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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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稀土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我国稀土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2011年第12期 总第210期Foreign Econmic Relations &Trade 【国际贸易】我国稀土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张子潇(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财经分院,海南三亚572022)[摘 要]稀土原素因为其特殊的原子结构具有极为丰富的光、热、电、磁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高新技术和军事领域,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工业原料。

中国是世界上稀土储量最多的国家,还是生产规模与出口量最多的国家。

然而,大量的稀土出口并没有为中国带来与其价值相符的经济收益,稀土的价格反而越来越受到主要进口国的压制。

通过对稀土廉价出口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稀土产业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且长期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定价话语权、宏观战略意识薄弱和出口配额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健全谈判定价机制和合理管控出口配额等措施。

[关键词]稀土出口;产业链;定价话语权[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12-0020-02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稀土储备最多的国家,已探明的稀土资源量约6588万吨,占世界稀土资源量的4/5。

我国稀土资源储备不仅丰富,而且稀土元素品种齐全,矿点分布也较为合理。

迄今为止,地质勘探人员已经在全国2/3以上的省市发现稀土矿床、矿点和矿化产物。

同时,我国还是稀土产量最多的国家,从2000年的73000吨(以氧化物计算)激增到2009年的129400吨,占全球产量比重由87.53%上升至95.55%。

我国的稀土出口量也居世界首位,1990年以后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为57400吨。

世界稀土进口大国美国和日本的稀土进口中有90%以上来自中国。

2007—2009年我国稀土产量有所下降,2010年出口量为3.5万吨。

目前,我国稀土精矿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5.6%,商品供应量占到世界总量85%~90%,稀土磁体等高新技术材料产量占到世界总产量的一半以上。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稀土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规则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初步裁定稀土贸易案中国违规。

这意味着,中国将不能采用配额的方式对出口稀土的企业进行限制。

对于中国稀土行业来说,该来的还是来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并初步裁定中国违规,这对稀土行业影响几何?中国如何在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本国的稀土资源?中国仍有可能上诉“我们对于WTO的上述裁定深表遗憾。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他们将对WTO裁决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评估裁决结果对中国稀土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此次裁定的依据是专家组报告评估,但并不是最终结果,还有60天时间可以申诉。

陈占恒说:“我们针对美欧日的起诉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裁决结果挺遗憾的。

刚出来的专家报告有270多页,我们需要仔细进行研读。

WTO规则是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对出口进行限制的,我们要深入研究我国政策和WTO的规则存在哪些冲突与出处。

”“‘稀土案’这个典型案例,可以反映我国在资源、生产、科技、专利上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0多年来,中国以23%稀土储量,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需求,由于国外对中国稀土过度依赖,自然就会产生苛求。

”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

“我们也注意到,世贸组织专家组认可了中方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

中国所采取的出口管理措施是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一系列重要措施的一部分。

必须强调的是保护好稀土,尤其是宝贵的中重稀土,是对保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努力,符合世贸组织关于促进资源、环境和人类协调发展的宗旨。

”张安文说,“今后我们要付出很大代价来进行治理,因此要理直气壮地向国外讲明我们的付出和贡献。

”在张安文看来,稀土消费国使用中国稀土获得了很高的比较效益,但却给中国遗留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一、案件概况并简要分析争议所在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因为中国稀土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导致稀土供应不足,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

他们认为中国对稀土、钨矿和钼矿三类产品进行的限制出口和开采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当年入世的承诺,也违反国际贸易准则。

在2012年7月1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现场,中国拒绝了由美国欧盟日本主张的对稀土出口案件的调查。

2012年7月23日,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再次要求,世贸组织召开会议,对中国稀土、钨、钼等原材料的开采和中国国内的出口限制展开调查。

内容包括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多项内容。

而在本次诉讼中,上诉机构判决中国无权引用GATT20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1.3条进行辩护。

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释人类、动物、生命、健康、必须等词汇。

在本案中对稀土的认定为必须的,从而引起中国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二、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分析(一)早在2009年与墨西哥的原材料案中,中国就曾经引用GATT20条款中充分保护本国资源作为抗辩理由,当时就被拒绝引用。

