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

合集下载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三大类,共计10项合法权益
(一)婚姻家庭权(5项)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4项)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一)婚姻家庭权(5项)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 括老年人的配偶、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 基本供养: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 特殊供养:患病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4.简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 等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十项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包括:①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指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②住房权:指老年人有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 的权利。③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 的权利。④财产所有权: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⑤继承权:指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①生活保障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 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建立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②健 康权: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建立健 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③文化教育权: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 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④享受 生活照料的权利:指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国家应 当建设老年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和特殊优待等。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 贡献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尊重并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ppt课件
2024/3/23
1
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024/3/23
2
引言
01
2024/3/23
3
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
应对社会上存在的未 成年人保护问题
2024/3/23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念,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
护和关爱。
2024/3/23
25
THANKS.
2024/3/23
26
施家庭暴力。
02
及时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一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保护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2024/3/23
03
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帮助其走出阴影,重建自信。
13
04
学校保护
2024/3/23
14
学校的教育职责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 健康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
2024/3/23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5
未成年人保护法概
Hale Waihona Puke 02述2024/3/23
6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第4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4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① 社会帮教:对不满16周岁不予、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罚、 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
② 权利维护: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同等权利,不得歧视
•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p89
–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 1.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 –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 3.出版者责任 – 4.销售者责任 – 5.传播者责任 – 6.营业场所责任 – 7.教唆、胁迫、引诱者责任
•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p89
–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措施
• 1.联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 • 2.学校教育与管理; • 3.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场所); • 4.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p89
–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 1.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p68
• (二)社会保障
– 1.社会保险:养老医疗 – 2.护理保障:针对高龄失能 – 3.社会救助:针对三无老人、流浪乞讨、被遗弃老人 – 4.住房保障:优先照顾住房困难老人 – 5.社会福利:高龄津贴制度 – 6.社会扶养:遗赠协议 – 7.保障措施
•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p68
•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保护安置p93
– (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
• 1.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
– (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1.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地救助保护 • 2.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 5.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第五条未成年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

第六条未成年人有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

第七条未成年人有受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的权利。

第八条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娱乐的权利。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有受特殊保障的权利。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十四条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残疾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艺术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家庭保护第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监督、救助等法律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应当爱护、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父母违反法律、法规,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家庭成员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义务,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家庭及其成员对未成年人有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剥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民族政策和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四)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了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方案,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下面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进行全面阐述。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保护未成年人的事业需要完备的法律管控和标准,国家应当在承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

同时,在制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等情况,明确法定年龄的范围和保护度,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实现需要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和保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食物等方面都应予以保障,尤其是对特殊保障需求的未成年人,如贫困儿童、残障儿童等,应当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其因为年龄的关系而需要社会其他群体对其加强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前提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当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四个方面进行。

1. 家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最初保护环境,父母应当为未成年子女营造鼓励、包容、关爱的家庭环境,同时,父母应该配合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体制,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学校:学校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法令,尊重学生权利,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实施积极、健康的素质教育,保证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3. 社会:社会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活场所,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保障,如从文化、建设、法律、政策等等方面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4. 国家: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应建立各种机构和组织,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管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活动和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未成年人受到的不正当待遇和侵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第四章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内容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三)相关制度建设(四)法律责任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概述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障为目的,调整未成年人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总和。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法的特点保护组织的特定性: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法定性:保护方式的特殊性;社会保护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原则社会预防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协调发展原则;(三)美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法律和实践美国对儿童的保护非常健全,未成年以前父母履行完全监护权;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监护,会有人帮孩子起诉父母另寻合格监护人。

1、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1974年联邦法律《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生效,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举报制定法律。

州立法具体规定哪些人必须举报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24时热线举报各州成立“中心登记处”,信息共享2、案件调查法律要求的实质性调查主体:警察、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个案调研员时间:调查有时限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和严重程度有所变化方式:进入家中调查结果:向法院提出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的起诉3、抚育监护未成年人必须被转移出家庭时抚育家庭由公立或私立机构招募;具有抚育遭受虐待、忽视或遗弃未成年人资格证书的家庭;联邦政府支付固定津贴;群体家庭以及特殊的看护机构:接纳有特殊问题的未成年人;难以安置在家庭中有个性的未成年人;“永久计划” 1980年美国联邦法律,该计划指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无限期地安置在抚育监护中,相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在一年或两年内)送回原来的家庭,或被安置到新的永久家庭中。

