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经营档案管理,规范经营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统计、组卷、编目、使用、保管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经营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内部与经营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市场营销部的档案管理。

3.术语和定义

经营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音像等形式的各种资料的总和,属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4.管理职责

市场营销部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本企业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经营档案材料,做好经营等各类文件的保存、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1)建立档案的领用、发放、收回、销毁等台账;

2)监督、指导本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文字材料的形成、收集、累积和立卷归档工作;

3)接收本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形成的经营档案,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加工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及保管工作;

4)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档案为各项经营工作服务;

5)做好向企划部科技管理室移交经营档案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5.工作程序

5.1 档案收集

5.1.1 收集要求

市场营销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应积极、主动地收集下列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清点、核对以及履行相关签字手续:

1)文件材料的原件,一般为纸张和/或电子版;

2)各类文件材料一般为一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为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文件材料必须保持完整性,同时应有文件材料目录;

4)文件除纸张和电子版的之外,还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缩微胶片、盘带等;

5)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或培训、参展和参加行业会议带回的相关资料;

6)凡属要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而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符合文件格式和书写标准要求。

5.1.2 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应归入经营档案的文件材料,其范围参见公司的《档案编号管理办法》之经营管理类。

5.1.3 归档时间

1)市场营销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收集并把5.1.1和5.1.2项中列出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在经营档案库中;

2)市场营销部收集和形成的产品类项目的文件资料,在产品保质期过后15个工作日提交企划部科技管理室归档;

3)市场营销部收集和形成的非属产品项目的文件资料,在本部门保管并定期移交企划部科技管理室;

4)纪录片、宣传片、磁盘、光盘等音像制品在形成后随即整理并在本部门保管,定期移交企划部科技管理室。

5.2 档案整理

5.2.1 档案的统计

档案的统计主要包括各档案基本情况统计、数量统计、档案利用效果统计,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唯一性可靠。

5.2.2 分类组卷

1)属于产品类的档案,在产品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先按档案形式再按阶段分类;

2)属于设备类的档案,先按档案形式再按阶段分类;

3)属于工程建设类的档案,在每一单项工程内先按阶段再按专业分类;

4)不属于以上各类的诸如音像、实物等特殊载体形式档案,均按其他类分类保管;

5)具体执行,参见公司的《档案编号管理办法》。

5.2.3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

1)编制各类档案分类目录;

对于项目更新、改造、维护、维修中形成档案的文件材料,采取预留空位的方式保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

2)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计算机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目录。

5.3 档案保管

5.3.1 基本要求

1)市场营销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在收集、接收文件资料时要认真核对和清点验收;

2)收集和接收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做好计算机录入和检索目录更新工作,便于今后快速查找和调用需要的档案;

3)纸张档案要存放在专用的柜或架内,排架方法要科学,便于快速查找、获取;

4)存放档案的柜架内须放置防虫、防蛀、防霉药物,用以防止档案被腐蚀、损坏等;

5)计算机档案资料必须设置单独的加密存放文档和访问权限;

6)照片和照相底片必须用专用装具保管。

5.3.2 档案保护

1)为降低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对档案的存放进行定期的整理;

2)对于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地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日常工作能够有序地进行;

3)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时,要写明原因,保存单据。

5.3.3 保管期限

经营档案的保管期限遵照国家及公司对保管期限的规定。

5.3.4 档案利用

1)健全档案借阅和复制、复印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借用档案时,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市场营销部负责人(移交前)或企划部负责人(移交后)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如需复印档案时,还需经主管副总审批。借阅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借用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要严格检查,防止受损和污染的档案入库。

2)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借用或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的信件(说明借用范围和用途),并经市场营销部负责人(移交前)或企划部负责人(移交后)签字和主管副总批准。

3)借用经营档案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市场营销部(移交前)或企划部(移交后)办理续借手续。

4)借用档案的人员,因公出差、休假、探亲、调动工作和离休、退休时,应即将所借档案归还。

5)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擅自带出单位,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6.对违反以下本规定的,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出卖档案或将档案卖给、赠送他人的;

3)擅自提供或公布保密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相关文件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Q/HH.3.HR.001-2010[1/0]

公司《档案编号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Q/HHHY.3.HR.001-2011[1/0] 8.其他

10.1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场营销部。

10.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附件

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参见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之附录C。

综合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广久企业集团综合管理类 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集团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种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防范和避免由于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资料不全、保管责任人不明确等潜在隐患,防止文件档案的缺失,使集团经营管理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资料归口管理范围 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的文件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过去、现在和将来公司、各部门、厂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购销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并且应纳入档案管理的文件资料。 1、经营、行政管理类: ①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安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合格证、质量认证合格证、印章、章程、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原件、房屋产权凭证、土地使用权凭证等代表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 ②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 ③经营管理中需要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下发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人力资源招聘/辞退/工伤/职业病等资料 ④采购销售合同/订单/送收退货单/往来传真/样品/变更修改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等交易资料 ⑤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开竣工报告/设计变更/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工程资料 ⑥财务对银行/税务往来业务中发生的财务管理文件 ⑦经营管理当中所形成的其他需要纳入经营、行政管理的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等。 2、党群管理类:

