨询情况,现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做如下说明: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二)省级层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2、《贵州省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其主管部门 (一)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设立要求 (一)名称与组织形式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南明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节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第四节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1)

一.受理客户申请以面谈方式受理客户融资申请。 二.采集贷款资料 (一)法人客户: 1借款企业“贷款申请书”; 2借款企业“企业简介”; 3企业“征信”材料; 4借款企业“公司章程”(工商局查档版); 5借款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借款的决议”; 6 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7 2011年即期的“财务报表”; 8借款企业“关于外部借入款项的说明”(含从各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9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④开户许可证⑤贷款卡; 1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签字样本④客户印鉴卡; 11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1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等文件; 13企业验资报告; 14借款企业上年度和即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水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二)法人客户担保人资料: 1担保企业的“企业简介”; 2担保企业的“公司章程”(工商局查档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 ; 4 2010年担保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 2011年担保企业的即期财务报表; 6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

7担保企业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8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签字样本、客户印鉴卡; 9 借款企业上年度和即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水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 10 拟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融资的客户; 11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12 抵(质)押担保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决议”; 13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报出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自然人客户: 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或未婚证明”的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材料; 4保证人提供的材料同“2”、“3”; 5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及发票等); 6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及即期(前三个月)的水、电费及供热费缴纳单据。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业务调查 一.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需求后,联系客户进行上门实地调查。 1、核实主体资格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已年检; (2)《贷款卡》是否已年检; (3)生产的产品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4)特殊行业证明及环保合格证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十壹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关联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 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 信贷管理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 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 并对形 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 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 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 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 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 档案管理。 第八条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 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 推 介公司金融产品 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 每季至少进行 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 十户。重点客户回访内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行业信息 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 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优良客户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优良客户回访主 要内容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 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推介公司金融产品 拓宽合作领域等。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管辖客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做好客户的咨询服务 工作 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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