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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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

安徽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市级(二级)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名册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33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乐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二)联合申报机构(4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安徽徽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2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一般合股)安徽分所安徽皋腾投资治理二、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事务所(5家)安徽华亚会计事务所安徽智联会计事务所安徽世诚会计事务所安徽淮信会计事务所安徽天桓会计事务所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宝诚律师事务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安徽重信重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亳音律师事务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安乐普信会计师事务所亳州君信会计师事务所四、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五、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4家)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安永清算破产治理人事务所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6家)安徽宏大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安徽阜淮律师事务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徽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正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公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阜信会计师事务所太和县和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财审会计师事务所阜南众成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9家)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安徽震一概师事务所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4家)安徽金海会计师事务所淮南九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8家)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2家)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九、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4家)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六安金裕会计师事务所六安财立达会计师事务所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7家)安徽天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永涵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兴永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金城会计师事务所马鞍山成功会计事务所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竟成会计师事务所十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0家)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安徽平稳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1家)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13家)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5家)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南方会计师事务所绩溪金鑫破产清算事务所安徽宁芯破产清算事务所十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5家)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3家)池州九华会计师事务所池州新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求实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22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8家)安庆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振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庆昌德会计师事务所望江鑫苑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天民健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中宁信会计师事务所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律师事务所(7家)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机构(7家)安徽天正达会计师事务所黄山佳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华徽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卓勤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股)黄山市安澜企业清算事务所黄山市金贝破产清算治理咨询效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一、破产拍卖适用规则《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可知,破产拍卖需要遵守以下规则: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拍卖。

2、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须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3、船舶、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房屋的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不能生效。

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等,不能进行拍卖。

5、涉及文物的,在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拍卖。

6、对一些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购买人必须限定一定范围,如限定在国营企业范围内。

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及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要尽可能地出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营企业。

二、破产拍卖方案的内容1、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3、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4、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公告期;5、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破产拍卖的形式1、英格兰式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

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2、荷兰式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

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3、密封递价式又称招标式拍卖。

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单(也称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买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请及时报送本院民三庭全文如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办法(试行)为规范破产办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现金;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应收账款、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二条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尽量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承担包括环评、修复、报废等义务在内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于收到法院指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的调查和接管,以及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的接管,并在接管完成后向法院书面报告。

债权申报期满仍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或者有其他妨碍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采取搜查、强制提取、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案情需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执行、法警部门应当协助破产业务庭予以实施。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诉讼申请的公告【模板】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诉讼申请的公告【模板】

公告编号:临2019-05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XX公司XX公司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9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良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国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其鹏,该公司员工其他信息:无(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晓军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波、许妍,该公司员工(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其他信息:无(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昆山良品以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合肥中院提出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请求裁定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昆山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请求依法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六)案件进展情况:2019年7月1日,合肥中院认为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

2019年7月18日,经公开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为XX公司的管理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2019年7月1日,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01破申34号),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XX公司对被申请人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预案

法院破产案件工作预案

一、前言为依法、高效、有序地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快速、高效原则: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3. 依法、依规原则: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保障职工权益原则: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注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破产案件审判庭,负责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3. 设立破产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 立案审查(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

2. 指定管理人(1)法院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管理人职责、工作计划等。

3. 债权申报(1)债权人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债权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债权审查报告。

4. 债权确认(1)法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确认。

(2)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破产财产分配(1)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按照方案执行。

6. 破产终结(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概述本文档是法院对某公司进行破产裁定的宣告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法院做出了破产裁定,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宣告内容根据《破产法》第X条和第Y条的规定,经本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公司名称]的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债务,并满足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裁定理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查,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恶化。

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并且没有有效的措施来扭转局面。

根据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据,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债务,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债务违约[公司名称]存在多起债务违约情况。

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供应商款项,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信用,加剧了公司的经营困境。

破产清算的必要性经过多次债务重组和谈判,被申请人[公司名称]未能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是对无法还清债务的公司进行股东责任追究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方式。

裁定结果根据《破产法》第X条和第Y条,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公司名称]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破产清算机构名称]作为本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的具体工作。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责任[破产清算机构名称]作为本案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有权对[公司名称]的资产进行清算。

其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债权人名单和债权金额;•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根据法院的裁定进行优先还款;•破产清算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根据《破产法》第X条和第Y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1.登记申报债权;2.参与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听证会;3.监督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行为;4.在优先受偿范围内按比例分配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的期限和结案程序破产清算期限为[X]年。

在破产清算期限内,破产清算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名称]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和清算,以偿还债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适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于经过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出资人未出资或者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以后亦未在实际经营中形成独立财产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但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已形成独立的财产并具备企业法人实质要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主体资格,可以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暂未进行破产宣告的,如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成立企业监管组;如受理破产后随即进行破产宣告的,可不成立企业监管组,但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相关事务。

三、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破产受理公告。

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投资主体一方或数方为外资的企业,或者债权人在境外、省外的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报》或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其他企业的破产受理公告,应当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

四、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自行负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工作;在清算组成立后,此项工作移交清算组负责,但人民法院应监督指导清算组依法进行申报债权的登记工作。

五、人民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后,对于已经查实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同时进行破产宣告;对于企业具有破产障碍的,或者具备和解、整顿可能的,不应同时进行破产宣告,应当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破产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2016年4月8日)目录1、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6.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7.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8.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9.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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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期满后三日内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重大疑难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建议是否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被申请人自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各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资产的处所、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担保及涉诉执行情况、财务档案材料的保管人及存放处所、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及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2)被申请人因其股东、投资主体或开办单位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未达到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
(3)被申请人与其股东、投资主体或开办单位人格混同;
(4)被申请人虽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其职工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未进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且被申请人的股东、投
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未落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金与公司财产缺口资金的。

第九条被申请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指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

第十一条清算组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组成的,成员报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组成的,其报酬由清算组与股东协商确定后,报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标准确定。

清算组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公司内部人员的报酬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中介机构的报酬由其与股东协商确定后,报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综合考量案件的复杂性、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勤勉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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