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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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一)、存在医患关系;(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四)、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的构成需要双方构成医患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医疗损害常常表现为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利益遭到损失。

现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不少负面消息被新闻媒体报道出来,导致医务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等等行为,其中,也存在着一些误解,因为医疗损害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损害概念简述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构成要件(一)、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二)、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三)、医方的上述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1、死亡。

2、身体损害。

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

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

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

3、、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医疗行为中可能引发的损害责任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损害的定义及种类1.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

这种损害可以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

1.2 医疗损害的种类: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而间接损害则是指医疗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生、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生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则对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如护士、药师等也可能对医疗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患者的自身因素等。

一般来说,医生应当按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工作。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条件3.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2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3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还需要证明患者确实遭受了身体、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4.1 不可抗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性质,人们经常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医疗损害,有时可能是轻微的,有时可能是严重的。

损害包括身体伤害、情感痛苦、精神折磨,也可能是严重的财务破坏。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中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它往往是由于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失误导致的;但也可能是由于药物、设备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

这种伤害可以产生直接损害,而且还可能产生长期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临床行为,二是医疗不当行为,三是损害连接,四是损害结果。

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即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就医标准。

其次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即医疗行为是否与期望的判断精度有出入。

再次,必须确定损害与行为的关系:即损害是否可以直接归因于医疗行为。

最后,必须确定损害结果:即损害是否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此外,当调查医疗损害事件时,还需要确定医疗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程度,即损害的严重性。

评估损害程度,是确定损害赔偿程度的基础之一。

在确定损害赔偿程度时,应当依据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来评估,最终给出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金额。

由此可见,要确定一起医疗损害事件,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

在调查和确定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在赔偿时要考虑病患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健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此外,提高医护人员的临床技能水平,改善医院的管理等,也能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利益。

总之,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临床行为、医疗不当行为、损害连接和损害结果;在赔偿时要考虑患者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长短、人生规划和感情损失等因素,并对损害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以便给出最合理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实 行。
一、医疗损害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 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预防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二)医疗损害相关立法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 国务院
❖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1988年 卫生部
一、医疗损害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国务院2002 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 主要法律依据。
1. 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洗衣工/救护车司机) 2. 客体:具有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人 (不包括胎儿) 3. 主观方面:主观过失 (粗心大意/ 盲目自信) 4. 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医疗损害名词解释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损害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医疗损害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疗损害有时也被称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情况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损害类型的解释:1. 误诊: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或症状进行错误的判断或诊断。

误诊可能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接受错误的治疗,进而造成疾病的恶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后果。

2. 药物错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错误地开具、配发或使用药物。

这可能包括错误的药物剂量、药物配方或药物种类。

药物错误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过敏反应或者在治疗效果上受到影响。

3. 手术事故:指在手术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可能是由于医疗器械问题、手术团队的失误或其他因素导致的。

手术事故可能包括手术部位错误、术后感染、内部组织器官损伤或器官功能障碍等。

4. 医疗器械故障:指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不正常操作。

医疗器械故障可能导致患者的治疗效果降低,或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伤害。

5. 医疗文件记录错误:指医务人员在患者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件中记录错误或遗漏关键信息。

这可能导致患者接受错误的治疗或者被延误治疗。

6. 传染病传播:指在医疗机构或者医疗过程中,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导致患者感染或者传播给其他医务人员或患者。

这可能是由于卫生措施或消毒程序不当所导致的。

以上只是医疗损害的几个常见例子,实际上,医疗损害可能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

医疗损害对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是一种痛苦和伤害,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防止和处理医疗损害问题,社会和法律机构都强调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同时提供有效的投诉和索赔渠道。

患者也应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积极参与医疗决策和治疗过程中。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患者、医生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患者健康状况或身体、精神功能上的异常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疾病恶化、并发症等。

二、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认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患者主张医疗损害存在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

医务人员对于未明确证明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可以根据常识判断、专家鉴定或者书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适当考虑患者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确定的生活习惯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精神痛苦抚慰金等。

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程序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分摊的原则”。

医疗纠纷的决定应当充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医生合法权益。

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的“双重责任”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一方面有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能,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或不当操作,导致
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现象。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治疗性
损害,即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诊断性损害,即因诊断
错误或延误而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影响;三是预防性损害,即因未能采
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影响。

医疗损害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手术失误、药物过敏、感染、误诊、
延误治疗等。

手术失误包括手术部位错误、手术器械残留等;药物过
敏则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严重后果;感染则可能导致
切口感染、院内感染等;误诊和延误治疗则可能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使患者健康恶化。

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
的赔偿责任。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医疗机构
应当积极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也建立了医
疗事故鉴定制度,对于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方和赔偿金额。

为了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医护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
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患者也需要积极配合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保
持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自己的身体情况。

同时,在选择医院和医生
时也要谨慎选择,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治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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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7〕20号)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第二十六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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