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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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实现古茶树资源的永续利用, 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珍贵树
种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 龄 100 年
以上的人工栽培茶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古茶树有关的 活动,必须
遵守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 古茶树保
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培育利用。
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利用规划,并 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等相衔接。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
第六条 古茶树分为重点保护古茶树和一般保护古茶树。
重点保护古茶树名录及保护范围, 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茶叶管理部 门按管
理职责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一般保护古茶树名 录及保护范
围, 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茶叶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拟
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第十条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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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茶树保护范围,应当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
第七条 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责 任和义
务,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 古茶树的
保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资金扶持;
(三)企业投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内的古茶
树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古茶树的调查、 监测、科学 研究、
建档及保护管理工作。
茶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工栽培古茶树的认定、 建档、设立保 护标志
等工作;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
发改、财政、公安、农业、环保、国土资源、住建、旅游、水务、交 通运输、
科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要制定村规民约, 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的古茶树 资源。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直接保护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 需编制旅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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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
(二)未经批准采伐、移植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刻画、台刈、嫁接换种、根部围砌 (必要的
保护措施除外)等;
(四)修枝、伐树采摘和使用对古茶树有破坏作用的机械采摘。
(五)施用化肥、生长调节剂和农药等;
(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周边 500 米内修筑对大气、水流、土壤有 污染的设
施;
(七)排放废气、污水、粉尘;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九)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高大乔木、经济林木和农作物; (十)改变古茶
树自然生长状态和环境;
(十一)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因特殊情况 需要建设
的,要符合古茶树保护利用规划,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及公益建设等需要采 伐、移植、
运输古茶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因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科考探险等活动,需要进入非 自然保护区
古茶树保护范围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镇、交通、 水利、民用建筑等建设用地应当避开古茶树 保护范
围。确需占用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征占用地审批 手续,并对用地
范围内的古茶树进行迁地移植保护。
目实施方案, 分别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茶叶管理部门会同市级 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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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过程中, 由 林业、农
业、茶叶、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 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章 古茶树利用
第十五条 古茶树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应以市场为导向,以 企业为主
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古茶树开发利用。搭建古茶树交易 平台,规范
交易市场, 保障古茶树所有者、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培育古茶 树品牌,利用古
茶树资源开展旅游休闲文化活动等。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科学合理利用野生古茶树资源开展旅游等活 动。
茶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人工栽培古茶树管理标准, 规范古茶树品牌行 业管
理,培育重点品牌、地域商标。
茶叶行业协会、 学会等组织, 要引导茶叶企业、 茶叶行业从业者, 科 学利
用古茶树资源,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 引导发展茶叶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古茶树 所有者
积极参与古茶树茶叶产品和茶叶市场的开发。
第十八条 茶叶经营加工企业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 采取合资、合作、 租赁、
承包、挂牌托管等方式,保障古茶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古茶树所有者可以自主决定参与开发和合作的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擅自移动、 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 限期不恢 复
(一)在古茶树保护范围施用化肥、农药和生长调节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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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并处每个标志 100 元 以上 5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 采伐、采挖、移植、运输古茶树的, 没收采挖工具、 实
物、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 剥皮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 法所
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四)修枝、伐树采摘古茶树叶、芽、花、果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整改, 并 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修筑对大气、水流、土壤有污染的设施的;
(二)排放废气、污水、粉尘的;
(三)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茶叶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限期整改:
(二)使用有破坏作用的机械采摘古茶树叶、芽、花、果的;
(三)对古茶树进行刻画、台刈、嫁接换种、根部围砌的;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高大乔木、 经济林 木和农
作物的;
(五)改变古茶树自然生长状态和环境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 茶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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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 游、环保、国土资
源、茶叶等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工建设旅游项目、开展旅游活动的;
(二)建设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及房屋建筑的;
(三)开展教学实习、影视拍摄、探险考察活动的;
(四)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第二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 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 年 月 日起施行。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临 沧市
古茶树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 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临沧是云南茶叶大市、著名的滇红之乡、世界茶树
起源的核心地带, 具有悠久的种茶制茶历史,分布于双江邦骂雪山万亩原生古茶树
群落,已 有 2500 多年历史, 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面积最大、 树龄最长、海
拔最 高的原生古茶树林,是茶树驯化和种植发祥地的历史见证。悠久的历史蕴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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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丰富的古茶树资源,据初步调查, 全市有野生茶树面积约 40 万亩,人 工栽培
古茶树面积约 11 万亩,它们是临沧茶文化发展的见证和传承, 具有 较高的科
研、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随着古茶树茶叶价格的提升,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伐树 采茶、不
规范采挖移植古茶树等破坏古茶树资源的现象,古茶树的生存受 到严重威胁,加强
古茶树保护,妥善解决在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 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国
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台 符合临沧实际,能够有效保护和合理
利用临沧古茶树资源的相关法规非常 必要。
二、 《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
根据市委安排, 2016年 3 月初,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 小
组,由赵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起草
小组,负责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订和报审等工作。
早在 2014 年 5 月,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大农业工 委、市
林业局、市茶办等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全市 8 县(区)、 15 个乡 (镇) 23个
行政村、 9 个茶叶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查 看,广泛听取基层干
部、 茶叶企业人员和群众的对古茶树保护的立法建议, 为《条例》起草获取了基
础资料。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草拟形成了《条例》初稿, 2016 年 3月
10日市林业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3月 11-14
日,征求了县(区)林 业局、自然
保护区管理局及市林业局所属各科、室、局、站、所等单位的 意见,经反复讨论、
研究和多次修改,形成《条例》 (草案)。
三、《条例》起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