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
试论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兼论《合同法》第127条

二 、 国 格 式 合 同 行 政 规 制 的 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我
,
条 款 的预 先拟 定 ; 二 , 同条 款 的不 可 协商 。正 其 合
是 由于格 式合 同 的这 两点 特 征 , 自出现 开 始 , 与 它 就 契约 自由原则 背 道而驰 , 容易 出现 不公平 条 款 , 因此 ,
势, 能很 好 地克 服立法 规 制不 易更 改 的缺 陷 ; 三 , 其 行 政 规 制 由于是 行政 权 的运用 , 以采 取各种 行 政强制 可 和处 罚措施 , 企业 的行 为 能形成 有 效 的制 约 。此 为 对 社会 制约 所不 及 。因此 , 政规 制 的事先 性 、 行 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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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 0 0 6年第 2期
试 论 格 式合 同 的 行 政 规 制
兼论 《 同法》 1 7条 合 第 2
杨 眉 , 许 俊
( 徽 大 学, 肥 安 合
摘
20 3 ) 3 0 9
要 : 政 规 制 由于 其 事 先 性 、 活 性 、 效 性 而 成 为 重 要 的合 同 规 制 手 段 。本 文 分 析 了我 国格 式 合 同行 政 行 灵 有 规 制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针 对 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 模 式 选 择 、 体 选 择 、 序 三 个 方 面 对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了 并 从 主 程
责监督 处 理 ; 成 犯罪 的 , 法追 究 刑事 责任 。 构 依 ”
根据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的立 法释 义 , 我们 可 以知道 这一 条 款 包 含 以 下含 义 _ : 3 首先 , 明确 了我 国合 同 ] 它
才能 实现 控制 目的 。且 强 制规定 如 安排 不 当 , 刚性 其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

论对“某平台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000字摘要:某平台通过与司机签署“平台协议”向司机提供进行车辆运营的网络平台服务。
该协议中有关“刷单即立即封号并扣除当周车费与奖励”的格式条款的运用,属于该平台单方面扩大自己权利,加重相对方责任的无效情形。
因此,为保护司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加强法律对该项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引导。
关键词:格式条款;刷单;效力去年10月份以来,某打车平台对涉嫌刷单司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号,其所依据的正是公司与司机签署的“平台协议”中的禁止刷单条款。
在市场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当然允许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安全运营而规定相对方的一些不作为义务,但此次封号事件所引起的大范围司机群体的强烈抗议,仍然使我们有必要对该种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平台协议”中格式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事实上,就司机与该平台所签订的协议而言,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协议的文本由该平台公司提供,司机没有对条款内容进行任何协商的权利。
因为该平台采取自动派单模式,所以一切人为干预的下单行为都被定义为刷单。
在这项“平台协议”中,公司明确规定了禁止刷单的条款:“一旦刷单,公司即有权对司机在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予以查封,并扣除其当周的车费与奖励。
”司机刷单是在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该平台根据订单量提供给司机的奖励,所以,对这种虚假交易的行为,平台是可以采取封号措施的。
而对奖励部分的扣除,则是该平台方在发现司机行车异常的情况下将其未打入司机银行账户的补贴予以即时取消。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乘客给付的基础车费部分,其扣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于刷单司机来说,虽然有些订单是虚假产生的,但是每单的车费仍然是要按照操作规程正常支付的,只是这部分虚假订单产生的车费需要由司机自行支出。
那么,该企业在格式条款中所规定的扣除司机的车费,是在要求司机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吗?而对于封号之后引起司机强烈抗议的焦点则在于该平台并未提供出其所依据的认定司机刷单的任何截图等证据,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实在令司机难以信服,有些司机甚至怀疑这一打车平台是在利用封号侵占自己的财产。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的法则 , 它能 够 和所有 人 的 自由并存 , 它 是 每个 人 由
于他 的人性 而具有 的独 一无 二 的 , 原生的, 与生俱 来 的权 利 。 ” 因此 , 自由理应 受 到 法 律保 护 。而从 经 济学 的观点 看 , 合 同 自由使 资 源 可 以在 一 个 有效 竞
方 意思 表示 是否 为 格 式 条 款 ; 二 是 该格 式 条 款 是 否
反映 的是 商品 和服 务 的稀 缺 、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有效 生 订 人合 同 ; 三是具 有疑 义条 款之解 释 ; 四是格 式 条款 产 的产 出。这就 表 明 , 合 同 自由能 够 激 励 人 们 发 现 内容之 效力 的认定 ; 五是条 款未 订入 合 同或 无效 时 , 新 的生产方 法 以 及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从 而 增 加 社 会 物
“ 在这 场 合 , 像 在 其 他 许 多 场 济 主体 对 于交易过 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大多 数情 形 都有 会利 益最 大化 。 因为 , 他 受一 只看不 见 的手 的指 引 , 去尽 力 达到 一 了认识 并逐 渐 总结 出规 律 , 使 得 提 前 拟 定详 细 周 密 合一 样 ,
关键词 : 《 合 同法》 ; 格 式条款 ; 规制; 效率 ; 提请注 意; 解释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志 码 : A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各 国法 院 在 处 理 涉诉 的格 式 条 争机制 中被 配置 到使用 价值 最高 的地方 中去 。也就 款 时 的具 体做 法 , 一般 分为 五个 步骤 : 一 是判 断 该单 是说 , 合 同 自由直 接 指 向市 场 , 在这 个 市 场 中 , 价格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提⾼交易的效率,有的公司⾯对不确定的合同相对⼈,会订⽴格式条款合同,⽐如我们快递所填写的运单,就是⼀种格式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第三⼗九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第四⼗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3、第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提供格式条款⼀⽅对已尽合理提⽰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效的,要订⽴格式条款合同,需要订⽴⼈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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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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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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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的浅析
