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装备行业规范条件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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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提高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以下简称海工平台)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海工平台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具体定义等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2)]。

二、基本要求(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海工平台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具有生产场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权,同时具有专业、专属的海工平台生产设施。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九)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十一)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与海工平台设计建造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稿)二��一八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 ........ 1 二、修订背景 ........................................................................... ............................ 1 1、配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需要修订标准 .................... 1 2、评价和规范企业的生产条件需要修订标准 ........................ 1 3、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 2 三、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 .... 2 1. 标准定位 . (2)2.总体思路 .................................................... 3 3.标准编制原则 ................................................ 3 4. 修订主要原则 ................................................ 4 四、编制过程 ........................................................................... ............................ 5 1、资料收集和整理 .............................................. 5 2、开展问卷调查 ................................................ 5 3、召开标准编制研讨会 .......................................... 5 4、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 6 5、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 .......................................... 6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 ........ 6 1、关于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 (6)2、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 73、删除注册资本金 .............................................. 7 4、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 .............................. 7 5、增加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 8 6、关于人员问题 ................................................ 9 7、关于计量检测设备 ............................................ 9 8、关于生产设施 (10)I9、关于生产设备 ............................................... 10 10、改写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 11 11、增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 .. 11 12、关于达标项及评价分数的设置 ................................ 11 13、关于是否保留附录的内容 .................................... 12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12 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 12 1、及时进行宣贯 ............................................... 12 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 ................................... 12 附件:《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调查问卷 (13)II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2021年12月,工信部联装函(2021)548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集装箱船、客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研究等16个项目立项的批复》,下达了“船舶行业管理和基础类标准研究”的项目计划。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背景与意义水上施工船舶是指在水上进行各类工程施工的专业工作船舶,也是执行海上紧急救援、安全监督和海上环境保护等任务的主要力量之一。

同时,水上施工船舶也是一个高危作业的领域,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加强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之一。

本篇文档将从船舶建造、船舶备案登记、船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操纵等不同方面,对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船舶建造依据中国船级社《商用海工船舶和近海工程船舶船级规范》(CCS419)、《海洋工程船舶安全技术规范》及《船舶安全技术规范》,水上施工船舶应根据作业性质和作业环境的要求,确保满足以下要求:1.船舶结构强度、稳性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别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做好强度计算和结构抗御特定波高、波浪周期、风速、风向等的能力。

2.着重考虑船体结构的尾舵和螺旋桨尾水流扰动作用,提高操作性和机动性。

3.具备良好的防风浪、抗水浪和抗风浪稳定性,善于在长浪作用条件下保持经济航速和可持续稳行。

4.应装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如紧急停船装置、安全门、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

5.操作方便性良好,如通过前、后甲板楼梯的设置,完善的船桥或控制台等,方便船员作业以及监视和控制作业区域。

船舶备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水上施工船舶应在船舶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手续。

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1.船舶资料齐全,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申请提交人的身份证明、船检登记证明、所年检证明以及应备文件等。

2.船舶计量纲要清晰明确,包括船舶的吨位、主要尺度、主要结构参数和航行条件。

3.船舶所有人已经购买船舶保险,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

4.船舶的发动机、推进器和其他主要零部件都已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准予证明。

5.船舶要保持良好的维修和管理,同时在船舶具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船只灯光、信号控制系统、声呐或定位系统等。

中国制造》十大重点领域解析

中国制造》十大重点领域解析
民生证券认为,围绕智能机器人可以布局三大投资主线,具备系统集成能力,客户资源深厚下游广泛的系统集成商;某细分领域优势突出,不断拓展相关领域具备一定客户基础及实践经验的设备制造商;通过内外部合作整合进入机器人及自动化领域的上市公司:慈星股份、亚威股份、新时达。
【相关上市公司】
工业互联网:汉威电子、东土科技、海得控制、沈阳机床、华中数控、秦川机床、东华测试、天润曲轴、昆明机床
中国制造2025概念股大全名单一览
一、工业互联网机器人
同花顺点评:中国制造2025规划,最主要内容就是工业4.0和机器人。
工业互联网和机器人无疑是“中国制造2025”的核心内容。随着和“互联网+”的融合,传统制造业的升级,也将围绕工业互联网和机器替代的路线来展开。
工信部部长苗圩日前就表示,工业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整体竞争力,就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也是“互联网+”最早实现的行业之一。
七、电力装备
【关键词】能源互联网智能电网
近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落地,为能源互联网发展扫清了体制障碍。随着电动汽车大规模推广、充电桩建设提速以及储能技术的快速应用,能源互联网建设将提速,在售电侧放开、电力自由交易、分布式能源推进的情况下,将诞生新的商业模式。未来的智能电网,将成为网架坚强、广泛互联、高度智能、开放互动的“能源互联网”。
【相关上市公司】
航空发动机:中航重机、钢研高纳、中航动控、成发科技、航空动力、钢研高纳、炼石有色
嫦娥探月工程:中国卫星、海格通信、北斗星通、四维图新、合众思壮、北斗星通、远望谷、超图软件、华平股份、国腾电子、盛路通信、启明星辰
四、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关键词】海工装备船舶制造
工信部去年年底制定《海洋工程装备行业规范条件》,借此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大船 大时代 大梦想——中国船舶工业发展纪实