这次稀土案像是这次原材料案的重现一样,而上诉裁决1/ 5机构可能受到前案的影响。

并且此次中国依然援用GATT20的条款,这样种种因素可能使得上诉机构产生既定观点,因此使得中国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本次稀土案中国在控制出口进行出口配额限制和征收出口税额的方面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国加入WTO组织之时签订的入世协定中明确列出了84个税号可以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关税,但是稀土并不在其中,所以这一限制出口采取配额的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漏洞的。

而且在GATT11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采用出口配额和提高关税的方式来限制出口。

同时也不满足该条的例外条款。

所以从条约上来看,是违反条约内容规定的。

(二)在证据制度方面,我们知道现行的规则制度是由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那么政策也会更加偏向于美日和欧盟。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最近两天,国内外媒体不断报道,中国稀土案败诉,尤其是西方媒体大声欢呼:这是美、欧、日在对中国的稀土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因为在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裁决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市场囤积稀土,而让其他WTO成员国付出代价。

”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说,美国制造商为同样的稀土支付的价格比中国竞争对手高出3倍,“裁决将意味着美国制造业企业和工人将能够公平竞争了”。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案初裁败诉了,未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可以申诉。

但是笔者认为,此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奇迹发生。

那么,为什么美日欧如此看重稀土?为什么中国是稀土大国,却没有掌握话语权,以致在这次案件中败诉?现在大家都清楚,稀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而且具有重要的科技和军事战略意义,它是发展高新技术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资源,是从智能手机到导弹制导都离不开的“工业维生素”。

由此可见,美日欧如此重视稀土不是空穴来风。

近年来,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

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

据统计,美国稀土储量为1300万吨,占世界稀土储量的13%,而产量为零,所需稀土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

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

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

应该说,中国在稀土案件中败诉输得很窝囊,输得很不心甘。

一方面,确实美日欧主导世界贸易谈判,对其有利;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让人家抓住了把柄。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

37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秦丽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浙江金华321013)摘 要:稀土资源被称为工业维生素,是电子、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重要工业原料。

2014年8月,WTO终裁判定稀土案件中方败诉,意味着我国必须立刻取消稀土出口关税。

通过对稀土案件经过及该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稀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管理缺位、无视环境代价过度开采开发、违规倒卖配额严重等问题。

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稀土资源消费,从稀土开采、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严格管控,严厉打击稀土走私等现象,大力培养专业国际诉讼人才,积极援引GATT第21条“安全例外”原则进行抗辩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WTO;稀土案件;启示中图分类号:F74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2-0037-03 [作者简介]秦丽平(1988-),汉族,女,河南林州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口稀土,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需求。

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行稀土出口管制政策[1],引起了一些稀土供应短缺的发达国家的不满,日本、美国和欧盟相继向WTO提起控诉。

一、稀土案件经过2012年3月1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向WTO递交的《关于中国违规限制3种原材料出口》报告中指出:“中国对稀土、钼、钨三种原材料实施的加征出口税、限制出口数量、设定最低出口价格等措施不符合WTO相关规定”。

2012年5月,日本联合欧盟和美国,就此向WTO争端解决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简称稀土案。

仲裁调解失败后,WTO于2012年7月设立争端解决专家组。

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涉案产品加征出口关税、限制出口数量和出口配额等措施(尤其是加征出口关税)违规。

虽然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加征稀土出口税的措施不适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但部分争议问题的中方观点获得专家组支持。

中国稀土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中国稀土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中国稀土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摘要:稀土是一种稀缺的战略资源,对中国稀土资源的长期习惯性依赖使美日等国对中国稀土出口的管制变得异常敏感。

一方面,这些稀土进口大国迅速调整本国的稀土战略;另一方面,这些国家通过外交渠道、国际组织等不断向中国施压。

然而,中国的稀土控制政策有其自身的政治经济考虑,并不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无视。

虽然中国稀土案以败诉告终,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中国管制稀土依旧具有政策的正当性及应对策略的适合性。

关键词:稀土案;出口配额;政治经济学分析1 中国稀土行业的现状1.1 中国稀土行业发展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发展眼光,国内稀土企业无序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对内导致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对外则是低价倾销和稀土定价权的丧失。

