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河长制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河长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河政办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河长制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市河长制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5日河池市河长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河长制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幸福河湖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区域或相应河湖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或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碧道建设与管理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机制。
本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
第四条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党政同责、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投入。
第六条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
河长制其他工作制度

河长制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水环境治理制度,通过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河湖的管理和保护。
除了已经提到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制度和验收制度等,河长制还包括以下工作制度:一、河湖巡查制度河湖巡查制度是河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河长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的河湖进行巡查,了解河湖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记录河湖的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二、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河湖污染防治制度是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河湖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对于河湖污染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河湖生态保护制度是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
各级河长应当加强对河湖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生态保护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河长还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河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对于河湖生态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是保证河长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河长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河湖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
河长还要加强对河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对于河湖管理中的问题,河长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河湖应急预案河湖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各级河长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河湖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组织架构、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河长还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确保各级河长和相关人员能够熟练应对河湖突发环境事件。
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内容

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内容河长制是指将河流管理交予社会力量,强化河长的责任和权力,在全社会形成推动河流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强大合力。
为了切实推行河长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河长制工作六项制度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项。
一、责任制度。
河长制的责任制度是指明决策者、执行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各种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实现职责的合理分配和履行。
对于河长制的落实,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体系,使责任人明确职责、井然有序地完成工作。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将河流保护、治理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和信息流通化。
这样能够引导公众关注河流保护和治理,并且增强了政府的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治理规划制度。
治理规划制度从总体规划、分项规划开始,明确工作目标、项目内容、时间节点和经费投入等方方面面,这样可以实现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四、宣传教育制度。
宣传教育制度是指要提高社会公众对河流生态保护和治理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河流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河流保护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想得到长期的发展和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就必须要广泛动员和号召全社会人员参与,培育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五、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是指对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进行权威性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改进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监督制度的实施可实现治理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增强政府行政能力、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
六、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指在河流治理过程中,根据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等,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对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个人进行惩罚,以激励和引导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治理效果。
以上六项制度是河长制的核心工作制度,通过它们的落实,能够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实现对河流的全方位治理,提高治理效率和成效。
同时,河长制的实施也必须要得到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个层面合力推进,才能实现河流生态保护和治理的良性循环。
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

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湖长,由河长湖长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体制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各级河长湖长责任水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工作原则】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组织体系】全省范围内实行总河长负责制,全面建立整体流域统一管理与属地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湖长体系。
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设立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管理保护负总责。
根据江河湖泊重要性,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区)设立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
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河长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河长湖长的任命和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同级领导担任。
第七条【总河长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河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河长制办公室】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
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一、定义
二、原则
1、共享和公开原则: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遵循共享和公开原则,及
时向相关方公开信息,建立信息共享的良好环境;
2、信息安全原则: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对信息安全重视,保障
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盗取或损毁;
3、依法管理原则: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共享的合规性;
4、合理审查原则: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查,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制度的内容
1、规定共享的信息: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规定每个部门、各水利机
构和河长单位应当共享河长制相关信息,包括河长信息、河湖治理信息、
监督执法信息、水资源保护信息等;
2、共享信息的程序: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规定以统一机制管理河长
制信息,制定规范的共享程序,以保障信息的准确、及时与安全;。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滕办发〔2017〕128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滕办发〔2017〕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滕州市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目录1.滕州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2.滕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3.滕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4.滕州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制度5.滕州市河长制工作2017年度验收办法滕州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为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滕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总河长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召集人:市总河长或市总河长委托市副总河长。
出席人员: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街总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会议由市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总河长确定召开。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研究全市河库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市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河长工作方案

河长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推行河长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举措。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河长的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河长工作体系,确保河流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我们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河长制度的实施,实现河流“水清、岸绿、景美”,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河流的防洪能力得到提升,最终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河长体系设置1、河长层级设置设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长体系。
市级河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县(区)级河长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内河流的保护和治理工作;乡(镇)级河长负责具体落实河流保护和治理的各项任务;村级河长负责日常巡查和问题的及时发现、报告。
2、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负责河流保护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并推动实施;监督检查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河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工作内容1、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2、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划定河流管理范围,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加强岸线巡查,依法打击侵占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推进河道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自然形态。
3、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4、水环境治理开展河道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打捞等工作,保持河道清洁;加强水生态修复,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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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
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
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
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专报信息
第四条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
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
第三章通报信息
第七条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通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
涉及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市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和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区市、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省河长
制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总河长、区市副总河长、区市级河长,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
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或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工作报告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和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每季度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