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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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

进口设备报关中的减免税问题发表时间:2011-04-12T14:26:52.387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4期作者:刘洋[导读] 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

刘洋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自2009年初,国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9月19日实行新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国家对设备进口的减免税政策调整幅度之大,显示出国家支持技改研发的决心,对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利用政策为我国服务。

本文从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入手,分析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为外贸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借鉴。

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训练营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国际税收协定及范本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德国和奥地利在1899年也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

单项选择题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0年和1981年,随着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的涉外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

多项选择题20世纪70年代,与我国先后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的国家有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C,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选项D,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例如,某新加坡公民因工作需要,来中国境内工作产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应仅因其负有纳税义务而判定该个人为中国居民,而应根据协定关于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进一步确定其居民身份。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署税发[2005]150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3日署税发[2005]150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文简称UNDP)无偿援助我国项目进口物资的减免税管理,经商财政部、商务部,现就海关办理上述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税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我国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由捐助方捐助、由会员国缴纳或由受援国政府分摊等形式。

根据我国政府规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要求我国政府为受援项目提供的相应配套资金,由受援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对纳入项目统一使用的我国受援项目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款项的组成部分,其进口物资准予列入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范围办理免税手续。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交流中心根据我国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的协议,具体办理项目的筛选、确认和实施等相关手续。

四、各受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文件签署后将配套资金汇入交流中心账户,由交流中心集中汇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账户,并实施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所需费用和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审核后,分批拨入交流中心的项目专用帐户,由交流中心根据计划拨付并实施监督。

五、受援项目单位应在设备进口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格式见附件1,交流中心印章式样见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10-01-21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征免税作业流程

征免税作业流程

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的不作价设备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加工贸易项下的不作价设备 可予以免税:企业设有独立的专门从事加工贸易 的车间并且设备在该车间内使用;企业未设有独 立的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车间,在加工贸易合同 期限内,每年加工产品出口额需占销售总额的 70% 。
2、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设备由外商免费提供,不需加工经营单位付汇进 口或以加工贸易差价偿还。 3 、 因故解除合同,经外经贸部门核定,可向海 关申请退运出境,若不退运出境,可以设备价扣 除适当折旧补征增值税及关税后留用。
1个工作日
关务/采购
三、整理单证
1、 了解各设备用途、性能,不明白的由采购协助反 馈。 2、 根据“用汇额度”查找相应征免税额度。 3、 根设备性能、用途及海关统计的要求查HS编码。
2个工作日
关务
四、海关电脑预录入
报关员应现场核对预录入的电子单据,确保电子单据 无误
2个工作日
关务
五、填“用汇额度”
按海关要求填写各商品额度使用状况扣减我司投资额 度。
(二)、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依据:
1、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及解除监管:海关总署29号 令
2、未到监管期补税提前解除监管:
A 、提供文件:需经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 门)批准。(署办发(2002)35号文)
B、税款计算公式:(海关总署95号令) 补税额 = 完税价格× (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 间(月)/监管年限*12) 完税价格 =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C、资金来源必须是企业的折旧金、税后利、储备 基金、发展基金四种资金来源。
D 、进口商品用途: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和维 修(不能是成套设备与生产线)。 E、免税范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以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介绍(更新)

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介绍(更新)

办法》(财政部38号令)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 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的通知》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应从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自 身需求状况、债务承受能力等方面确定拟实施的 贷款项目与金额。 (2)项目单位与省(市)财政部门和发改委进 行沟通,就是否支持贷款、有相应的国别贷款可 利用等问题进行商谈。
4.贷款的投向领域有一定的限制。贷款主 要支持节能减排、社会发展、公益事业、 农业等领域。 目前,我省外国政府贷款重点投向领域: 医疗、职业教育、广电和消防。 5.享受免税政策。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设备 可享受免征关税的政策。对不能抵扣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也实行免征的政策。
三、目前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别
主线二:列备选项目
清单(前提:已列备 选规划)
提出贷 款申请 审查后 上报 下达项 目清单
项目单位
省级财政厅
抄送
财政部
省级财政厅
清单 抄送
省级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
*财政部按月下达备选项目清单; *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
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 自动撤消。 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无异议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报批。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2年 内项目未签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失效。
2、申报程序中的两
条主线 主线一:列备选项目 规划(发改委):
项目单位
提 出 规 划 申 请Leabharlann 省级发改委征求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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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内容、设备购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先
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五、确认书的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在执行中确需变
当否,请批示。 附:____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单位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有效期内,办
理免税确认手续。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招标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免税确
认书的项目,要有委托招标协议、中标通知
书、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等手续。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注意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要对照项目可行性
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
的 ,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发展改革
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根据办理权限,由 原免税确认书出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未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对项目批复文件过期
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
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 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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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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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四、所需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二)进口设备清单(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加 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国务院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三、办理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 认书》,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批 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 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管企业、计划单列企 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在收 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完成 初审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办理权限 三、办理程序 四、所需材料
五、确认书的变更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 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 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享受免税政策。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1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 号令)
1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外国政府贷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六)进口设备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 (七)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 贷协议;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注:上述材料除进口设备清单一式6份外,其它均 为一式2份
____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关于申请办理 ____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请示 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情况:审批部门、时间、文号 等;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情况、执行年限等; 进口设备招标情况; 经我委初审: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书。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项目内容: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 类第 类第 项“ ” 项目执行年限: ____—____ 项目投资总额: ________万元人民币 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____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目 录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书的办理程序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1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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