政府控制生产总量、力图实现可持续开发的宏观调控并未收到预期成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计划在实践中裹足不前。

中国顶着世界最大稀土供应国和消费国的大帽子,却始终行走在稀土产业链的中上游微利领域,在高端技术领域的成果乏善可陈,专利技术往往受制于人。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中国在国家层面逐步加大对稀土的规范管理力度,尤其是2010年以来,一系列强力政策接连出台,如2011年1月24日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6月20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2012年7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稀土业整合重组工作渐趋推进。

不过要成为真正的稀土强国,中国依旧任重道远。

1.2 中国稀土行业出口现状1990年以前,整个稀土国际市场被美国、欧洲、俄罗斯所垄断;90年代初,随着中国出口放开,大量企业开始从事稀土出口贸易。

随着出口竞争的加剧,中国稀土开始成为国际稀土市场“老大”。

到2011年底,中国稀土供应量超过世界需求的90%。

但稀土资源的过度开发,不仅直接导致未来资源总量的减少,也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出问题。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光明日报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稀土管理措施应有怎样的新思路?稀土案为何会败诉?稀土案败诉,是败在中国抗辩团队不给力吗?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代表中国政府抗辩的团队已作了最大努力。

要说败诉是因为中方不努力,这是不客观的。

”陈卫东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监管机构及各企业为稀土案作了长达两年多的努力。

此次败诉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

所谓“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

2012年,我国在原材料案败诉后认真执行了相关WTO裁决,取消了适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

这无疑成为本案的“预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曾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

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出口关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

而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

”陈卫东解释称。

对上述诉讼,我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东黎解释道:“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基础的保护政策本身起草的时候没有注意和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稀土之争引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稀土之争引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稀土之争引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由于其具有优良的光电磁等物理特性,能与其他材料组成性能各异、品种繁多的新型材料,由于其在军事,石油化工,冶金,玻璃陶瓷,新材料及农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成为近代各国相争的宠儿。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大稀土资源国,已探明的稀土资源量约6588万吨,日本,韩国,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的稀土资源主要靠从我国进口,近年来,考虑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限制稀土出口政策,美国、日本、欧盟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把中国告上了WTO。

另一方面,过度的开采稀土,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带来的严重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出台相应政策解决环境问题与国际间稀土进出口贸易问题,积极应对美日欧诉中国的问题。

关键词:稀土法律问题解决对策美国、日本、欧盟把中国告上了WTO,要求中国取消限制稀土出口的政策,而中国除了以法律途径来应对起诉外,也通过了舆论透漏给外界两个数字,中国虽然占有全球稀土量不到全球的40%,但却贡献了90%的配额,言下之意就是说,中国已经仁至义尽了,事实上,中国稀土出口最高的数字占到了95%,而这也是中国试图争取更多的外汇,而对于中国国内拥有如此之高的稀土之量,国内也有不满的声音,认为中国政府牺牲了环境。

稀土在分离选矿中会产生很多污染,因此近日马来西亚爆发了反对澳大利亚在马来东部建设稀土矿的万人示威游行,而回到中国,中国稀土开采付出的代价更加触目惊心,矿石的分离和冶炼中不免对环境产生污染,稀土最关键环节就是萃取分离,而这也是稀土产生最多污染的环节之一,但相比从前的生产环境,目前的稀土萃取环境已经大为改善,而目前,稀土生产开采分离中仍存在混乱现状,而目前能做的就是行业整合,但由于地方政府对部分企业存在保护力度,而行业整合也面临困难。

一、稀土之争的现状稀土就是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以及与镧系的15个元素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称为稀土元素(Rare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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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天,国内外媒体不断报道,中国稀土案败诉,尤其是西方媒体大声欢呼:这是美、欧、日在对中国的稀土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因为在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裁决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市场囤积稀土,而让其他WTO成员国付出代价。

”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说,美国制造商为同样的稀土支付的价格比中国竞争对手高出3倍,“裁决将意味着美国制造业企业和工人将能够公平竞争了”。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案初裁败诉了,未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可以申诉。