【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任何他人或国家都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
国家制定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格式合同当事人中弱者的契约自由,限制强者过多自由,以
维持公平。
【关键词】:格式条款最大化契约自由均衡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需要。
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
但同时,格式合同中也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使合同纠纷不断。
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切入点,提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就其经济意义
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首次提出了格式合同这个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集中使用了格式条款这个概念,并在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显然也肯定了格式合同的说法。
关于这一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法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合同条款”;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其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示范合同”,二为“附意合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格式条款并不能自动地纳入合同,这里还需要有一个程序,而这一
程序正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
”
二、契约自由原则及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分析
(一)自由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契约自由或契约自治是契约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同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和私有财产无限制原则一起,构成民商法领域的三大基本原则。
合同法,即契约法,其所调整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属于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如果你想得到别人
的劳动产品,你就必须征得别人的同意,由他决定是否与你交换,而你也有自由决定是否交换以及怎样交换。
在商品交换中,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受到尊重,也正因为如此,良好的商品经济秩序才
得以建立。
总之,契约自由是契约能够完成的基础。
交换中一方的
劳动产品与他方的交换以自由意思的表达而方可完成。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始终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合同法也是如此。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的目的就在于实现本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如果限制了契约自由活动的空间范围,也就是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
在这里引用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契约自由对于整个商品经济运行方式的重要性。
因此,法律——合同法必须保护契约的自由,将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契约自由在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体现。
契约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有特权的存在,否则就不是契约关系了。
平等性的一方面表现便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也就是说契约自由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应该平等地享有。
格式合同中契约自由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者。
格式条款是由他预先拟定的,自然可以在条款中自由、充分地表达他的真实意思,而且由于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他还可以在合同中表达一些在平常合同中所不能表达的意思。
其次,接受格式条款者。
格式条款是由提供者预先拟定的,未与相对人进行任何协商,也就是说接受者的意思根本没法在格式条款中有所体现,更谈不上是否有自由及自由的多少了。
唯一能体现其自由的便是在格式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
接受者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这就是他的自由。
比较以上两者自由状况,可以很明显看出,前者的自由运用大于后者的自由,格式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把协商这一订约基础排除了,使得意志表达难以做到真实,相对方的利益难以保护。
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前面已经详细地介绍了有关格式条款的情况,了解到格式合同虽然一方面能满足对于效率的追求,但同时这也是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代价的,造成了社会的不公。
也正因为格式条款利弊并存,所以《合同法》才对此进行了规制,从而使格式合同更公平、更完善、更乐于为人们所接受。
一方面,格式条款提供者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拒绝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作出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合同往往是由一方自行设计,对另一方可能隐含着不公平,因此,通过法律对之进行一定的规制,设定一些倾斜性的保护条款,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结果,这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原则,即保护弱者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有必要、也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