4、法院参与未成年人被抚育监护之后的法院参与。

目的:(1)保护儿童的安全;(2)防止对家庭的不必要干预;(3)保护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权利;(4)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未成年人的永久家庭。

一般审理程序包括:(1)决定特殊情况下保护场所(2)审理前准备(3)判决:确认虐待、忽视或遗弃的起诉是否成立(4)处理:为未成年人制定安置计划。

(5)审查:考察整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6)永久计划审理:为未成年人作出永久性安排。

(7)结束家长权利:不经生父母同意被他人收养(8)收养审查(9)收养的实施5、收养收养:确立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身份。

私人组织、州和地方的机构可以招募并选择收养家庭;政府对养父母实施经济援助;收养前,养父母可与生父母达成协议;养父母: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利生父母:不能再取得监护权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是保障儿童实现权利的责任主体。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2、提供经费立法目标: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校教育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父母或学校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的国家干预义务;(3)未成年人退学的国家干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社会保护权:(1)国家的经费支出义务;(2)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3)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救济义务;(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性质:综合协调机构行政性执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预算1,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对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工作;2,地方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职责(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协调、检查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五)立案调查或交有关部门调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案件;(六)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物质、安全、法律、医疗、教育等救助;(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九)制定每年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预算,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工作;(十)奖励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者。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的职责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基金或者财政部门做出专门预算;开辟、新建、扩建供未成年人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支持、鼓励有关组织或个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并对其开展的活动给予物质等方面的帮助;1,公安部门为未成年人及时登记户口;对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子女,户口登记机关不得歧视。

对于父母死亡或拒不为子女申报户口的,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代为申报。

2,新闻出版署不健康精神产品有:(1)淫秽出版物;(2)色情出版物;(3)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4)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5)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

3,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未成年人的申诉接受受到性犯罪侵害及合法权利受到教师、学校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转校申请保障民办学校未成年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外地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平等权利4,文化、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证制度;定期对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进行检查;保障家庭贫穷或因突发事件生病或受伤的未成年人得以及时医疗救助;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非法介绍或使用童工问题的举报,在24小时内开展,将调查结果在30日内公开。

实施未成年工培训。

6,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原因导致生活水平低下的未成年人的物质帮助对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物质抚慰审查、批准未成年人福利院的建立对未成年人福利院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三)相关制度建设1,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五)积极兴办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的;(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七)培训、安置盲、聋、哑、弱智和有其他残疾的未成年人及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八)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九)从事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的。

2,汇报制度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工作负责的作用类型:各单位的汇报下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汇报时间限制本领域、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或个案:24小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特别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或者个案,2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汇报可能造成10名以上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或者个案,2小时内向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庇护所,为生命、安全受到家庭威胁或居住、生活发生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场所应当与流浪成年人的救助场所分开。

提供居住、饮食、心理辅导、短期教育、不良行为矫治等方面的帮助。

查明出生地或者父母生活所在地的,及时送回原籍。

不能查明的,救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未成年时期的教育、生活。

流浪儿童在新疆儿童救助管理站院内打篮球4、监护人的监督及培训、协助制度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德国民法典》采取有监护能力的监督人和少年局双重监督体制《越南民法典》对监护采取政府机关监督与亲属监督双重监督机制对监护人的培训、协助制度(1)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衣着、营养、心理健康方面符合基本要求;(2)发展公共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3)提供培训;(5)国家监护制度由国家出资设立监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制度。

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失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国家监护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2)专业监护人员;(3)资金保障;(4)平等监护;国家监护的条件(1)无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2)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也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3)父母无力承担监护职责,也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遗嘱监护人。

我国现有法律: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积极履行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建议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主管机关应当对该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社会组织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社会组织的保护是要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责任。

1,相关教育场所、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制度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娱乐场所的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制度2,特定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制度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均,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价证明。

“蓝极速”老板接受审查3,避免烟酒对未成年人伤害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出售烟酒给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公共设施等的特殊说明制度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以及公共设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避免不良文化音像制品、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经销部门、个体销售摊点,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出借宣扬色情、淫秽、暴力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

电影、电视部门不得播映宣扬色情、淫秽、暴力的影视节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