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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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

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发放第十一条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苏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资源小省、能耗大省,一次能源主要靠省外输入,能源资源供应不足矛盾突出。

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左右,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全省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平方米,节约能耗67.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准煤。

但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建筑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节能建筑比例小,既有建筑能耗高,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水平不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占全社会能耗比例不断提高。

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x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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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

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从事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高级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三条测评机构分为综合一级和综合二级两类。

综合一级测评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二级测评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居住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第三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四条下列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其他建筑的能效测评可参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居住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相关项目;
(七)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八)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筑物竣工备案证书;
(二)工程竣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三)建筑物总能耗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记录数据;
(四)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六)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能效测评应通过性能测试、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测评机构应统一使用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应用软件。

第十九条测评机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测评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三)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四)节能计算说明书;
(五)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
(六)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经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第二十二条建筑能效测评后符合建筑能效标识要求的,测评机构应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遴选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建筑能效测评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审查、质询、讨论和评议等方式,出具审查意见和《建筑能效标识审查表》。

第二十四条评审完成后,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测评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筑能效标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测评机构应按审查意见补充资料,完善相关工作,重新提交测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式样统一制作颁发。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汇总获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名称,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测评机构进行考核。

业绩优良的综合二级测评机构经考核后可升级为综合一级测评机构。

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测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测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测评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制。

测评机构应将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业绩及继续教育等情况及时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予以记录。

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依据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

经查实,应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系统或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或能效标识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15个工作日内或建筑能效标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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