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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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公章管理规定范文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

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

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

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

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

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

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

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

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

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

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

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

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

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

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

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

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

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

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

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

权威性,规范用印程序和经营管理活动,维护科研设计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下简称“手签章”),公司各单位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单位章”)。

第三条法人代表手签章的使用批准权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权为明确的用印业务中的公司分管领导,单位章的

使用批准权为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取和保管。

(一)各单位所属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负责领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

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销毁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刻制印章必须按规定经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条启用印章,应严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七条公章、法人手签章、单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处所,不得随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

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八条公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章携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一),载明事项,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指定的用

印人员携出使用。禁止私自携带公章外出,随意用印。

第九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印审批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用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办手

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纸等处加盖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

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用印。

第十条印章因机构变动、磨损严重、项目部结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印章管理部门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批。公章的使用,按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后用印;上报资料、文件发放等一般性业务,不需公司领导审批即可

用印;主管或分管领导在文件资料上签过字的,公司领导可不用在

“用印审批单”上再签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

依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用印。法人章必

须经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后用印。

第十二条单位章由本单位负责人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即可使用。

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门工作人员持“用印审批单”和文件到印章保管部门,由印章管理人员对文件盖印。用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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