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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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文号】•【施行日期】201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2013年12月本细则仅供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阶段使用。

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期间,各参与主体依据本细则进行的个股期权模拟交易及其成交结果,以及本所根据本细则对各参与主体模拟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均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结算互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进行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采取分级收取方式,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向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收取,非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

第六条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为了期权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以现金形式缴纳,且设置最低余额。

第七条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公布的最新结算价格计算并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其应当缴纳的维持保证金。

每个交易日开盘时,中国结算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可用余额数据。

上交所接受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卖出开仓申报时,在保证金可用余额中记减初始保证金额度。

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的,其卖出开仓申报无效。

第九条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每张合约的初始保证金最低标准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合约(以下简称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初始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5%×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合约(以下简称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初始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25%×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上交所股票期权风险控制业务介绍

上交所股票期权风险控制业务介绍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交易风险提醒) 电话提醒 谈话提醒 书面风险警示 大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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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险处置
强行平仓 临时调整保证金水平、结算价及持仓限额 限开仓或停牌 盘中限制出入金 盘中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盘中暂停或限制合约账户交易权限 交割方式调整(现金结算) 取消交易
21.97%
最大涨幅 7.18 下月 0.36 0.89 0.12 3.98 78.41 -46.34
23.12%
最大跌幅 -6.19 下季 0.42 1.26 0.10 -10.97 85.34 -47.19
17.62%
平均
1.85 隔季 0.43 1.25 0.11 3.77 87.73 -38.02
熔断制度
目的是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也可有效防范过度炒作或 错单交易导致的剧烈波动。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0%,且价格涨 跌绝对值大于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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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端控制
系统性风险监测
风险压力测试 敏感度分析 资金变动分析 风险结构分析
持仓风险
持仓额度使用比例 持仓超限 临近到期持仓 严重虚值合约持仓 持仓集中度
交易行为异常风险
价格波动 会员交易差错/错单
结算价跟踪 交易集中度 交易活跃度
投机程度与VIX健指康数 指数监测
价格冲击指数
认购/认沽量比
交易周转率
7. 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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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经营机构合规与内部控制要求
(三) 内控制度范围
1、交易系统的内部控制,如交易委托管理和交易系统管理; 2、风险监控、风险处置与应急管理的内部控制; 3、客户选择与资信记录; 4、客户档案与客户投诉的内部控制; 5、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的内部控制; 6、行权、清算与结算过程的内部控制; 7、财务、审计的内部控制; 8、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9、信息报送的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第二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第二版)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V2.02013年9月合约条款与方案要点目录1 合约标的 (6)1.1 概述 (7)1.2 试点期间标的选择标准 (7)1.3 标的选择方法 (7)1.4 标的调整 (8)1.5 标的选择工作机制 (8)2 合约条款 (9)2.1 概述 (10)2.2 标的证券 (10)2.3 合约类型 (10)2.4 合约单位 (10)2.5 合约到期月份 (11)2.6 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 (11)2.7 履约方式 (12)2.8 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12)2.9 合约交割 (13)3 运作管理 (14)3.1 合约新挂 (15)3.2 代码与简称 (15)3.3 合约加挂 (17)3.4 合约调整 (18)3.5 合约停牌 (20)3.6 合约摘牌 (22)4交易制度 (23)4.1 交易机制 (24)4.2 交易时间 (24)4.3 买卖类型与交易指令 (25)4.4 涨跌幅限制 (27)4.5 断路器 (28)4.6 申报 (28)4.7 开盘价、收盘价与结算价 (29)4.8 交易信息 (32)4.9 流动性服务商制度 (34)5风险控制 (35)5.1 保证金制度 (36)5.2 限仓、限购制度 (40)5.3 大户报告制度 (42)5.4 限开仓制度(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43)5.5 前端控制与盘中试算 (44)5.6 强行平仓制度 (44)5.7 结算互保金制度 (46)5.8 合格投资人制度 (47)5.9 风险警示制度 (50)5.10 交易权限控制 (52)附录一相关术语 (53)1 合约标的1.1 概述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合约标的(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或ETF)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标的是期权合约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影响个股期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防范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条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确保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经纪业务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建立清晰、相对独立的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风控执行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分工:(一)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所属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评估,严把客户准入关。

对客户触及公司预警标准的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提示风险,询问客户下一步操作,并及时向期权经纪业务部反馈。

