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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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主要目标严格执行促进公平的基本教育政策,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4〕8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大力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到2018年,全市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覆盖城乡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形成。

具体目标:(一)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改善。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基本达标,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正常,基本消除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现基本均衡。

(二)城乡校长教师配置均衡合理。

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常态化,每年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辖区内校长、教师总人数的5%。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8月20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和规章代拟稿;(三)法规草案和规章代拟稿的审查、论证、修改;(四)规章的报备、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市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绵府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高校,市教体局各直属学校(单位):《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深改委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附件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督政方面,构建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5日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一、登记通报范围(一)县(市、区)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

(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

二、登记通报对象(一)县(市、区)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和承办人。

三、登记通报项目凡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公文处理失误:(一)公文报送。

1.向市政府行文,没有特殊原因,非涉密文件不通过云办公平台报送的。

2.违规将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市政府领导报送公文的。

3.向市政府报送请批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不按规定主动征求意见、不经充分协商、不经部门会签直接报送的。

4.起草的代拟稿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会签或征求意见的文稿,单位主要领导未签署明确意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5.违反规定过多过滥报送简报资料的。

6.其他违反公文报送规定的情形。

(二)公文内容。

1.标题或文种错误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法制审查程序的。

3.公文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表述出现严重失误的。

4.主题不明,条理不清,结构混乱,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宜发文的。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 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绵府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启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2017年基本完成。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不断优化,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契约化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实现员工的正常流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绵府办函〔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绵府办函〔2022〕12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公布绵阳市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通知》(川府公开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

一、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施政府网站统筹规划、开办整合、域名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内容规划、信息保障、日常运维等工作职责。

三、主管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务数据、留言办理、地图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单位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支撑单位,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数据开放、统计查询、互动交流、地图使用、网页归档、适老化及无障碍适配等的建设发展、提升完善和指导督促提供必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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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9〕46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府办函〔200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1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所规定的制度或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制发正式文件,并交由同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登记机关简称、年份、登记流水号组成,如“绵府法审〔2009〕0001号”等。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按季度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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