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
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2018年第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结果(裁定榜)

减为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13
十监区
孙顺成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4
十监区
李宗飞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5
十监区
周华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6
十四监区
郑镇伟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结果(裁定榜)
监狱名称:清远监狱
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监区
姓名
裁定日期
裁定类型
裁定幅度
考验期限
1
二监区
杨崇泽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
二监区
杨利民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3
二监区
吴开佳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9
六监区
邱雪辉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0
七监区
唐志文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1
七监区
刘海成
2018年11月5日
减刑
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12
九监区
李东波
2018年11月5日
北京监狱管理局2018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5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未管减字第7号罪犯王京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成份: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
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01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3日送我所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王京立自入所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在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京立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我认罪悔罪,在此次安全事故中,我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是源于我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够,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视安全生产为儿戏,未能将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忽视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上。
此次事故,给死伤者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使我身陷囹圄,给我的家人、朋友带来了无限的担忧。
从失去自由的那一刻起,我就要面对现实,不断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社会及自身进行重新认识,正视自己,剖析自己,最终重塑新的自己。
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有担当,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在纪律方面,罪犯王京立能够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并积极向警察反映问题、汇报思想。
在学习方面,罪犯王京立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各项“光明行”系列教育活动,同时对于监区内组织开展的“光明行”演讲比赛及“践行光明行,读一本好书”等教育活动都能够踊跃参加。
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2018年第7 批)

四年二个 2015 年 8 月 2019 年 10 月 月 7日 6日
四年二个月
九个月十七 天
获得表扬 4 次,剩 余 考核分 585 分
纪累计 扣 29 分 ,最高 扣 20 分 违规违
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 月
原判罚金 10000 元 ,已履行罚金 10000 元,已履行 完毕
2017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 2日 1日
共获 1 次表扬,考 二年 二个月十天 核 剩余分 111 分 违规违
减去有期 徒刑一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一个 月
原判罚金 2000.00 元,余额 1941.88 元,月平 均购物 187.4 元
四监区 22 二分监 区
2015 年 10 月 19 日
违纪累 二监区 10 二分监 区 陈延豪 诈骗罪 十一年 201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 日 十一年 六年六个月 二十五天 获得 4 次表扬,剩 余 考核分 538 分 计扣 13 分, 最高一 次扣 5 分 二监区 11 一分监 区 杨叁伍 盗窃罪 三年十个 2016 年 1 月 2019 年 11 月 月 14 日 13 日 十个月二十 五天 获得 4 次表扬,考 核 剩余分 67 分 违纪一 次扣 5 分 违纪累 二监区 12 一分监 区 聂思勇 猥亵儿 童罪 二年六个 月 2016 年 11 月 14 日 2019 年 5 月 13 日 二年六个月 四个月二十 四天 获得 1 次表扬,考 核 剩余分 202 分 计扣 10 分, 最高一 次扣 5 分 二监区 13 一分监 区 邢玉论 猥亵儿 童罪 一年八个 2017 年 8 月 2019 年 4 月 月 30 日 29 日 获得 1 次表扬,考 一年八个月 四个月十天 核 剩余分 26 分 违纪一 次扣 10 分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6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女狱假字第1号罪犯李明桦(曾用名:李喆),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因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5刑初16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2017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李明桦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该犯在改造总结中写到能够接受法院的判决,通过入监以来的学习改造生活和警官的帮助教导,深刻认清了犯罪的危害性,剖析了社会危害账、经济损失账和亲情伤害账。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明确服刑身份,端正服刑态度,规范自身言行。
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围绕“光明行”系列丛书的学习,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劳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审理期间,该犯将涉案款人民币188.13756万元全部退缴在案,履行完毕。
罪犯李明桦交付执行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奖励。
无处分。
2018年4月2日,监区召开对罪犯李明桦的评议会,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罪犯李明桦未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评奖、假释的机会,监区全体警察均表示未曾接受过罪犯李明桦及其亲友的请托对该犯予以关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根据罪犯原判刑罚及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李明桦假释。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监狱劳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监狱劳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监狱劳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大力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扎实做好监所安全稳定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监所保持持续安全稳定,教育改造质量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评选推荐,司法部决定表彰北京市女子监狱、北京市天堂河劳动教养管理所等100个单位为全国监狱劳教工作先进集体;表彰隋建军、倪振雄等200名同志为全国监狱劳教工作模范个人;表彰陈丽明、罗桂伶等1000名同志为全国监狱劳教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努力创造新的成绩。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机关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公正廉洁执法,忠实履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不断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2018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名册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306人(其中破坏金融类2人,职务犯3人)。
一监区:29人;二监区:23人;四监区:27人
五监区:22人;六监区:16人;七监区:8人;
八监区:39人;九监区:54人;十监区:2人;
十一监区:18人;十二监区:28人;十三监区:8人;
专管监区:22人;医院:13人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
陕西省华山监狱二0一八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名册(三类罪犯)。
广东清远监狱法院裁定罪犯减刑假释结果2018年第6批

陈春华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1
十六监区
贺松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2
十六监区
刘应贵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133
十六监区
郭培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34
医院监区
李志航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26
十五监区
施朋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127
十五监区
彭启富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
128
十六监区
张永钊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
129
十六监区
刘必忠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30
107
十四监区
邓全胜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
108
十四监区
毛政艾
2018年12月27日
假释
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
109
十四监区
李智钧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110
十四监区
李华建
2018年12月27日
减刑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111
十四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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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2018年7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名罪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 刘长启故意杀人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前进监狱2 杨士丰强奸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3 张国立职务侵占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4 刘志平故意杀人5年5年3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5 张永忠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2年2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6 赵金山故意伤害无期徒刑14年8个月4个表扬奖励假释前进监狱7 王涛涛故意伤害15年12年3个月4个表扬奖励减刑9个月前进监狱8 刘春晖强奸10年7年7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7个月前进监狱9 黄立锁贩卖毒品10年8年9个月3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10 郭生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受贿20年19年6个月6个表扬奖励减刑6个月前进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减字第018号罪犯刘长启, 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长启限制减刑。
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高刑复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5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二年期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4号罪犯杨士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因犯强奸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士丰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2015年7月2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剖析犯罪思想,论犯罪危害。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按要求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从事炊事劳动,能够按要求参加劳动改造,遵守操作规程,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劳动任务。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士丰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2018年5月2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5号罪犯张国立,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5月2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5年7月14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量刑是准确的,程序是合法的”。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于2018年3月10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在2018年1月间,累计参加教育活动共计87学时,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劳动中该犯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岗位劳动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立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2018年5月2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39号罪犯刘志平,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
2014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4)顺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中刑终字第00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2015年7月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政府对我的刑罚,安心接受改造”。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主动汇报思想。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分配。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平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2018年5月2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40号罪犯张永忠,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2004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二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4日以(2004)高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刑日期为2004年5月24日,2014年12月4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起止日为2006年10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2007年12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09年2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0年4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6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31日减刑一年;2015年4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7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2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坚决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开、公正的”。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如该犯在2018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2018年1月期间参加教育活动,累计87学时。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曾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计分、奖励和减刑假释。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该犯属于较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忠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公章) 2018年5月2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京清前进狱假字第041号罪犯赵金山,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6日以(2002)一中刑初字第 3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起刑日期为2002年12月6日。
2013年7月3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2005年2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起止日为200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2007年4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08年10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0年2月1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7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0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汇报思想。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在事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