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民函[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冀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09]67号)各设区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一、继续抓紧抓好婚姻登记机关作风建设。
各级要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搞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做到常抓不懈。
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婚姻登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省厅将成立由纪检监察和婚姻登记主管处室组成的督导检查小组,采取不打招呼、明察暗访的形式,对部分县级婚姻登记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察,各设区市民政局也要成立督察组,对本地婚姻登记关开展督查。
要以督查为手段,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强制开展有偿婚姻服务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通过一年的努力,把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服务最热情、收费最规范、办事最高效、群众最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单位。
二、着力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检查标准》,逐项逐条地予以落实,并抓住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予以解决。
一要规范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各地要纠正将婚姻登记工作设置到县(县级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做法,纠正将婚姻登记处设置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做法。
婚姻登记处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机构应当定性为行政单位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二要规范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地要以省厅和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编办、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编制和经费问题。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民函[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
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请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参照《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见附件1)的要求,尽快配备相关设备,为下一步系统部署做好准备。
已搭建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的能力和水平。
网络条件好的地方,要继续推动网上预约登记。
各地还应当多方筹措资金,为基层登记机关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二、科学调整规范化建设指标要求为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理念,我部在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决定对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中的指标进行调整,将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由不少于30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5平方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市民政局)为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力争年内实现市、县(市、区)婚姻登记机构和人员配置基本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按照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候登室、婚姻登记室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按年婚姻登记量确定。
年登记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登记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登记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登记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登记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要科学合理安排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实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所分离,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登记空间,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切实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场所简陋、设施薄弱甚至无服务场所的问题。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陕民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提供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结婚颁证厅,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适时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各地要积极创建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营造宽敞、庄严、整洁、温馨、和谐的登记环境,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登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9c0a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0.png)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一)评审范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7.04.13【实施日期】200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是为民服务的窗口。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体现政府部门良好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比例不足总数的10%,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保持和发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态势,努力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深入,基本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新格局。
--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与行政执法职能相一致,婚姻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婚姻登记服务场所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婚姻登记流程更加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逐步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制;--婚姻登记干部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婚姻登记员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婚姻登记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普遍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手段不断丰富,现代科技成果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初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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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民函[2005]7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