但是笔者认为,此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奇迹发生。

那么,为什么美日欧如此看重稀土?为什么中国是稀土大国,却没有掌握话语权,以致在这次案件中败诉?现在大家都清楚,稀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而且具有重要的科技和军事战略意义,它是发展高新技术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资源,是从智能手机到导弹制导都离不开的“工业维生素”。

由此可见,美日欧如此重视稀土不是空穴来风。

近年来,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

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

据统计,美国稀土储量为1300万吨,占世界稀土储量的13%,而产量为零,所需稀土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

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

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

应该说,中国在稀土案件中败诉输得很窝囊,输得很不心甘。

一方面,确实美日欧主导世界贸易谈判,对其有利;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让人家抓住了把柄。

那么,这场官司中国到底输在哪里呢?或者说,中国稀土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我们暂且憋开国外不公平的因素,从国内找找原因,大体上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没有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管控。

我国在2009年出台稀土出口限制政策,理由是稀土是国家战略性资源,而且开采环境污染大,限制出口。

由于采取限制措施,2011年导致全球稀土价格飙升,部分稀土价格涨幅一度高达500%。

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由于稀土经营主体过多,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厂家之间不得不低价竞销而无法掌握定价权,出现国内国外两个价,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形成了所谓的倾销行为。

但是实际上,大量利润却拱手让给别人,结果是境外资本家得了好处还卖乖。

第二,地方政策追求GDP业绩,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

由于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GDP的高低来衡量,而且是年年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只能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不考虑环境污染成本和治理成本。

稀土资源比较容易开采,又能够赚钱,无疑成为“有水快流”的牺牲品。

第三,国内外生产和供给不一致。

虽然后来中国整合了稀土资源厂家,减少了乱开采现象,限制了出口,但是产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国内稀土产品生产较多,在国内供给也较多,而出口较少。

问题是,有些国内厂家以国内价格购买稀土产品之后,转手高价在国际市场销售。

所以给国外造成错觉,中国限制出口只是针对美日欧等外国资本,是不公平的、隐性贸易。

这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第四,中国缺少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

如果中国能够熟悉WTO等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精通外语和谈判技巧,那么我们也可以少遭遇这种败诉无奈!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还比中国落后,可是印度所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比中国少得多,而且败诉也比中国少。

为什么?印度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比中国多得多。

中国政府重视技术人才没有错,但是对经济管理人才尤其是国际贸易高级人才却不够重视。

在这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向印度学习。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高级经济管理人才比一个院士的作用要大得多。

为了避免遭遇国际贸易摩擦给中国带来的重大损害,必须加强学习,培养更多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尤其是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这样或许在国际谈判中不至于无知和被动;改变或取消目前的政绩考评机制,构建绿色环保的长效考评机制;加大稀土资源的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严格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保证国内稀土生产与国外的出口标准一致,避免给别人授之以柄。

持续几年的稀土纠纷案以中方败诉落下帷幕,但其带来的深远影响却远没有结束.为何我国会在占据绝对市场的稀土市场落得败诉,为何我国会频繁被国际资本围攻,在国际贸易市场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以中国稀土败诉为视角,首先阐明稀土所具有的重要战略价值及目前我国稀土出口的现状,通过分析中方稀土败诉的原因来找出目前我国在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之处.并结合现实,为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对策及几点建议.2014年4月,WTO公布在因中国稀土出口规定引发的美日欧对华贸易诉讼中,基本认可美日欧的主张,认定中国违反了2001年加入WTO时的协议承诺,中国对稀土出口的限制违规。

这一结论导致中国在战略资源的管理中又陷入不利的局面。

本文讨论了该案引起的思考与警示,并从作者个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

十多年来中国已从被动卷入到主动发起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对外贸易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按国际通行规则解决外贸争端,必要时修改国内法以适用国际惯例,已成为中国时下的做法.由于受《入世议定书》承诺的制约,在过渡期内中国没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造成了中国外贸出口际遇的实质不平等,也置中国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切实加强自身理论队伍建设,提高在WTO框架内解决贸易争端的理论水平,丰富实战经验,坚持用国际法原理和原则来改善我国外贸处境,已成时代之亟须.核心提示:作为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我国政策的目标是希望缩减稀土出口量,但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却都不符合世贸规则或在世贸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败诉也就不难理解。

