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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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生产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为国家经济进展带来了巨大的裨益,但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水土保持方面。
由此,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实施显得尤为紧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性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基本工程。
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和土石方工程中,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要求特别高。
在这个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订立是第一步,也是特别紧要的一步。
订立水土保持方案,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自然祸害、降低生态保护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订立好的水土保持方案引导着整个工程的实施,对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当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也同样紧要,必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落实。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方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全面审查和了解项目所在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情形,对其土石方工程和相关用地等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以便更科学、更实际的考虑各种因素。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及审批报批手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况该部分重要阐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工程的背景,包括建设的目的、范围、地点、规模、内容等,同时必需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及需遵从的要求,为后面的工作指出明确方向。
(2)项目分析该部分是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重要分析项目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分别对土壤、水体、大气、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以提出可行性较大的方案。
(3)水土保持考察水土保持考察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紧要环节,可以考查土壤性质、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度、雨量、气温、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建设等实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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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主持编制至少2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3人,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4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2人,概(预)算或者持有造价证书的不少于1人。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不少于6个。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1人。
第十条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四)工作场所证明;(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身份和相应的业绩证明;(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身份、劳动关系证明;(八)注册水保工程师证明;(九)仪器设备及权属证明;(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还需提交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审,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专委会。
水利部所属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专委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报专委会审查。
资格证书延续、变更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以下简称“业绩报告表”)。
其中,甲级单位报专委会,乙、丙级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专委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和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甲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
抽查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每年数量不少于持证单位总数的10%,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三)方案编制与管理;(四)方案编制质量;(五)资格证书条件;(六)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2个水利部审批的方案;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3个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3个经审批的方案。
第十八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期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持证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按照资格证书条件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一)方案质量较差,有1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方案编制工作的;(三)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工作需要的;(四)有1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业绩报告表的;(五)有1次不接受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六)不接受资质管理单位管理的;(七)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八)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九)越级或者在业务范围外承担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二)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三)因方案编制错误或者不当,造成水土流失灾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续其资格证书:(一)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业绩要求;(三)有效期内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
不予延续的持证单位如符合下一级资格证书条件,可取得下一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资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格证书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除取消持证单位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的经济责任,对持证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持证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附则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注册水保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前,甲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代替,乙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代替,丙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代替。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