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契税十二问
契税热点问题解答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契税热点问题解答1、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财税[2016]23号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16期问题一: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契税纳税申报有哪些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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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申报有哪些热点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本期我们将就上述文件涉及的热点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房产,现仅能提供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刘某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是否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问: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契税缴纳时,原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注销,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2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目录一、营业税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小伙伴们,个人所得税可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事儿呢。
好多人都在问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说子女教育这一块,只要你家有年满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娃,每个娃每月都能扣1000元呢。
这可是国家给咱有娃家庭的福利呀。
再说说继续教育吧,要是你自己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那每个月能扣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最长能扣48个月。
要是你考个职业资格证书呢,拿到证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这方面,你要是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不过要注意哦,夫妻双方只能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呢。
住房租金的话,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面这些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也有规定,如果你的父母年满60岁,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呢,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社保相关。
社保也是大家经常问的热点哦。
有人问社保断缴了怎么办呀?如果是因为换工作等原因断缴了一小段时间,其实不用太慌。
像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只要你累计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过医保断缴就有点麻烦啦,断缴期间可能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
如果断缴时间不长,赶紧补缴上,有的地方还能恢复待遇。
还有人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那就按照下限来缴;如果高于上限,就按照上限来缴。
三、增值税相关。
对于一些小老板或者做小生意的朋友,增值税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很多优惠政策呢。
比如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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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法》十二问
1.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2.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5.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7.在哪些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9.纳税人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0.纳税人缴纳契税之后,税务机关是否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11.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的,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