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整理的2013)卷三涉及的知识点

第一部分、重点法条授权条款(R53条):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第51条。
无效条款: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66条第2款、第67条、第69条。
一、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则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抵触申请,在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
专利法详解(51-60)

第五十一条【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解释】本条规定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是却不能随意实施其专利技术,因为该技术尚处于另一项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要实施就必须获得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
另一方面,由于在后专利一般是在技术上的进一步改进,比在先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因此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往往也希望能够实施在后专利。
然而,尽管在后专利的技术方案落人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能予以实施,因为这种特定的技术方案已经由他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要实施就必须获得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就是说,对于从属专利的技术方案来说,无论是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还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不经过对方的同意,都不能予以实施。
这是专利制度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通常的作法是订立一种被称为“交叉许可”的许可合同,相互给予方便,让双方都能实施经过改进的技术。
但是,由于竞争等方面的原因,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可能不情愿由后一个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从而阻碍了后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如果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项在技术上先进,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许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就会阻碍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批准给予强制许可,即依法强制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分析作者:蔡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在《新专利法详解》中提到:“之所以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
如果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
有些人认为:第一是防止申请人以未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在申请日以后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来完成发明创造,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第二是防止申请人不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使得公众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发明。
本文就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是否超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修改范围作者简介:蔡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54-02一、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对于专利法第33条做了进一步解释: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或按照审查员发出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改的依据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因为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仅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的依据。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地内容。
从一件复审案例思考专利法第31条和细则第51条在实质审查中的适用

从一件复审案例思考专利法第31条和细则第51条在实质审查中的适用作者:周成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过程中,常出现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的修改被审查员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之规定而不予接受,于是审查员基于前次审查的申请文件,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的《实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适当。
建议在未来修订中删除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
【关键词】单一性;复审;专利法第31条;细则第51条;实审操作规程一、案情介绍这是一件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修改不被接受从而以单一性缺陷被驳回的典型案例[1]。
原申请权利要求书包括以下两项独立权利要求:①1。
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以与该吸附体的一部分接触的方式发生放电的多个电极对;以及通过对该电极对施加电压来控制在哪个上述电极对中发生放电的放电控制机构,上述电极对被分成多个组,上述放电控制机构对上述电极对的每个组施加电压,以使不同的上述吸附体的部分顺序地与放电接触。
②13。
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以在其间夹有该吸附体的方式配置的发生放电的电极对;以及流量调整机构,发生放电时流向上述吸附体的处理对象气体的流量比不发生放电时的流量少。
”审查员在一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技术特征“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已经在对比文件1和2中披露,因此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指出第一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冲刺200题(191-200)

专利法冲刺200题(191-200)多选题多选题41、一件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要求获得发明专利,在国家阶段申请人何时可以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41、A. 请求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41、B.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41、C. 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41、D.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正确答案:ABD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7节规定:“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
因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多选题多选题42、一件PCT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是2020年6月1日。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办理了恢复优先权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确定的优先权日是2019年5月14日,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42、A.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1月14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42、B.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2月1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42、C.该PCT申请如果要求获得发明专利,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5月14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42、D.该PCT申请如果要求获得发明专利,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6月1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正确答案:AD解析:A、B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考试法条总结大全-高分经验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总结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常考条款1)新颖性(专利法22.2款)1.《专利法》新颖性:22.2款:是指实用新型或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只能和一项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不可以多个文件结合对比,而评价创造性时则可以结合对比。
2)权利要求需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引用权利要求不清楚1.不符合《专利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3)创造性(专利法22.3)1.《专利法》的创造性:22.3款: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单一性,专利法第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属于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上相关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31.1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因此可以合案申请。
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通常把可以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份申请文件里面,并说明合案申请理由。
分案申请的,单独写一份权利要求书,再说明分案理由。
特定技术特征(评价单一性时专用的)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5)抵触申请相同主题,申请日在前,公告在后。
可以评价新颖性,不可以评价创造性。
6)专利法22.1(三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7)不授予专利的主题、情形专利法25条第1款: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和规则;3.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4年)专利法第5条(违法违纪):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OA答复的思路

OA答复中常用法条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OA答复的通用格式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基本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第**——**条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1、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中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
2、3、……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本发明涉及…………(二)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1、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分别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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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