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自然人4.1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能力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才能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
(2)权利能力的特征①公法性从权利能力在制定法中的运用可以看出它的功能与实质,即国家组织、调控市民社会的工具,它隐含或者取代了罗马法上的身份制度,从而具有公法性。
②不可转让性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
因此,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
(3)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①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②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只有1919年的《魏玛宪法》曾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必须按符合社会利益的方向行使。
③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因此,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的状态;而权利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通常情况下,权利皆有存续的期限。
④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以转让。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①我国的立法规定在我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存在两个例外:a.我国继承法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
因此,在继承问题上,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是“受孕说”。
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
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b.结婚的权利能力并非始自出生,而是始自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5)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①我国的立法规定在医学上,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因为法律所依据的死亡证书由医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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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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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魏振瀛《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2.先诉抗辩权3.强制缔约4.无因管理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2.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3.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评析《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民法的本质。
2.评述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计25分)2016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
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
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答:(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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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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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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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包括:(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 配的财产或者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4.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解散与清算 (1)成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由有关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解散 存在下列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该非法人组织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其民事主体资格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程序可参照法 人清算的规定。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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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d.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②非企业合伙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c.有与其业务 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d.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合法财产;e.有必要的场所。 2.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其法律特征有:①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②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③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的成立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入伙、退伙
非 法
合伙
人
组
织
特殊普通合伙 概念与特征 有限合伙的设立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利润的分配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特有的权利与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合伙的解散:概念、解散事由、解散后果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清算人、清算事务、清偿与分配顺序
合伙的清算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与特征、法律地位
其他非法人组织 筹建中的法人:概念与特征、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
【重点难点归纳】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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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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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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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的含义与法律地位
①合伙的含义和种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此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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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非法人组织概述:概念、特征、应当具备的条件、成立、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含义、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概述 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合伙/非合伙企业组织
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的成立
合伙的财产:构成、性质、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