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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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编号: HT-nmNiVGccGFjjLbqDrNCt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预者(以下简称“参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预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商议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允许,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预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预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预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二)对证券公司而言,该业务丰富了券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线,这 样券商在提供传统业务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为客户提供短期现金管理类服 务,并且通过给客户提供了新的资产配置方式,增加客户对公司的粘度, 提高客户的忠诚和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业务模式
上交所/登记公司
接受平安证券提供的质押物,提供 T+0净额非担保资券结算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及操作介绍
目录
一、报价业务简介 二、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资格获取及账户开通 三、通达信客户端操作介绍 附:报价回购业务Q&A
业务时间总览
扩大试点营业部计划 第一阶段:推广至6家营业部,试运行1月。新增5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商报大厦营业部, 深圳福华路营业部,广州体育东路营业部,北京东花市营业部,上海零陵路营业部。 第二阶段:推广至14家营业部,试运行1个月。新增8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 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广州新港中路营业部,上海常熟路营业部, 大连营业部,青岛营业部和武汉营业部。
利率管理
– 到期年利率管理:对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利率设置上下限(1天通 知存款利率0.95%,1年贷款利率6.65%);
– 提前购回年利率管理:对1天期以上回购品种提前购回年利率设置 上下限(活期存款利率0.5%,1年贷款利率);
– 每日报价管理:综合考虑市场各类同期限产品利率水平,确定报 价利率。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1. 客户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证件有效且未到期; 2. 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无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4.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未频繁参与权证等高风险业务; 5. 客户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6. 客户在公司托管资产和资金余额合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开户 6个月以上 7.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8. 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简介

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简介

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简介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简介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是指银河证券以分级基金A和基金专户份额等符合条件的自有资产为质押物,以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我公司客户提供期限为1-365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初始交易时客户融出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简介的知识,欢迎阅读。

产品简介全名为“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是指银河证券以分级基金A和基金专户份额等符合条件的自有资产为质押物,以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我公司客户提供期限为1-365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初始交易时客户融出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产品特点风险更低——在中登质押、通过交易所交易收益较高——高于同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收益确定——是约定收益,不是预期收益期限灵活——客户可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续做方便——客户可选择到期全部或部分续做首尾相接——客户自动续做,每一天资金不闲置费用全免——交易所暂不收取任何费用,收益更显优势门槛较低——单笔交易最低限额仅人民币1000元交易时间每交易日9:15-11:30,13:00-15:3011:30-13:00银河证券只接受申报,但不做处理金自来 vs.天天利1. 天天利是上交所报价回购,金自来是深交所报价回购2. 天天利购买后持有期限是固定的(1天、7天等),金自来到期日是固定的(1天到期、7天到期)如何参与?网上全自助!第一步:进入业务权限申请界面登陆电脑或者电脑交易页面,进入“账户管理”→“设置业务权限”,选择“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T日开通,T日可以购买金自来。

海王星界面:双子星界面:手机玖乐界面:第二步:双击进行业务评测业务评测相关知识点:1 与信托产品、货币基金以及股票相比,金自来与银行定期存款或银行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比较接近。

2 金自来产品目前有的产品期限是91天、182天和364天3 金自来采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其主要的质押物是分级基金A4 提前购回的约定:当日单客户提前购回委托单品种金额超过该子品种规模上限的10%时,应当先提前预约。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目的,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市场参与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定义定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概念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基本原则概述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等。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三条参与资格明确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说明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五条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列出可交易的债券品种及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成交、清算等。

第六条交易时间规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开放时间。

第七条报价规则详细说明报价的规则,包括报价的格式、报价的调整机制等。

第八条交易流程阐述从报价到成交的整个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确认、交易撤销等。

第四章登记结算第九条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负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登记结算的机构。

第十条登记结算规则详细规定登记结算的流程、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质押管理说明债券作为质押物的管理规则,包括质押登记、解押等。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阐述参与方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保证金制度、风险预警等。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介绍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信用管理机制。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内容详细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负责监督管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参与方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细则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十九条细则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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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申请开立专用担保资金账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深交所出具的《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二)《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预留印鉴卡;(五)《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担保资金账户不接受证券公司直接存入资金,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利用该担保资金账户提款,相关资金收付通过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来实现。

三、专用处置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具有独立产品交易代码的报价回购业务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处置证券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因证券公司未偿付客户资金而转入的待处置质押券。

专用处置证券账户名称为:“XX证券公司+该产品交易代码+报价回购处置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专用处置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交所出具的《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二)《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专用处置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应托管于该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单元,证券公司应当准确提供客户交易单元信息。

