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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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扰民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二、施工单位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明显的噪音污染警示标志,告知周边居民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或者居民休息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内的噪音污染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工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噪音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物料堆放等造成的噪音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处罚依据

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处罚依据

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对于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控制,并依法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夜间进行噪音扰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实施主体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2.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对于在夜间进行噪音扰民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执法标准对于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处罚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1.对于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间内进行噪音扰民的行为,应当根据噪音的响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估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程度,并依法进行处罚。

2.对于在夜间施工时产生的严重噪音污染,且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从重处罚。

四、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对于违规施工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进行整改。

2.罚款:对于违规施工行为,可以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噪音的响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确定。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可以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4.吊销资质:对于多次违规施工且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4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房屋、道路、桥梁、管道等。

第三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

第四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方制定详细的噪声控制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第七条建筑施工期间,白天(07:00-22:00)的噪声限制为55分贝。

第八条建筑施工期间,夜间(22:00-07:00)的噪声限制为45分贝。

第九条建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噪声隔离设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的传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中的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噪声,居民有权向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整改或控制噪声。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噪声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记录施工现场的噪声数据。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采用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噪声评估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评估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双休日工地噪音扰民法律规定

双休日工地噪音扰民法律规定

双休日工地噪音扰民法律规定
双休日工地噪音扰民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都属于扰民。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0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
超过以上要求的均为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

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

有关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一、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一)原执法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废止,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现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环保保护执法依据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五条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
(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
(二)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
(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夜间施工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四)监理方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须有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

建筑工地噪音防治奖罚制度

建筑工地噪音防治奖罚制度

建筑工地噪音防治奖罚制度一、目的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在建建筑工地及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

三、噪音防治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噪音排放的法律法规。

2. 施工噪音白天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3. 禁止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及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高噪音作业。

四、奖励措施1. 对于连续三个月噪音排放达标的工地,给予施工团队一次性奖励。

2. 对于提出有效噪音防治措施并被采纳的个人或团队,根据措施的实施效果给予奖励。

3. 对于在噪音防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年终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五、惩罚措施1. 首次违反噪音防治规定的工地,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2. 屡次违反或整改不到位的工地,将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并记入年度考核。

3. 对于因噪音污染导致居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的工地,除罚款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监督与执行1. 成立噪音防治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2. 定期对工地噪音进行监测,确保噪音排放符合标准。

3. 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反噪音防治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标准2023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标准2023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标准2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施工扰民费是指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和其他扰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需要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损居民的一种经济赔偿。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或相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以下是对施工扰民费赔偿标准的一些参考内容,供参考:1. 噪音扰民方面:根据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可以设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可将白天(8:00-22:00)和夜间(22:00-8:00)分别划分为两个时段,并根据噪音的具体分贝数以及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

例如,白天分贝数在70-80之间,夜间分贝数在55-65之间,则可以按每分贝赔偿1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2. 环境污染扰民方面: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粉尘、异味、废水等环境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和污染程度,可以设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按每立方米粉尘赔偿5元,异味每小时赔偿20元,废水排放按照超过环境标准倍数进行计算。

3. 生活便利性扰民方面:施工工地可能会占用周边居民的道路、停车位等公共资源,对居民的基本出行和停车造成不便,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占用的面积和时间长短,可以按照每平方米每天赔偿1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同时对因施工而引发的道路交通拥堵等情况也需要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扰民费的赔偿标准在制定时应考虑到施工工地的具体情况、施工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前要向周边居民告知施工时间、施工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扰民行为,并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此外,施工扰民费的赔偿可以通过与受损居民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调解。

对于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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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依据
(一)原执法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9号令废止,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现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环保保护执法依据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三、住建部门执法依据
(一)《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三)《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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