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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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格式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格式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格式文书目录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文书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停业、歇业、补办、恢复营业)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及相关记录类文书2.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5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2.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2.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9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停业、歇业、补办、恢复营业)2.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2.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登记通知书2.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回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处罚类文书3.1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书3.2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整顿决定书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类文书4.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申请书4.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公告4.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4.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通知书4.5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笔录4.6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报告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类文书5.1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5.2依职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5.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办理审批表6其它文书6.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6.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目录6.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备考表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精品资料推荐说明一、填写主体按规定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的个人(企业)填写此表。

本申请表一般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也可按规定代为填写。

二、填写要求1.申请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字号/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营业执照号”和“营业执照有效期”栏应与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事项一致。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讲义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如按文书性质分类,可分为报告(审批)类文书、告知类文书、调查类文书和决定类文书;按文书的制作形式分类,可分为填制类文书和拟制类文书;按办案阶段分类,则可分为立案阶段文书、调查阶段文书、审理决定阶段文书、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归档阶段文书;按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分类,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和结案归档五个阶段,对所涉及的文书及制作作具体介绍。

1.立案阶段文书制作立案阶段的文书主要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

(1)举报记录表。

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

制作要求如下:1)“举报时间”栏一般应具体填写到“某时某分”。

2)举报形式是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所采用的方式、途径,“举报形式”栏一般应填写口头、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举报人有关情况”应填写举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如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应如实填写在“举报人有关情况”栏中。

4)“举报内容”栏应填写清楚所举报的具体内容,如违法嫌疑人、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5)“接待人意见”、“领导意见”栏,除了填写清楚意见外,提出意见人还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

6)若案情复杂,应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附在举报记录表后面。

7)“领导意见”栏一般应由烟草专卖局的局领导填写。

[例1]××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2)立案报告表。

立案报告表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制作的呈报领导批准立案的内部文书。

制作要求:1)“案由”栏填写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如“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一)卷宗(二)卷宗目录(三)责令整顿通知书(四)整顿终结通知书(五)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七)送达回证(八)指定管辖通知书(九)案件移送函(十)案件移送回执(十一)举报记录表(十二)检查(勘验)笔录(十三)询问笔录(十四)协助调查函(十五)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十六)证据复制(提取)单(十七)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十八)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十九)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5(二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二十一)立案报告表(二十二)撤销立案报告表(二十三)听证告知书(二十四)听证通知书(二十五)听证公告(二十六)听证笔录(二十七)听证报告(二十八)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二十九)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三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十一)案件处理审批表(三十二)加处罚款决定书(三十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三十四)延期(分期)交纳罚款审批表(三十五)罚没烟草专卖品变价处理审批表(三十六)罚没烟草专卖品移交单(三十七)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三十八)对协助办案有功个人、单位授奖呈报表(三十九)结案报告表(四十)卷内备考表烟草专卖局678烟草专卖局责令整顿通知书烟整[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因,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年月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年月日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9(印章)年月日烟草专卖局整顿终结通知书烟整结[ ]第号:你(单位)因,被我局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经检查,你(单位)在整顿后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于年月日起继续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印章)年月日10编号:烟草专卖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根据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一、当场缴纳;二、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银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

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

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

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

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件: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

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3.烟草新品种审定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执法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执法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16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规范我市烟草行政执法,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及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执法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执法文书、卷宗档案管理工作;3.2 市局法规科、专卖科负责监督。

4.0 相关规定4.1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及卷宗(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由专卖部门指定专人(案卷管理员)具体负责,案卷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须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4.2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及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应由案卷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及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卷宗、卷宗目录除外),必须由案卷管理人员进行编号、登记、发放。

执法人员应按编号领用文书,在使用过程不能出现缺号、断号、跳号,如出现作废的文书,应交回案卷管理人员处保存备查。

4.3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在承办期间至移交前所有执法文书及相关资料由承办人员保管,如有遗失或泄漏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在案件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按下列顺序分类并装订成册,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4.3.1 卷宗封面;4.3.2 卷宗目录;4.4 行政处罚案件:4.4.1 法律文书部分:a)立案呈批表;b)强制措施法律文书;c)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d)调查终结报告;e)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f)行政处罚决定书;g)有关送达法律文书;h)其他法律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规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规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目录一、申请类文书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续申请表 (3)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4)5、申请表背面 (5)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6)二、告知及有关记录类文书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8)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0)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14)11、延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审批期限通知书 (16)12、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 (18)13、不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 (20)1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22)1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公告 (24)1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 (26)1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28)1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笔录 (30)1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32)2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34)2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 (36)三、内部审批类文书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表 (38)23、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一 (40)24、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二 (42)25、依职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44)2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延期办理审批表 (46)四、其他类文书27、卷宗封面 (48)28、卷册目录 (49)29、卷宗封底 (5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司⑦个人独资企业⑧合伙企业;(2)经营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上所填的地点一致,要具体、全面;(3)经营方式:零售;(4)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5)零售业态: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与其它类;(6)仓储地点:假如有专门的库房,就填写库房所在地点;假如没有专门的库房就填写“无”;(7)与最近卷烟零售店之间的距离:100米以内的填写具体米数,100米以外的填写“超过100米”;(8)特群类型:①下岗职工②残疾人③其他;(9)后八项为可选项:有就填写,没有能够不填;(10)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否则办证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办证;(11)申请表由审批机关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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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宁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通知内容。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记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社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新办、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延续申请表,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填写延期办理审批表,审批后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事项、(申请类型、许可证样式);(三)告知内容(事由、日期);(四)行政机关印章;第二十条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告知内容(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申请表、不予变更申请表,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持证人基本情况记载(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样式、许可范围);(二)告知内容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五)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撤销决定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l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一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o”。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

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

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

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12.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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