四、基金专户份额申赎涉及的证券、资金交收账户(一)证券公司基金专户申赎涉及的账户证券公司沿用其自营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参与基金专户份额申赎登记和交收,沿用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二)基金管理人相关基金专户申赎的准备1. 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维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D-COM 系统)相关参数信息。

基金管理人未开通D-COM系统的,须在基金专户开通申赎前提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以开通D-COM系统,并申请维护D-COM相关参数信息。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D-COM系统的,也须在专户开通申赎前提交《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以申请维护D-COM 相关参数信息。

2. 督促基金专户托管人开立基金专户资金结算账户(三)基金托管人基金专户申赎涉及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使用其已经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参与基金专户份额申赎交收。

基金托管人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基金专户申赎的资金结算账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2)《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预留印鉴卡两张(6)《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申请表》(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9)其他材料第三章登记第一节质押物管理一、质押物的种类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四)现金。

二、质押物入库和出库(一)入库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用于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本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

(二)出库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证券公司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不再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1. 质押券质押券的出入库由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D-COM 系统申请办理,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交收后逐笔办理质押券的出入库业务。

成功入库的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成功出库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

D-COM系统在受理质押券提交业务时,检查提交质押券的自营证券账户与其申报指定自营证券账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系统将反馈失败信息。

2. 担保资金担保资金的存入与提取由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请办理,并通过证券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办理相关资金划转。

证券公司提交担保资金时应当确保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可提款额度。

担保资金的存入实时办理。

成功存入的资金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担保资金的提取在当日日终逐笔办理。

(四)顺序质押券的出入库在完成报价回购业务交收后办理。

日末先办理质押券入库,再办理担保资金提取业务,最后办理质押券出库业务。

担保资金提取和质押券出库须确保留存的质押物足额,允许部分成功。

(五)出库计算公式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已入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总量-当日未到期融资回购(不包括当日新发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当日新发生的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当日到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量若证券公司申报出库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小于或等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按申报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出库。

若证券公司申报出库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大于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则按可出库质押券折算标准券数量出库。

(六)资金划付失败影响质押物提取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出现资金划付失败的,本公司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质押券出库和担保资金提取申报均不予办理。

三、标准券计算(一)折扣系数以符合回购资格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本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其折扣系数。

以基金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折扣系数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报价回购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并通过深交所审核。

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折扣系数是1。

(二)标准券计算转入质押库的质押券按照以下公式核算标准券:标准券总额=债券折合的标准券+现金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其他证券折合的标准券其中:债券折合的标准券=债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现金折合的标准券=现金金额÷100已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数量×收盘价×折扣系数÷100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前一日基金专户份额净值×折扣系数÷100标准券的单位为张,每张回购金额为100元。

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入标准券。

四、可用额度T日,本公司完成标准券折算后计算证券公司次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并发送交易所用于前端监控。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总规模额度与标准券折算总量孰低者是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的额度。

可用额度=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未到期融资回购融出标准券(不包括T+1日为到期日的回购)五、质权享有和查询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1)证券公司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2)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3)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客户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交其证券帐户号码以及其所参加的报价回购产品的报价回购交易产品证券代码。

六、司法冻结司法机关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进行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将质押券转出特别托管单元后再采取司法冻结处理措施。

质押券被司法冻结的,不计入标准券,但不影响报价回购客户对该质押券享有的质权。

证券公司因报价回购质押券足额申请解除报价回购质押的,本公司优先对已经被司法冻结的质押券进行解除质押处理。

”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一、登记以不在深交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券的,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专户份额发售后,应联系本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专户份额登记手续。

二、申赎清算和交收对于基金专户份额申购赎回,本公司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方式。

T日日间,证券公司通过FDEP提交基金专户份额申购、赎回委托指令;系统进行数据有效性检查并作实时反馈;T日晚,基金公司向本公司发送基金专户份额净值数据。

T+1日上午,本公司完成清算并通过SJSMX0将清算数据发送证券公司、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T+1日日末,本公司根据清算数据办理资金和份额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发送证券公司、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对于当日资金交收成功的申购业务,本公司记增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对于当日资金交收失败的申购业务,不记增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不办理部分交收。

对于当日资金交收成功的赎回业务,本公司记减对应的基金专户份额;对于当日资金交收失败的赎回业务,不记增相应的基金专户份额。

三、出入库申请和办理1. 申购和入库证券公司T日提交基金专户份额申购申请的,可在T+1日提交入库申请。

本公司在完成T+1日申购交收后,办理证券公司当日(T+1日)提交的质押券入库申请。

入库成功的,本公司记增证券公司次日(T+2日)的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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