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孟加拉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9.11.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达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官员、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的普通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

如采取这一措施,至少须提前七十二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钱其琛阿尼斯·伊斯拉姆·马赫穆德(签字)(签字)M1940--010921xx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7.06.16•【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一)中方去文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

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杨迈(签字)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二)秘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杨迈阁下阁下: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照会:(内容同中方去文)我谨答复阁下,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民主德国(已变更)•【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7.06.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柏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签订日期1987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7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方便两国人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带有“公务签证”旅行护照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免办签证。

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可以使用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以及履行公务和进行职业性活动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缔约国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

第四条(1)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六0年五月一日通过互换照会方式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即行失效。

(2)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钱其琛克罗利科夫斯基(签字)(签字)m3088--011008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西班牙•【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1.02.26•【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马德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签订日期1991年2月26日生效日期199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代表履行其使命,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缔约一方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设在对方境内的国际组织任职期间,两年内出入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上述常驻人员使用同一本护照或持有单独外交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的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为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并应按该国主管当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本协定丝毫不改变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拒绝第一条所述人员入境或中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的权利。

第四条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一方可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协定。

二、缔约一方如采取或取消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措施,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缔约双方应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各自有效的外交护照样本。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十一天即可临时执行,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换文通知对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七条一、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二、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此通知送达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西班牙王国政府代表钱其琛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签字)(签字)M1070--010907xxj。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2018年5月31日更新)(注:表格中所列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便利条件均适用中国普通护照,其中部分国家不仅限于普通护照)一、互免签证国家(共12个)国家/地区名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条件阿联酋入境、出境或者过境阿,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此前,阿已对我商务旅游人员实施单方面免签30天)巴巴多斯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巴,停留期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巴哈马入境、出境或过境巴,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厄瓜多尔入境、出境或过境厄,免办签证,一年内累计停留不超过90天。

斐济入境、出境或过境斐,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格林纳达入境、出境或过境格,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1毛里求斯入境、出境或过境毛,停留不超过60天(2017.06.14起达成协议,由30天改为60天),免办签证。

塞尔维亚入境、出境或过境塞,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塞舌尔入境、出境或过境塞,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圣马力诺入境、出境或过境圣,停留不超过90天,免办签证。

汤加入境、出境或过境汤,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波黑入境、出境或过境波,每180天停留不超过90天,免办签证。

二、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国家和地区(共15个)国家/地区名称免签入境条件安提瓜和巴布达一、持有效中国护照、停留期不超过30天可免签入境。

二、以下人员可免签入境,无停留期限制:1、持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驻安巴使馆工作人员及其持外交、公务护照的配偶和子女;2、赴安巴从事两国政府合作项目考察、设计、开发、建设的中方人员。

安巴政府同时提醒,其他需在安巴停留超过30天以及赴安巴学习、工作、开展媒2体活动或从事需经政府批准活动的中国公民,入境前须申办签证(英国驻华使馆代办)。

多米尼克以旅游为目的持有效护照、返程机票、酒店预订单或证明其有经济能力支付旅行的材料者可免签入境,停留期不超过21天。

法属波利尼西亚由我国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组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组团赴波自助旅游、家庭旅游或跟团游,可免签证入境并停留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古巴•【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8.11.23•【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3日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3日)(一)中方去文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古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古巴共和国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二、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期限。

四、本协议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五、本协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古巴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二)古方来文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确认,古中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文)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印)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m3228--011009wwj。

英文-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

英文-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
1993.11.06
16.
Bolivia
Diplomatic,service passportsof China;diplomatic, official passports of Bolivia
1987.11.15
Passports for public affairs
2008.01.18
17.
Bosnia and Herzegovina
1993.03.01
Ordinary passports
2018.08.10
14.
Belgium
Diplomatic passports,EU laissez-passer
2017.01.01
*3
15.
Benin
Diplomatic,service passports,passports for public affairsof China;diplomatic,service passports and ordinary passports with“publicaffairscertificate”attached of Benin
2014.02.12
10.
Bahrain
Diplomatic,servicepassports,passports for publicaffairsof China;diplomatic, special passports of Bahrain
2018.10.25
11.
Bangladesh
Diplomatic,service passports,passports for public affairs of China;diplomatic,official passportsandordinary passports marked with“ForGovernmentAffairs”or“Free of Charge”of Bangladesh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哈马•【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9.02.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拿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或“缔约一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便利两国持外交护照人员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主管机关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分别为缔约双方外交部。

第二条互免签证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或停留,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天者,免办签证。

缔约任何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不包括本协定第三条所述人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天,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

第三条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人员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停留,免办签证,但需在首次入境后30日内办理就任手续。

第四条高官通报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报缔约另一方,以便得到必要的礼遇。

第五条通关口岸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

第六条遵守法律法规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拒绝入境和颁发新护照一、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缔约另一方不受欢迎的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停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二、如果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丢失其外交护照,应通知驻在国有关机构并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

所在国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应按规定为其颁发新的外交护照或旅行证件并通知驻在国有关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08年9月18日)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

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注:
*1保加利亚于1999年取消了其因公普通护照。

目前,我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赴保仍可免签,但持因公普通护照人员需办理签证。

*2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

*3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根据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之《实施细则》,双方给予所有持外交护照和部分持公务护照人员免签待遇。

*免签入境并不等于可无限期在协定国停留或居住,根据协定要求,持有关免签护照入境后,一般只允许停留不超过30 日。

持照人如需停留30 日以上,按要求应尽快在当地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