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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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县书法家协会(简称**县书协)。

第二条本会隶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县书法家、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党的文艺路线和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继承和弘**国书法艺术传统,繁荣书法艺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和带领全县书法工作者,为发展我县书法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书法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接受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六条本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本会继承和弘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加强书法理论建设,建立健全各门类专业艺术委员会,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本会举办多种形式的书法创作、展览、研讨和评奖活动,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努力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形成书法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本会积极组织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书法艺术活动,加强与省、周边市县地区的书法创作和学术经验交流,弘**华文化,推动文化交流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十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书法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书法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

凡户籍在**县境内和在**县工作或居住三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各单位组织推荐,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县级以上专业报刊上发表书法作品、理论文章两件以上;参加县级以上专业性书法展、获奖(在州、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主题展中参展一次以上者);

(二)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会员;

(三)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

(一)凡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赞同本会章程,

开展活动正常,在县单位部门乡、镇、学校内具有一定影响,有健全组织机构的书法群团向本会提出集体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单位、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两张二寸免冠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证件。

(二)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讨论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五)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的;

(三)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三次活动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县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书法家代表;当然代表为本届常务理事和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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