我国应争取时间,尽快建立起符合世贸规则的稀土管理政策,取代出口管制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稀土管理政策的目标要求。

“稀土案”最终以败诉收尾,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特殊的案例,也是首次宣称基于环境保护的案例。

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要素价格较低,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标准较宽松,因此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往往争议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偏低,存在倾销的嫌疑。

但“稀土案”中,欧美等国并不“嫌”我国稀土价格偏低,而是希望我国的稀土“倾销”,因为我国稀土资源占世界比例不足40%,出口量却占了国际市场的90%。

“稀土案”的进程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分别在WTO正式向中国提出了就“稀土、钨、钼等原材料出口管制措施”进行磋商的请求,指出中国对其8位海关税号下超过212种产品实施了超过30种贸易限制措施,这些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出口税、出口配额、最低出口价格要求、出口许可要求以及与数量管制实施相关的附加要求和程序。

2012年6月27日,美国、欧盟、日本向WTO争端解决委员会(DSB)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要求将争端交由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2年7月23日,DSB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9.1条建立专家组合并审议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案”,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等1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第三方参与了此案。

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了“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对于稀土等原材料的出口措施不符合WTO环境例外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裁定中国败诉。

“稀土案”败诉的原因与对策作为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我国政策的目标是希望缩减稀土出口量,但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却都不符合世贸规则或在世贸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败诉也就不难理解。

我国稀土资源的现状是无序、低成本甚至非法开采,导致稀土资源以低廉的价格进入生产和加工环节,从而进入国际市场,但生态和环境破坏成本却留在国内。

因此,正确引用世贸规则的做法是运用环境保护措施来管理稀土的生产,内化稀土开采的环境成本,使国内的稀土价格不低于或略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运用价格杠杆来减少稀土出口,甚至吸引稀土进口。

由于稀土是量少的稀缺资源,我国已经有条件开展政策、规划、开采、提炼加工、产品上市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从矿产开采的源头进行环境管理。

首先从政策层面就应将稀土定位于国内使用,根据国内使用量来分配矿产开采权和开采量。

其次从规划层面要统筹区域和行业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开采时序、开采布局、利益分配、生态恢复和建设费用等,运用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等政策工具切实达到上述要求。

再次,矿山开采要进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合理调节和分配开采利润,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企业、工人、当地政府和居民、自然环境,使稀土产品价格在进入加工和交易环节之前,不过于廉价。

虽然他国一般难以挑战一国在生产环节之前的政策措施,但还是应主要运用统一的规划、开采红线和禁区、标准规则、政策要求、公共参与等新治理手段,而少用和慎用生产限额、税费、补贴、政府投入等直接干预企业活动的方法。

在稀土资源进入到加工和交易环节后,各种管制措施容易引发世贸组织的争议,因此在稀土加工和交易等环节,可以尝试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稀土产品认证制度来进行环境管理,例如只有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矿山生产的、满足环保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原料产品才允许加工和交易(包括出口),而没有认证或非法开采的稀土要没收等。

当然,如果我国实行了环境友好型的稀土产品认证制度,也可能引发他国争议我国严格的稀土环境措施,“争议”国际市场的稀土难以进入中国市场。

而这种争议,却是我国欢迎的,因为作为稀缺的战略资源,各国都希望能通过较低的价格进口和存储稀土。

总之,对于稀土管理的长期政策是应从生产端入手,通过严格环境标准,建立适宜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稀土价格,将更多的利益留给国内,使我国稀土出口的吸引力降低甚至丧失。

而从短期来看,我国还可以在“稀土案”中继续争辩,而且因为世贸组织的“一事一议”规则,即使这次“稀土案”失败,也不代表我国的稀土政策就受制于他国。

因此,我国应争取时间,尽快建立起符合世贸规则的稀土管理政策(特别是环保政策),取代出口管制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稀土管理政策的目标要求。

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被称为“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2012年 3月 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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