党群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包括党务、组织、宣传、统战、工会五方面的内容材料 1 党务工作: ⑴上级机关关于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⑵本企业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汇报。 ⑶本企业党支部决定、决议、办法、通知、通报等。 ⑷本企业党支部(扩大)会、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 要。 ⑸本企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文件材料。 ⑹本企业党支部召开的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⑺本企业党支部调查研究材料、专题总结报告等。 ⑻本企业党组织评先创优文件材料。 ⑼机要、保密、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⑽本企业党务工作大事记。 ⑾本企业党支部其他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②组织工作: ⑴上级机关关于组织工作的指示、规定、通知等。 ⑵本企业关于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规章制度、请示汇报及上级的批复。 ⑶对本企业党员、党员干部的考察、任免、政审的决议、决定、通知。 ⑷本企业党员入党、转正、延期、退党、取消预备期资格的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员名册。 ⑸本企业党群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决议、决定、通知。 ⑹本企业党员教育、学习与整党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⑺党费收据与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③宣传工作: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最新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公司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的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及局机关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的管理,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财务管理、销售供应等涉及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反映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历史面貌具有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实物、文字、图纸、图片、软盘、光盘、声、像等资料。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健全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公司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全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隶属于公司综合部,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对全公司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综合的管理工作。 健全档案人员网络管理体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档案收集、编制、移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初级管理。专(兼)职档案员一旦工作岗位调整,则需要重新制定专(兼)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以保持档案工作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1、各项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围,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 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负责人收集、整理;会议文件由综合部收集。 4、强化业务学习,各专职及兼职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熟悉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收集、整理、归档的围和标准。 四、档案归档 (一).归档要求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1999年6月7日颁布) 1.总 则 1.1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1.2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要进行指导与监督。 1.3 电子文件的管理由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提供协助和支持。 1.4 应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1.5 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1.6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1.7 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2.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 2.1 收集范围。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按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 收集积累要求 2.2.1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2.2.2 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2.2.3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

管理制度-某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精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带表格)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带表格)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 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 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 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 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

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 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 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 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 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公司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销售方面:有公司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 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 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2、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 件等。 3、工程建设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 纸等。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归档 第一节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二节归档时间及程序 第三章档案整理 第四章保管利用 第一节保管 第二节利用 第五章销毁 第六章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保障企业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载体形式分为纸质和特殊载体形式。特殊载体形式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照片、实物等。 第四条公司档案根据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分为生产经营类、技术类、产品类、行政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员工档案类、党群类、特殊载体类等。 第五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秘书处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内设文印档案管理科,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和下属单位档案(员工档案除外),并对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督导。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管理员工档案。 (三)财务处负责对会计年度终了后形成的会计档案保管2年,2年后移交秘书处文印档案管理科管理;下属单位(包括视同单位管理的部门,下同)负责保管本单位设备仪器类档案及其他常用档案。 第六条秘书处文印档案管理科须配备专职文印档案管理员,其他部门、单位须配备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财务会计处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

(一)专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及销毁统计等工作。 (二)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及移交工作。 (三)兼职文印档案管理员接受所在部门、单位和秘书处双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秘书处负责业务培训与工作督导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公司和本部门、单位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排督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员工为档案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收集整理后移交有关人员集中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归档 第一节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十条下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须进行归档: (一)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引进或参与的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三)需要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四)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某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保证公司员工档案科学、完整管理,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特建立此制度。 1.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档案 1.3 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员工档案管理办法内容 2.1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公司员工档案,记录员工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纳入公司人事档案范围内: (1)个人简历 (2)《应聘人员登记表》或《员工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 件 (5)驾驶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详见附件一)或用工协议(详见附件二) (7)《员工转正考核表》 (8)《申请薪资调整表》 (9)《调令单》

(10)奖惩记录 (11)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如保密协议(详见附件三)、廉政协议(详见附件四) (12)《离职申请单》 (13)《离职人员结算单》 (14)其它有必要纳入档案的资料 注意:培训档案单独管理,不纳入员工档案范围内。 2.2 档案建立、维护及销毁 (1)人事专员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自员工入职第一天起为员工建立档案,员工入职后转正、岗位变动、薪酬调整等资料在调整后的一周内放入员工档案; (2)员工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员工档案按工号统一管理,以便查询; (3)辞职、辞退员工的档案从在职人员档案中提出,单独保管2年后销毁。 2.3 档案查询权限 员工档案涉及员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翻阅、泄露员工档案内容,办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员工档案,本部门经理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本部门员工档案,其他人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员工档案。 3.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员工档案指员工进入本公司后的档案,不含员工进公司前的人事档案。 4.附件 附件一:《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 活动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国内知名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各领域杰出人士、宗教界知名人士等)、华侨领袖、有名望的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 (四)本市副市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本市重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育、外事活动或

