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上海市本市居民户口迁移流程

上海市本市居民户口迁移流程1.首先,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
First, residents need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location.2.居民需要前往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Residents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 of their origin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o handle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s.3.在原户口所在地完成注销手续后,居民需要拿到相关证明。
After completing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s at the origin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location, residents need to obtain relevant certificates.4.接着,居民前往目标城市的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Then, residents go to the police station in the target city to handle the relocation procedures.5.居民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Residents need to prepare relevant documents such as ID card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let.6.在目标城市的派出所,居民需要填写《居民户口迁移登记表》。
At the police station in the target city, residents needto fill out the "Resid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location Registration Form".7.居民还需要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
上海居转户申报材料规范(典训网)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报材料1、单位人事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原件当场退回;必须单位人事交材料,申请人交材料的,不予受理2、《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填写时需注意:表格必须网上填写,不支持手工填写表格表格网上注册填写后打印,在第2页上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字;在第四页表格打印后需粘一张一寸的照片(必须和网上上传的是同一版本),表格填写时遇到数字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填,缴纳社会情况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发累计时间是指: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月份,可以在劳动保障网上查询后填写,小城镇保险缴费累计时间是指:缴纳小城镇保险涉及月份,同样也可以在劳动保障网上查询后填写累计缴费年月;综合保险缴费累计时间可以不填写。
若以职称申报居转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栏中必须填写上相应的资格证书。
表格中房地产权证编号必须填写房产证上面完整编号,如:沪房地松字2010第000000号。
表格中户口迁出地地址必须按照户口本上实际户籍地址填写,迁出派出所按户口本上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填写;户口迁入地地址按照房产证上地址填写,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申请人简历中简历必须从最后一个全日制学校填起,后教育经历也需填写,居转户申报人员必须在申报居转户工作经历与居住证申报工作经历一致,不一致不予办理;表格中“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情况”是指获得盖有颁发省市人民政府章的个人证书,在此处填写;表格中“最近连续3年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数”是指没有职称,但是以连续3年缴纳的社保基数高于上年度平均职工工资2倍来申报的人员,填写转户前连续3年的社保基数;表格中“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每年纳税额”该处不用填写;表格中“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也不用填写;表格中“配偶情况”请如实填写,“配偶是否同时随迁”处只有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才可办理随迁,其他情况请填写“否”;表格中“子女情况”请如实填写,“是否随迁”处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后无法办理随迁、子女已在沪这2种情况请填写“否”,子女户口迁出地址请按照子女户口本上面户籍地址填写,迁出地派出所也请按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形式填写;最后“申报单位意见”请单位主管用黑色水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户口迁移是指由一个地区的户籍迁移到另一个地区的户籍管理系统,每个地区对于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里我将列举一些常见的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1. 迁移申请表:根据需要到原户籍地或迁移地的居民事务窗口领取迁移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前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准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迁移前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并准备一份户口簿复印件。
4. 婚姻证明:如果申请人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出生证明: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一寸彩色照片:迁移前需要准备一张近期的清晰的一寸彩色照片。
7. 迁移地的证明材料:根据迁移地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租房合同等。
8. 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材料,例如申
请人的社保证明、医疗保险证明、税务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户口迁移政策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准备材料之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居民事务窗口或户口办理窗口,以了解具体的迁移要求。
此外,材料的准备和迁移手续的办理流程可能会有一定变动,建议在办理前先确认最新的政策和要求。
上海居转户申报材料规范

上海居转户申报材料规范一、基本材料:1.《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转户原因等内容。
2.《本人户口簿》: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户主页、申请人户口页和户籍成员页。
3.《健康证明》:提供体检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上海居住要求。
4.《独生子女证》(适用于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居住材料:2.《租赁发票》:提供近期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证明租金支付情况。
3.《房屋产权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居住证明》: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在上海居住时间和地址。
三、就业材料:1.《劳动合同》:提供近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工作单位证明》: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单位名称、工作职位、工资水平等信息。
3.《最近三个月工资单》:提供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教育材料:1.《学历证明》: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书》: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教育背景。
3.《培训证书》(如有):提供相关培训机构出具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材料:1.《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证明》: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1.《结婚证》(适用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婚证》(适用于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是上海居转户申报材料的规范。
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上述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另外,申请人还需注意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完成居转户申报。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夫妻投靠落户所需资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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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准备所需材料:
1、《上海市户口迁移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照片;
3、申请人现住所证明拍照复印件一份:
(1)自租住房,出示房屋租赁合同
(2)无法拍照出示的房屋证明,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户口)、拆迁安置补
偿证明、各类军产房使用权证等;
(3)与实有房屋不一致者,拍照复印入住者身份证明,如洋房出租证明、单位部门
宿舍认定文件、父母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或由女性结婚证明、随军子女家长带养情况等;
4、拍照复印申请人现有户口证明以及不变的以下证明的拍照复印件三份:
(1)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证明;
(2)配偶身份证件及户口证明;
(3)离婚证及子女身份证明;
(4)养老户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证明;
(5)保留就业单位减员和换证证明;
(6)报销证明;
(7)出入境证明;
(8)其他有效证明。
二、办理步骤:
1、准备好上述所有所需材料,到原生活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服务中心(当前居住地
所在的户籍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提交上述材料给业务办理人员;
3、业务办理人员审核材料,确认申请人按照手续有效办理;
4、提出迁出核准书、户口本及相关的公文;
5、申请人在当前居住地的户籍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迁入申请登记,提交上述所有证件,完成户口登记手续;
6、完成户口登记后,申请人即可获得新的户口和电子凭证;
7、根据电子凭证可以在市公安局进行网上申请,完成新的身份证的申请及办理;
8、完成此流程后,申请人即可拥有新的户口和身份证,标志着申请人成功完成了上
海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户口迁移是指个人从其他城市迁移到上海,并将户口迁入上海的一项重要
程序。
户口迁移需要一系列的材料来证明个人的身份和相关情况,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
首先,个人身份证明是迁移户口的基本材料之一。
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
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是证明个人身份和家庭情况的重要凭证,是上海户口迁移的基础。
其次,工作和社保情况的证明也是上海户口迁移所需的重要材料。
包括工作单
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个人在上海的工作和社保情况,是上海户口迁移的重要支持。
另外,个人的学历和学位证明也是上海户口迁移所需的必备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个人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情况,对于在上海工作和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个人在上海的住房情况也是上海户口迁移所需的重要材料之一。
包括租
房合同、房产证明等。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个人在上海的住房情况,是上海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
最后,个人在上海的纳税情况也是上海户口迁移所需的重要材料之一。
包括纳
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个人在上海的纳税情况,对于户口迁移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上海户口迁移需要一系列的材料来证明个人的身份、工作、学历、
住房和纳税情况。
这些材料是上海户口迁移的基础和支持,准备充分并准确准备这些材料,将会为个人的户口迁移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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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
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