(二)期权经纪业务部负责分支机构业务准入管理,营销、服务环节的合规监督;负责客户管理,统一审核客户分级、权限、额度;(三)结算部负责建立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各业务部门风控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四)合规审计部负责统一管理合同文本、业务凭证,对股票期权业务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督导、考核。

第五条分支机构、期权经纪业务部、结算部应设置专门的股票期权业务风控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期权合格投资者制度,分支机构不得受理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业务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交易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净资本、产品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内,向交易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的自设额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条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五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给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2013年8月16日)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六章平仓管理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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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上一交易日可用余额(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前交易日结 算后提供,具体时间另行协商)+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新 开合约占用保证金+当日平仓释放的保证金+权利金收入-权利金 支出-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限仓、限购制度 一、限仓 (一)个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结算参与人和客户 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 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 按单边计算是指: 对于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或认沽期权的各 行权价、各到期月的合约持仓头寸按看涨或看跌方向合并计算。 具体而言,认购期权多头与认沽期权空头为看涨方向,认购期权 空头与认沽期权多头为看跌方向。 (二)本所将对交易参与人进行总持仓前端控制,缺省为五 百万张,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所申请对其不同交易参与 人进行不同限额持仓限制。 (三)会员必须通过柜台系统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前端控制, 对不同类型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设臵不同的持仓 限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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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 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 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结算价 +Max[15%×合约 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三)各会员单位对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 客户,在充分了解客户,并由客户签署调整保证金申请表和承诺 书的情况下,可执行特殊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标 准。 (四)如果盘后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则第一时间通知客 户,务必使客户在第二天 11:00(暂定)前补足保证金。如果 11:00 没有补足保证金,券商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 客户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则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应进行盘中盯市,全面监控投资者维持保证金以 及持仓情况,并针对相关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如果合约交易 或合约标的出现大幅价格波动, 则应对客户持仓风险再次进行评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 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2013 年 8 月 16 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第三章 客户保证金管理 第四章 限仓、限购制度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章 平仓管理 第七章 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
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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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准入 会员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一) (二) (三) (四) 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经验; 申请开户时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组
织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个 股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 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 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 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在继续 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五) 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只开户无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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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的标的做保证金。对非备兑开仓,交易 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1、对股票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 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 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盘后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 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 位: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 (25%× 合约标的收 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 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 Min{权利金结算价 +Max[25%×合约 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ETF 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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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 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五)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 上限分别为 10 分与 5 分, 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六)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融资融券资 格或其他金融期货的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都为 10 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投资经历得分。 (七) 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 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 50 分。投资者可以提供 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 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结算 参与人应当在分别评分后, 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 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八)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会员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 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 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九) 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或者复印件、 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 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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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客户保证金管理
个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入开 仓需缴纳权利金,卖出开仓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初始保证金, 保证金不足,不允许开仓;收市后,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持持有 义务方头寸投资者计收维持保证金。 个股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 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 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 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 取的保证金。 会员应对客户保证金及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进行有效管 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 结算参与人规定, 但要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收取 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 结算,严禁挪作他用。结算参与人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 营结算账户进行,其自营业务保证金必须与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二)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标准不得 低于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公布标准。 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 仓(简称备兑开仓)需要足额合约标的进行担保。一张认购期权
不算),并且模拟交易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交易笔数 10 笔以上;同时参与了认购、认沽期权交易,进行了有效行 权申报; (六)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个股期权交 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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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者进行个股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 须签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 (见附件二) 。 三、投资者分级管理 1、 会员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情况,对投 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 认购期权); 二级投资人: 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 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人: 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 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 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2、投资者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开立时或对投资者分级进行 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将客户分级结果以表格形式提交本所。 3、 本所将根据投资者分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违反 相关规定者进行口头警示,严重者可进行相关处罚。 四、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准入 会员组织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应有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资格, 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 满足其他相关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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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相应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 会员应对行权临近日的合约开仓或义务方持仓提高初 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例。 二、会员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管理 (一)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 收取的, 存放于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开立的衍生品保 证金账户,收取标准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规定,属于结算参与人 及其客户所有,用于结算参与人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 他用。 (二)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均 存放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了交 易结算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也称可用资金余额) 。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保证金账 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三)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必须是现金,且设臵最低余额 (初期设臵为 200 万,此部分资金应由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承 担)。结算参与人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结算准备金补足至 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 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该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 仓。 (四)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结算准
第二章 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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