者公益性活动; (六)本市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处置活动; (七)本市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本级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方案或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的制度化、规化、科学化,使档案管理更有效的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是完整地、系统地反映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和研究公司历史及现状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总监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三)公司档案具体工作由档案部进行日常管理,其他各部门在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装饰工程、基建、科研、文书、音像、人事、会计、实物等档案均须由公司档案部管理,各部门不得分散保存。 二、档案部门设置及其职责 (一)公司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基本职责为: 1、制订本公司档案工作的规定、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等。 2、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根据本专业的管理要求对档案材 料的积累、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对本公司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积极提供利用。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二)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本公司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主动向总经理办公室反映档案工 作情况,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并接受总经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和检 查。 2、根据本公司各部门归档围负责做好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 在规定期限向档案部移交,确保本公司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三、档案接收与整理 (一)公司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围,根据各部门的职责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面: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分公司各监理部的管理,确保监理数据管理有序,提高监理质量,对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资料按本办法收集、整理。 项目监理部成立后,为了便于日常管理、检索,监理人员应将监理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方法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或按如下规定执行。 1、合同类 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分包相关资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2、监理工作日志类 监理日志簿;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等;总监授权书;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关于更换监理工程师的通知;监理公司其它文件。 3、监理通知及月(季、年)报类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季、年)报。 4、进度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含周、月计划);工程监理延期申请表;工程最终延期申请表;工程暂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 5、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验收资料) A 检验批报验资料; B 分项工程报验资料; C 分部工程报验资料; D 单位元工程有关资料。 (2)质量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A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建筑物测理定位放线(复核)记录。 B 基槽(坑)开挖验槽记录。 C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及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复核单。 D 职工工资工程报验申请及其它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 旁站监理记录表。 (3)质量控制(材料报验); A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质量证明文件。 (4)质量控制(见证取样及试验检验报告); A 见证取样单。 B 施工单位试验资质、试验设备计量检定证明、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2021年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新)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新) 一、目的 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公司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三、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执行及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部门档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4.负责公司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指导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5.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进信息传递和沟通; 6.负责组织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知识。 (二)其他各部门相关人员: 1.负责在工作变动时,做好或协助移交工作,并及时通知办公室; 2.定期向办公室移交本部门档案; 3.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日常收集、标识、贮存、保管、利用、归档; 4.财务部负责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独立建档保管财务档案资料; 四、工作程序 (一)档案资料的收集 1.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资料进行收集。 2.各部门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目录》每月向办公 室移交。 3.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⑴公司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存放于档案室指定电脑硬盘内或制作专门光盘进行编号保存。 ⑵文件资料、合同要科学排列,按编号顺序存放于文件盒内,并加以标识,整齐排放在档案柜中。 4.档案借阅: ⑴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有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公室主任核查后方可借出; ⑵档案外借一般只借复印件,需借原件者须经总经理批准,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直接上级; ⑶借阅档案用完后,应及时送还,如超过借阅时间,须重新办理手续; ⑷借档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污损、勾画、剪裁、抽取、拆卸、调换、摘抄、翻印、复印、摄影,不得转借或损坏; 5.档案销毁: ⑴对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销毁时,必须写申请销毁报告,编制销毁目录,报办公室主任鉴定,最后报总经理的批准,方可销毁。 ⑵执行销毁任务时,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监销,监销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在销毁目录上签字。最后,把销毁目录和办公室主任、总经理的批准手续文件,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二)档案管理细则 1.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⑴公司对外发出的公文,如给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职能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条例、规定、命令、决定、决议、指示、

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齐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范围 凡记述反映本公司各种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均属归档范围,确定归档与不归档应遵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具体归档范围按《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执行。 第三条归档时间 1、办理完毕的文件和应归档的文件,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2、随机设备、仪器、技术文件材料,在设备、仪器开箱时及时归档,待档案室登记后,再办理借用手续,进行安装调试。 3、基建文件材料待工程竣工收后及时归档。 4、会计档案隔年归档。 5、会议文件、照(底)片、奖状、锦旗、录音(像)带等,采取平时归档方法进行,即随时产生随时归档。 第四条收集整理要求 1、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本公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2、归档的文件其制作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制成材料具有耐久性。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反映问题集中,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 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能充分提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 5、卷内页号、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各项内容填写清楚、正确、完整。 6、卷内文件无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必须修复,案卷装订结实美观。 7、档案分类、组卷科学,便于保管和利用。 8、应编制好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无积存、零散材料。 第三章档案库房管理

第五条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鼠的要求;设置窗帘,配备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等保护设施,四周无危及库房安全的隐患。 第六条定期搞好库房卫生,检查档案破损、褪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档案库房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第四章档案统计 第八条要定期对档案工作的规模、水平、普遍程度、结构及档案的形成规律进行分析,为制定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依据。 第九条要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对待每一个文字,如实反映情况,使统计数字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第十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业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对本公司档案及档案工作情况要定期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档案统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计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使统计工作科学化。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对接收进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严格分类、组卷、编目,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工整理。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管理,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方便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积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六条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对保管期满后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经过鉴定小组和领导批准,造具清册后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对档案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档案保密 第十九条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二十条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编辑本段]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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