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doc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寿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个人的生命健康。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记载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以保单附加条款为准。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缴纳保险费。
2. 乙方可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乙方在保险期间未缴纳保险费,且经过甲方催告后仍未缴纳;(3)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4)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如实告知与如实陈述1. 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情况,如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
如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在承保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如实告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或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之保险标的是乙方之生命健康权益。
三、保险期限与类型:本合同之保险类型为终身寿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身故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乙方所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商定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五、保险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乙方身故时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特定疾病或身体伤害,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相应的理赔或救助。
此外,甲方应提供保单管理、理赔服务等附加服务。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身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并履行完毕保险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范围和限额等将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乙方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疾病;由于乙方参加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等。
具体的免责情形将在合同中明确列举。
九、权利与义务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转让。
如需转让,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对于乙方权益的转让,需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副本、保险条款、批单、附贴批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声明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4.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1)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1)被保险人应当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申请后,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寿保险保单合同范本三篇

人寿保险保单合同范本三篇篇一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人寿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全残,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2. 保险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年。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2. 缴费方式:[年缴/月缴/季缴等]。
3. 缴费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每年/每月/每季的[具体日期]前缴纳当期保险费。
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人寿保险事宜上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主体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三、保险标的本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五、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年付/季付/月付],投保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按时足额支付。
六、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 其他约定免责情形(具体情形)。
八、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3. 被保险人因故意欺诈行为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
2.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评估,并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与投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专业版7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专业版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承保乙方所投保的人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涉保险标的是指乙方的生命及身体健康状况。
二、保险种类与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伤残保险等险种。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给付;(2)身故保险金给付;(3)伤残保险金给付;(4)其他约定给付。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费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核定,乙方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支付首期保险费且甲方同意承保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成立后的规定期限内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乙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乙方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4)其他约定情形。
六、如实告知与通知义务1. 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如乙方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定。
如情况复杂,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乙方的人寿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人寿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甲乙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保险标的甲方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人寿保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乙方应给付保险金。
2. 乙方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合同终止事由及程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被保险人相关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对保险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保险标的是乙方之生命健康权益。
乙方通过购买本保险,为自身或其指定人员的生命健康进行风险保障。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自行选择。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为止。
具体期限以甲方与乙方约定为准。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乙方身故的,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乙方残疾的,甲方按照相关伤残等级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情况,如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乙方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3. 逾期支付:如乙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2. 合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将按照约定退还部分保费。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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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