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员工的离岗创业活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证不影响本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保证不侵犯本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第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离岗创业计划书、离岗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企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不得隐瞒虚假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接到员工离岗创业申请后,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三章离岗创业管理第九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利用企业的资源和关系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产品、客户等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本企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的竞争对手合作。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定期向本企业报告离岗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遇到与企业合作,或者参与竞争对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涉及到与企业的商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第四章离岗创业成果分享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应当由员工与企业共同分享。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支持员工离岗创业,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符合条件的员工。
二、离岗创业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为本公司员工,且在岗期间表现良好。
2. 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岗创业的原因、计划和时间。
3. 申请人需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1. 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进展情况。
2.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四、离岗创业期满回岗安排
1. 员工离岗创业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收获。
2. 公司根据员工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员工回岗。
3. 员工回岗后,应继续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烟师院字〔2003〕10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
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
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校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二)擅自离岗9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90天的人员。
(三)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且未向学校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80天的人员。
(四)未经学校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80天的人员。
(五)虽与学校签定了借调、停薪留职、承包经营等合同,但未经批准期满未归或不辞而别,逾期超过30天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转送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校内的住房、资金、物品等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亲朋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信函或传真至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延续时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为了引导和支持大学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和创业活动,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技能,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推动大学创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本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区市规定的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学,是指市内高等学校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教职工是指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等。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应以主业为主,兼职创业为辅,不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不得影响大学及专业。
大学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活动时,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大学应该积极扶持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
第二章开展校外兼职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参加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校外兼职活动。
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时,需积极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报备时需提供兼职单位名称、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收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懂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与大学主业冲突且有损于大学声誉的活动;(二)不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从事兼职活动,不占用大学学术资源或师资力量;(三)兼职时间原则上应在课余或双休日;(四)兼职活动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得影响大学及其专业的正常地位和发展;(五)教职工在兼职期间不得泄露、盗用大学教学及科研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机密信息。
第七条大学应营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对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关注市场、追踪市场动态,培养多样化的技能能力,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开展离岗创业第八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在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离岗创业。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按照"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形势及教育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和"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我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有:1.二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的系(教学、研究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不定级别的业务部门(馆、社、中心、部、所等)、直属单位(院、馆、办事处、附属中、小学等)纳入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中实体学院下设的系、独立系(部、所等)下设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下设的办公室、部(室或相当于部室级的机构)纳入三级机构管理。
3.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下设的虚体机构。
4.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校各级各类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作为学校的附属企业,不确定级别,由校办产业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我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室)、?科三级管理体制,较小的处(部、室)内不设科级机构。
处(部、室)?以下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干、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
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内一般不再设置下设机构;如个别确有必要的可设办公室(明确为科级)外,其它一律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教师离岗管理办法

教师离岗管理办法教师离岗是指教师在一定期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进行休假、培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无法工作。
对于教师离岗管理的办法,应该是科学、公正、合理的,既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一、离岗情况分类教师离岗情况可分为正常离岗和特殊离岗两种。
正常离岗包括带薪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等,这些情况是合乎规定需要休假的,学校需要提前规划,安排其他人员代班,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殊离岗指的是教师由于参加培训、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考察等需要离开岗位一段时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安排,协调好其他教师的工作。
二、离岗申请和批准程序教师离岗前,应向学校提出离岗申请。
离岗申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说明离岗原因、离岗时间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学校收到离岗申请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教师的离岗情况和学校的实际需要进行批准。
离岗期间,教师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离岗期间工作要求,如参加培训课程、完成工作任务等。
同时,学校也有责任对离岗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师的离岗期间能够有效利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离岗期间工资待遇教师离岗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正常离岗的教师,学校应按照规定给予带薪休假、探亲假、产假等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特殊离岗的教师,学校也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岗期间,教师如果参加了培训或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学校还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等。
四、离岗期间工作安排教师离岗期间,学校需要进行岗位代理安排。
根据离岗教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学校可以选择其他教师或员工代班,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同时,学校还需要与代班人员进行沟通,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确保代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离岗期间教师的返岗程序教师离岗期间,学校应及时与离岗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其离岗情况及返岗计划。
离岗期满,教师需要提前通知学校返岗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准时返岗。
教师返岗后,学校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包括签订返岗合同、调整工作安排等。
高校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校外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岗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学校鼓励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第二章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并取得合法报酬,但不得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聘为管理岗位。
在岗创业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校内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第五条在岗创业、校外兼职的基本原则:(一)在岗创业或兼职应保证履行学校聘任岗位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在此前提下,尚有余力的方可申请在岗创业或校外兼职。
在试用期内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或在岗创业。
(二)在岗创业或兼职应尽量利用寒暑假。
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兼职的,应明确每周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必要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不得以创业或兼职为由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
(三)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
第六条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和在岗创业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学校按照在校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2022教师离岗创业政策

2022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保留通知提出申办离岗创业,有四个程序。
①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②单位审核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③签订协议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按时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原单位要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④备案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
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通知提出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考察考核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严禁借机吃空饷”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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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后,离开学校进行创业,学校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学校在其离岗创业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巨大成就或为学校作出巨大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适当延长离岗创业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原则上为教师)。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需要离岗创业的,须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离岗创业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项的,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管理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职工个人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报告等),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附件);
(二)教职工个人所在二级单位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三)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建设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会签意见;
(四)人事处审批;
(五)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离岗的,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按照“旷工”处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正式离岗之前,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离岗创业期内,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补贴。
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应按年度预交。
正常进行经费预交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金额,离岗创业期内,由学校按照四川省、成都市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第八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岗位晋升相关规定,申请进行岗位晋升。
第十条离岗创业期内,原在校内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交校科[2015]2号)、《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西交校科[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内,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占用的国有资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按照学校资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该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的。
第四章返岗与解聘
第十五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按照校内岗位聘用相关规定,申请返岗工作。
申请返岗时,应同时提交创业总结报告。
返回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首个年度可不参与年度考核,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未返岗工作(或者无法聘入学校各类岗位)的,按照协议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离岗创业相关具体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切实履行遵纪守法义务,违法乱纪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审批表
说明:各会签部门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角度,提出组织关系、科研项目、研究生指导、资产设备管理、财务借款报销等方面的转移、接续、移交等方面的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离岗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