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
福州新区 风貌导则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福州新区风貌的建设备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作为福州这座繁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州新区的风貌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发展。
为此,福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风貌导则,旨在规范建筑风格、提升城市形象、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空间。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明确了建筑风格的要求。
新区的建筑风格应当注重现代与传统的融合,保留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同时能够反映现代时尚和科技的发展。
建筑外立面的材料、色彩和造型设计都需要经过专业审查,确保整体风貌的和谐统一。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还规定了建筑高度、体量、密度等参数,以确保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和景观效果。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强调了绿色环保的理念。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必须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绿色建筑、节能减排、水资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新区内的绿化率、绿色公共空间、户外活动场所、自行车道等设施也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还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
作为历史名城,福州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传统建筑风格。
在新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对文化遗产进行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
新建的建筑和公共空间也应当融入当地的文化元素,体现地域特色和历史渊源。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还倡导了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的听取。
城市风貌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设计师、开发商、市民和专家共同参与。
福州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风貌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福州新区风貌导则是一项重要的规划文件,对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只有在遵守导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空间,让福州这座城市更加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福州新区风貌导则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让福州成为更加美丽和宜居的城市。
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辖区内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且列入名录管理的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原住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五条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财政、房管、不动产登记、文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二)国有历史建筑以出租、举办展览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各级财政保护资金应优先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消防设施建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

总体规划城市 设计专篇
确定城市设计目标 设定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及控制要求 设定历史人文资源保护范围及控制要求
设定景观功能分区及控制要求 设定建筑高度分区布局及控制要求
提出建筑风貌引导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专
篇
现状分析与目标设定 景观风貌控制 界面控制 开放空间组织 建筑控制与引导
图 2-1 城市设计专篇内容要求框图
括规划范围内的以及对规划范围有影响的; (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
方式等; (8)典型案例:收集分析与规划地区发展条件、发展历程相似的相关案例,
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9)其它相关资料。 2.3.1.2 制定目标、思路 明确规划地区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和景观特色,制定城市设计目标、基本原
近年来,各地越来越重视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与管理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许多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城市设计编制、管理等方面 进行了多种探索、尝试,内容深度及成果构成多种多样。本导则在遵循国家、省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 县市城市设计编制及管理实践,吸纳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 时借鉴其它各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 (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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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我厅组织编制了《福 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本导则力求在全省层面统一对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 的认识,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的类型、内容、成果表达,指导各地城市设计的编制 工作。
2.2.2 其他要求 分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编制控规的,单元控规可参照以上基本要求内容执 行,也可根据规划对象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需要重点研究的内 容和深度要求,适当进行内容增减;地块控规除满足基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参照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细化地块交通组织、竖向、建筑退让、建筑形态等具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凸显福州地域风貌特色与内涵,规范城市建筑景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设施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
第六条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保护和弘扬福州市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和福建省省会,福州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其建筑风格多样,从古代福州城的城门、城墙到传统建筑的厦和鼓楼等,都有其特殊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在今天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和继承福州市的建筑风貌,成为了当地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应该注重历史保护。
福州市拥有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是福州战胜时间、留下的珍贵宝藏。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该注重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修。
重要的历史建筑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历史建筑的原貌得以保存,并修缮补充必要的防护措施。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还应强调保护城市肌理和景观。
福州市拥有独特的城市肌理和景观,保护这些特色,有助于保障福州市具有独特魅力和竞争力。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该注重统筹规划,考虑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的城市肌理和景观特征,保护和发展独特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貌。
同时也需要加强建筑立面的调整,注重建筑的比例、形式和色彩等设计要素,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和谐的城市肌理和景观。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
福州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发展现代城市的过程中,注重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达到城市设计和建筑形象的统一,让福州市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城市。
例如,通过优化交通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需要注重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传承、城市肌理与景观的保护与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只有这样,福州市才能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展现出更为独特的城市魅力。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说明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 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等文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文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01月目录1.总则 ................................................................................................................................................... - 1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 1 -3.基本规定............................................................................................................................................ - 2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 - 3 -5.公园绿地............................................................................................................................................ - 4 -6.生产绿地............................................................................................................................................ - 6 -7.防护绿地............................................................................................................................................ - 7 -8.附属绿地............................................................................................................................................ - 8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 8 -8.2.道路广场绿地........................................................................................................................ - 9 -8.3.林荫景观道.......................................................................................................................... - 13 -9.城市绿地设计要点.......................................................................................................................... - 13 -9.1.种植设计.............................................................................................................................. - 13 -9.2.地形水体.............................................................................................................................. - 16 -9.3.园林建筑与小品.................................................................................................................. - 18 -9.4.园路铺地与桥梁.................................................................................................................. - 20 -9.5.市政基础设施...................................................................................................................... - 21 -9.6.防灾避险设施...................................................................................................................... - 23 -10.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 - 25 - 附录一本导则用词说明.................................................................................................................. - 26 - 附录二城市绿地设计程序及内容要求.......................................................................................... - 27 - 附录三福建省植被区划图.............................................................................................................. - 29 - 附录四福建省城市绿地主要植物名录表...................................................................................... - 30 -1.总则1.1.为加强对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福建)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1.总则1.1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以下住宅小区改造:1.2000年前建成、主体结构安全、公共基础设施缺失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住宅小区,鼓励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实际同步推进老旧街区、老旧片区改造。
2.同步改造2010年前建成的部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街区和片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
3.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1.2改造原则1.2.1坚持“先民生后提升、先规划后建设、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重点解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和安全的用水、用电、用气、交通出行、消防等问题,消除小区安全隐患,改善基本生活需求,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1.2.2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结合自身基础条件和居民切实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
注重特色营造,融入特色文化元素,彰显城市人文理念和风格特点,形成老旧小区改造- 2 -试点经验。
1.2.3坚持整治与管理结合原则,在完善硬件配套设施的同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建管并举,做到业委会成立一个、综合整治推进一个、物业管理建立一个,避免重复施工影响居民生活。
1.2.4坚持先急后缓原则,对于基础设施差、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群众反映强烈,需求高的小区先行改造。
1.2.5坚持整治改造为主,兼顾提升改造,在重点组织对老旧小区进行以水、电、气、通讯网络、市政道路排水、绿化环境、停车场等设施进行整治改造的同时,兼顾“适老化”和节能等提升改造。
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可新建、扩建,亦可置换改造。
1.2.6对相同且相邻小区,可考虑整合提升,追求效益最大化。
1.3老旧小区的更新改造应具有可持续性,与城市的长远规划相结合,充分挖掘现有社区特色和资源。
(整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中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古镇古村、不可移动文物、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国土、财政、文化、教育、旅游、市容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濒危历史建筑的认定与抢救工作;(二)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和历史建筑等进行维护和修缮;(四)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六)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