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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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传感器位置的规定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距顶板不大于3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的回风侧无淋水的位置。

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顶板不大于3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无淋水的位置。

风速、负压、开停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测点的位置。

井下设备的管理
设备的安装、拆除,由技术负责批准,由监控维护人员实施。

井下传感器的管理,由专职维检员进行检查、移动,放炮前放炮员必须维护好传感器及传输线路。

每班专职瓦斯员,必须对照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误差0.03%为正常),做到瓦斯排版、原始记录手册、日志报表、传感器显示数据“四对口”。

瓦斯传感器报警,必须先停止工作面工作,向值班矿长报告,并向公司监控调度室室汇报,通知瓦斯员查明原因,处理完毕井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传输电缆、分站、井下设备由每班维检员巡视监护,如丢失、损坏要及时汇报。

按规程要求瓦斯传感器每十天校验一次,适用中必须对每台仪器的使
用情况惊醒逐一记录。

风俗传感器至少每10天检查一次,并进行除尘。

传感器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更换。

监控室每天打印一次瓦斯报表,并经过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对井下瓦斯浓度监控范围的规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
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总回风报警浓度≥0.7%。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标准及制度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标准及制度
6.15.3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 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 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 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 传感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 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设专职人 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 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 电压值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 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小于5%。制备 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 气体。
3.14 声光报警器 3.15 断电控制器 3.16 分站 3.17 主机 3.18 馈电异常 3.19 瓦斯矿井 3.2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21 甲烷报警矿灯
3.22 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4、一般要求(1)
4.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 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 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煤矿安全规程》 • 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 AQ 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 • MT 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图6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7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 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标准;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煤矿生产零事故;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使每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充分利用智能监控系统,提高煤矿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降低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安全生产原则: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生命安全;科技支撑,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强化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小组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及实施方案;(2)组织、协调、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4)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工作机构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1)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4)运维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5)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归档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提高项目团队成员的安全意识;(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5)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6)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一、系统构建和布局规范1.各个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根据具体矿井情况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能够全面监测各个区域的安全状况。

2.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避免被煤尘、有害气体等物质遮挡或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3.监控设备的布放高度应符合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要求,能够实现全方位、全高度的监控。

4.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设置监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二、系统硬件设备使用规范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的工作状态。

2.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

4.设备的故障排除应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应谨慎,确保能够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5.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在设备使用停机期进行,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三、系统软件使用规范1.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提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2.系统软件的使用权限应根据使用人员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只能查看和操作其对应的信息和功能。

3.系统软件的操作应根据软件的使用手册进行,保证操作的正确性。

4.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和信息的查询应采取及时、准确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安全使用规范1.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防止出现误报或漏报的情况。

2.监控系统所涉及的信息和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模拟,以检验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4.在系统的日常使用中,要注意保密制度,防止系统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

总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规范对于保障矿井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才能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煤矿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基本概念、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使用规范1.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和布置,确保监控范围全面且布局合理。

2.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和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3.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如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

4.监控中心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管理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规范和正确使用监控系统。

2.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系统的综合应用能力。

3.对于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二、煤矿检测仪器煤矿检测仪器是指用于定量测量和监测煤矿地质勘探、瓦斯抽放、矿井通风、环境污染等相关参数的仪器设备。

(一)使用规范1.检测仪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功能满足要求。

2.准确校准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测仪器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4.对于检测仪器的故障和失效,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管理措施1.检测仪器应按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工的层次进行管理,明确各个层次的责任和职责。

2.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仪器的购买、维护和检修情况,确保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可追溯。

3.对于仪器的维护和检修,应建立相应的计划和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排除潜在风险。

结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规范,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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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2007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烟雾传感器smok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设备开停传感器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连续监测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风筒传感器air pipe transducer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风门开关传感器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馈电传感器feed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器) Actuator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声光报警器acousto optic alarm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断电控制器switching off controller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分站substatio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主机host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馈电异常abnormal feed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瓦斯矿井gassy colliery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3.21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2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4 一般要求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 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5 设计和安装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5.6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

5.7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1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2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6.3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

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

(a)(b)(c)(d)(e)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e——W形通风方式。

图1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

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图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图3b所示。

6.3.4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6.3.5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3.6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a)(b)图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2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

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4;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图5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6.4.4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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