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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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09•【字号】黔南州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2月22日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4年9月9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州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铭牌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铭牌实行全州统一式样,铭牌内容包含古树名木学名、保护等级、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编号、二维码、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生长地址。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的古树名木编制成册,并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负责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鉴定。

(一)建设用地及风景名胜区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

(二)农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农业农村部门保护管理,防止农事活动对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影响。

(三)交通及设施用地上生长的古树名木由交通部门保护管理,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四)古树名木生长环境污染防控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五)旅游发展部门应当加大对旅游景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设置保护设施,避免游客与古树名木接触,减少对古树名木的伤害。

(六)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倡导古树名木保护行为,营造社会保护氛围。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

古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古树资源,促进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古树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所有古树资源。

第三条古树管理部门是古树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古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古树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保护古树资源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

第五条古树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执行由古树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古树资源的保护第六条古树资源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不得私自砍伐、毁坏古树资源。

第七条古树资源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监测工作,确保古树资源的安全。

第八条古树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加固支撑设施、修剪枝干、加强保养等。

第九条古树资源的保护需要进行定期检测,以防止病虫害的侵害。

第十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古树数据库,记录古树资源信息,方便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古树资源的管理第十一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合理布局古树资源,确保古树资源的全面利用。

第十二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包括古树的编号、树龄、尺寸、状态等信息。

第十三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对古树资源的生长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第十四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确保古树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古树资源的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确保古树资源的长期稳定。

第四章古树资源的利用第十六条古树资源的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古树的生长情况和文化价值,合理开发利用古树资源。

第十七条古树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古树资源的生长环境和文化价值。

第十八条古树资源的利用应当注重保护古树资源的生长环境,不得过度开采和破坏古树资源。

第十九条古树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规划古树资源的利用方式,确保古树资源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条古树资源的利用应当根据古树资源的特点和文化价值,制定细化的利用计划,确保古树资源的利用效益和保护效果。

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正文:---------------------------------------------------------------------------------------------------------------------------------------------------- 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2001年3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天然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洪减灾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用,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一)原始森林;(二)郁闭度0.2以上的天然次生林、灌木林;(三)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幼树封山育林地;(四)位于江河两岸、库区周围第一层山脊内及其它生态脆弱地带,对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工林(已划定为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除外);(五)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六)城镇、村寨的绿化林、风景林和公路、铁路沿线的保护林带;(七)古、大、珍、稀树木和具有特殊研究价值、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集中区域的森林。

第四条实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促进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对天然林实行分类保护,强化管理,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优先;(三)大力发展人工林,提高人工林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以满足林区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四)实行天然林保护管理责任制,谁批准,谁负责。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实施方案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实施方案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古茶树的保护工作,保护古茶树资源,促进古茶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贵州省古茶树保护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提升古茶树生态环境,促进古茶树产业的发展,实现古茶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保护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古茶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茶树,保护范围包括贵州省内所有地市的古茶树资源。

三、保护措施1. 加强保护意识,提升保护意识,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珍惜和保护,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古茶树保护工作。

2.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古茶树资源档案,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管理和监测,制定保护规划,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古茶树生长环境,加强土壤保育和水源保护,保持古茶树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4. 加强科学研究,加大对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动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四、保护措施的落实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古茶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茶树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古茶树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保护成效评估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古茶树资源的数量、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推动古茶树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六、保护资金保障加大对古茶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古茶树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七、保护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古茶树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推动古茶树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八、总结贵州省古茶树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加强古茶树资源的保护,促进古茶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茶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37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茶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由州农扶委编制的《黔西南州“十二五”茶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评审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州各有关部门、县(市)要以本《规划》为统揽,按照《规划》的布局,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做大做强我州茶产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黔西南州“十二五”茶产业发展规划(黔西南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前言我州有着悠久茶叶生产历史,茶叶在我州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

晴隆、普安等茶叶生产县,茶叶规模种植已有5万多亩,涉及茶叶生产经营的农民4万多人,该区域的种茶3至4亩的农户,每年茶叶纯收入基本都要超过5000元,发展茶叶是我州宜茶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茶叶产业是一项能大量吸纳就业人员,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社会、经济、生态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性产业。

为做优做大做强我州茶叶产业,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和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及我州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黔西南州2009-2015年茶产业发展规划》,以指导我州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现状 1.1 生产现状1.1.1种植现状。

全州茶叶种植总面积有9.89万亩,其中,投产面积5万余亩,低产面积4万余亩,幼龄面积0.9万余亩。

各县(市)茶叶种植面积分别为:晴隆县2.74万亩,普安县2.32万亩,安龙县0.75万亩,兴义市2.57万亩,贞丰县0.9万亩,兴仁县0.6万亩,册亨县、望谟县0.04万亩。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3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2021年3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3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第六章社会事业第七章人才资源第八章民族关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茶树种植第三章茶叶加工第四章品牌建设第五章扶持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6年2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稀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60年以上的茶树列入古树保护范围。

第四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培育工作。

州、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国土、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为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和60年以上茶树为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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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号【批准部门】8;822;82201;
【批准日期】2017.09.30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第1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17年10月16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植株本体及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部分组织,以及相应物种形成的野生茶树群落,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研究利用价值的茶园,古茶树茶籽化石。

第四条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资源的
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制定相应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资源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资源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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