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引言:面对日益严重的教育不公问题,确保每个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是教育部门的重要使命之一。
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就是为了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学生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实现教育平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____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情况: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和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综合评估,以确保将救助资源有限的投放给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每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2)家庭净资产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2.其他因素:如家庭特殊情况、就业状况、重大疾病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充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二、认定程序1.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资产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
2.材料审核:由市级教育部门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标准严格,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3.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家庭,包括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补助额度。
4.申请复议:申请家庭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由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复议申请。
5.认定有效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补助发放1.补助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学习用品补助等。
2.补助标准:(1)学费减免:对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具体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定价进行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定价不同,最高可达全免学费。
(2)生活补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定期的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充。
(3)学习用品补助:提供一定金额的学习用品补助,用于购买教材、文具、电子设备等与学业相关的用品。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困难: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粤府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8日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办理缓交学费、给予学费减免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仔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仔细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高在读学生。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生资助工作组评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我校学生资助认定机构实行学校、院系和班级三级管理机制,各级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职。
(一)成立以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任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为成员的校级学生资助工作组,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该班班主任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团支书、班委、及名普通同学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评议该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情况表现。
名普通同学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每学年调整一次。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院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1.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逐渐加大,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着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困境。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应该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资金的有序分配和使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2.1家庭低收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平均收入,学校可以制定一定的低收入标准,例如不超过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80%为家庭低收入线。
2.2单亲家庭家庭只有一个父母负责抚养子女,并且该父母没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特殊困难家庭包括有残疾人、老年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影响的家庭。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3.1学生申请学生应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详细填写家庭成员收入、房产、车辆和家庭开支等信息。
3.2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学校成立专门的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家庭访谈、查阅户籍档案和社会保障记录等方式进行核实。
3.3家访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申请者,学校可以进行家访,以确保学生的申请达到真实性和准确性。
3.4家庭经济状况评定根据收集的资料和核实情况,学校评定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将其分为困难、一般和非困难三个等级。
3.5结果通知学校应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时详细说明申请被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原因和资助政策。
4.资助政策4.1学费减免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学校应根据经济困难程度制定具体的学费减免方案。
4.2生活补助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程度,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包括助学金、伙食补助等,以帮助学生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
4.3优先资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在资助名额不足的情况下,优先资助他们,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4.4心理辅导5.监督与评估5.1监督机构学校应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的监督机构,由相关部门和学校师生代表组成,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资助对象和条件1. 资助对象:广东省内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助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资助:(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2)城镇低保家庭子女;(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4)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1.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一等:每生每年4500元;(2)二等:每生每年2700元;(3)三等:每生每年1800元。
2. 资金来源:学生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赠。
四、资助申请和审核1. 申请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 申请程序: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流程: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 公示及异议处理:审核结果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1. 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由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给学生。
2. 资金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 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法律责任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学校和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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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
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户籍当年被普通高校(下称高校)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本专科学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条新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地市县或高校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资助部门核实、评审、公示,市县或高校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
实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三条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
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最高元。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6000资助标准不超过.
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新生资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解决的资助机制。
省外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省内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
县(市、区)级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所属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市设立的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高校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度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学生申请
第五条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考入外省高校的新生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向高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章资格审核
第七条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审核学生录取报到注册情况。
第八条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审核后,应及时公示拟资助新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补助发放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外省高校新生,由县级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县级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资助全部拟资助新生第十条.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于10月1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申请不足部分资金。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对所属县级教育部门和市属高校报送的申请上级解决的材料予
以审核确认,从本级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仍不足时,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内高校新生,由高校按规定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给予资助。
高校于10月10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上级教育部门收到下级教育部门(高校)帮助解决专项资金申请时,应于10月20日前下拨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各地各高校应在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第十五条.
学的,取消资助资格。
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和县(市、区)负责收回,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在11月10日前将新生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及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