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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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xx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兵师合一”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各师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交易目录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鼓励使用跨区域专家资源,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九条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0•【字号】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0日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更好地服务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原则,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管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完善和加强价格调控(三)完善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立价格监测品种动态调整机制,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开展价格监测预警。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管理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合肥、蚌埠、滁州、芜湖、黄山市为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城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交易平台分散设立带来的制度规则不统一、运行不透明、服务不规范、信息和资源不共享、市场主体负担较重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对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监管”模式,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城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试点目标任务探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思路和举措,推动全市范围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实现交易平台规范运行、交易制度更加完善、交易全过程监管到位的目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之一。

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一系列的服务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项目信息发布1. 招标项目的发布应准确全面,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相关联系人信息,以方便投标人获得详细的项目信息和解答疑问。

2. 项目信息发布应及时更新,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最新动态。

二、资格预审1. 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明确的资格预审标准,公示预审人员名单和审查结果。

同时,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料,以便能够符合资格预审要求。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晰了解项目要求和投标程序。

2. 招标文件应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包括线上下载和线下领取,以方便不同投标人的需求。

四、投标保证金1.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投标的真实性。

2.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退还机制,按规定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报名和投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截止时间,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要求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确保投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投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评标和中标公示1.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确保公示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七、中标合同签订和履约1. 招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谈和签订。

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技术要求、成本等内容。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单选题]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权C.土地经营权(正确答案)D.土地使用权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选题] *A.书面B.口头C.数据电文(正确答案)D.电话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

[单选题] * A.30(正确答案)B.20C.10D.15答案解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单选题] *A.公共管理B.集中交易C.集中监督D.公共服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皖发改财金〔2022〕323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信用贷款融资模式,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抵押物不充足和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8%,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6000亿元、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8%,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3200亿元、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4%;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超过上年,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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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总则》要求,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健全电子化服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依据《总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起草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印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分则。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总则》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2016年11月— 1 —目 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公共资源交易 (3)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4)3.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4)3.5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4)3.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4)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4.1 基本原则 (4)4.2 基本要求 (4)5 服务内容 (5)6 服务要求 (5)6.1 业务咨询 (5)6.2 项目登记 (5)6.3 场地安排 (5)6.4 公告发布 (6)6.5 交易过程保障 (6)6.6 成交公示(公告) (7)6.7 合同公开 (7)6.8 资料归档 (7)6.9 数据统计 (8)6.10 档案查询 (8)7 设施与场所要求 (8)7.1 基本要求 (8)7.2 场所设置 (8)7.3 标识标志 (9)7.4 监控系统 (9)8 机构与人员要求 (9)8.1 机构要求 (9)8.2 人员要求 (9)9 信息化建设要求 (9)9.1 总体要求 (9)9.2 功能要求 (9)10 安全要求 (10)11 服务质量要求 (10)12 服务监督与评价 (10)13 本系列标准结构 (10)— 2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设施与场所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2208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交换规范》(发改办法规〔2016〕2024号)《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财库〔2013〕18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 2014)《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 —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以下简称平台。

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有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

3.5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3.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督系统。

4 基本原则与要求4.1 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2 基本要求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2.2 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按规定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对接,保障各类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到位。

4.2.3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体系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4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2.5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6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2.7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

4.2.8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4 —5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业务咨询;b)项目登记;c)场地安排;d)公告发布;e)交易过程保障;f)成交公示(公告);g)合同公开;h)资料归档;i)数据统计;j)档案查询。

6 服务要求6.1 业务咨询6.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6.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6.1.3 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a)问候语;b)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本人工号(仅限电话咨询时使用);c)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于现场咨询办理具体交易业务的,应提供书面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

d)道别语。

6.1.4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

6.2 项目登记6.2.1 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提倡实行网上登记。

6.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监管部门备案意见、技术资料等法定交易条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6.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6.2.4 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6.2.5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要约邀请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要约邀请文件模板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6.3 场地安排— 5 —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

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6.3.2 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本标准第7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6.4 公告发布6.4.1 公告方式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6.4.2 公告内容6.4.2.1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6.4.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6.4.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6.4.3 公告期限及变更6.4.3.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

6.4.3.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按 6.4.1的方式进行公告。

6.4.3.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对公告的方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 6.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6.5 交易过程保障6.5.1 应在交易实施日前1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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