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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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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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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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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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
a.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b.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c.拟制
②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地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3)事后调整
①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设立补充性规定也是民法
独有的特征。
②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③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民法调整方
法。惩罚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形式。
3.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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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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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与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①国外的观点
a.大经济法
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各部门、各类别、各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换言之,
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规。依这种观点,民法、商法当然为经济法的分支,与
(2)什么叫商法 企业做出的赢利性行为才由商法调整。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联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a.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b.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c.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 d.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制度等。 ②区别 a.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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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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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
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
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为例外)。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
5.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法与商法的编纂体例有两种:
(1)民法与商法分立制度(简称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与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2)民法与商法合一制度(简称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和新的荷兰民法典等。
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民法均为基本法。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
二、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罗马法的编纂
①公元前8世纪,罗马形成了市民法。
罗马法是诸法合体,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但在学理上区分了公法与私法。
②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个时期的法律编纂。
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者《罗马法大全》),它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③按照内容,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这是《法学阶梯》的体系)。
(2)罗马法的影响
①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②罗马法和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中世纪后期的市民法成为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的渊源。
2.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是对一个部门法全面系统的编纂。
①在体系上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②《法国民法典》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③《法国民法典》巩固了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对许多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896年《德国民法典》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其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①从学理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②《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
“善良风俗”,这些规定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灵活适用法律的积极作用。
③《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语言艰深晦涩,有些规定苛细难懂。
3.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①《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②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并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到基本原则的地位。
③《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例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它保持了一种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具有通俗清晰、相对有余地的体系。
(2)荷兰新民法典
①该法典从1947年开始制定,按计划最后确定为10编。
②这部新民法典取代1838年颁布的荷兰民法典和商法典,由民商分立转变为民商合一。
(3)《苏俄民法典》
①1922年《苏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列宁指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其体系基本上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个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没有规定在其中。
②1964年《苏俄民法典》。
这部法典颁布于1964年,以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为根据,共569条,分为8章。
4.我国的民事立法
(1)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债务、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均在典籍中有不少记载。
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为“礼”。
(2)唐代,农业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繁荣,多种契约关系都有发展,并出现了契约“样文”,立约便捷,但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定却很少。
(3)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宋朝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策。
(4)1907年,我国历史上首次编纂民法,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5)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
民法的各编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名为《中华民国民法》。
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在大陆地区失去效力。
新中国长期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在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经济领域里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7)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1956年完成草案;1962年第二次组织起草民法,至1964年7月完成三编;1979年第三次组织起草,1982年5月完成草案第四稿。
这三个草案均被搁浅。
(8)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民法草案,但因草案不够成熟,没有通过。
(9)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