大船 大时代 大梦想——中国船舶工业发展纪实

十年磨砺终成一剑。这组数据宣告我国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的目标提前5年实现!
产量实现跨越的同时,结构也在不断优化。过去,我国船舶工业技术力量薄弱,造不出大船,造不出复杂船,不仅船型少,而且形不成系列,在高技术和特殊用途船型方面有大量空白。如今,我国不仅发展提升了散货船、油船等常规船型,还成功建造了液化天然气(LNG)船、万箱级集装箱船、30万吨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3000米半潜式钻井平台等一大批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产品。
正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船舶业与国际海事界的战略合作不断加深,与MAN、瓦锡兰、西门子、ABB等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手打造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装备产业基地,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正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船舶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如大连船舶重工通过倡导“造船象汽车”的理念,从设计入手,不断进行工法及建造工艺创新,大胆探索和采用船坞串、并联一条半段造船法等国际先进建造工艺,船舶建造周期明显缩短,在4250集装箱船、11万吨成品油轮、VLCC等主导性产品建造周期已达到甚至超过日韩船厂水平。
就在局面极为困难的时候,国家在明确要求船舶工业“以破釜沉舟的精神拼死自救”的同时,制定了加快发展船舶工业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刚刚从困难中缓过劲儿来,2002年5月,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提出,中国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并将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初步定在2015年。不仅如此,还要树雄心、立壮志,成为世界造船强国。自此,船舶工业开始了改变世界造船格局的十年跨越。
勇摘“皇冠上的明珠”,自主创新引领跨越发展
4027米、5057米、5188米!
东北太平洋海域5000米深处,漆黑、寒冷、寂静。北京时间2011年7月,一个形似白鲨的家伙打破了这片神秘海域原有的平静。我国“蛟龙”号载人潜水器进行深海下潜试验,成功突破了5000米深度,为将来冲击7000米深度奠定了基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船舶及海工规范集锦

船舶及海工规范集锦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 ) 通函第 48 2010-08-13 号总第48号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 ) 通函第 50 2010/9/3 号总第50号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 ) 通函第 52 2010/9/9 号总第52号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 ) 通函第 60 号总第60号 Notice 155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 ) 通函第 62 号总第62号 中国船级社(2011年)通函第1号 总第65号 船 级 社 规 范 类 中国船级社(2011年)通函第6号 总第70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16号总第80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24号总第88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25号总第89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30号总第94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41号总第 105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42 号总第 106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39号总第103 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40号总第104 号 中国船级社( 2011 年)通函第 50号总第114号 2010/11/29 2010/12/6 2010/12/16 2011/1/21
技术管理处(2008)通函第030 号总第304号 技术管理处(2008)通函第044 2009/6/30 号总第318号 技术处(2009)通函第020号总 2009/7/9 第349号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15 2009/7/9 号总第344号 技术处(2009)通函第021号总 2009-12-03 第350号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28 2009-12-01 号总第357号 CCS通函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27 2009-12-07 号总第356号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30 2009-12-08 号总第359号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32 2009-12-14 号总第361号 技术管理处(2009)通函第029 2010-01-14 号总第358号 2010年通函第001号总第001号 2010-03-15

日本标准造船合约格式中文【造船大国的“标准”之忧】

日本标准造船合约格式中文【造船大国的“标准”之忧】

日本标准造船合约格式中文【造船大国的“标准”之忧】缺项的“高端”中国船舶工业的振兴和强大需要先进的船舶工业标准体系做支撑。

标准是船舶设计、建造、维修和管理的基石,是缩短造船周期、确保造船质量、控制造船成本和提高造船水平的重要手段,其在行业管理、对外贸易、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引导、支撑和保障作用不可低估。

截止2022年12月底,中国船舶工业标准体系中现行有效船舶工业标准共1988项,其中国家标准534项,行业标准1454项。

其中,金属船舶制造大类有标准587项,占体系现有标准总数的29.5%;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和修理大类有标准51项,占体系现有标准2.6%;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大类有标准1203项,占体系现有标准的60.5%;海洋工程及其它浮动装置制造大类有标准11项,占体系现有标准总数的0.5%;船舶修理及拆解大类有标准136项,占体系现有标准总数的6.8%。

从上述数字中不难看出,海洋船基础、材料、工艺等,以及船用配套设备的船用机械、船舶舾装、船舶电气等标准数量最多,已具相当规模,体系结构已经形成;小艇和船舶修理标准数量相对较少;海洋工程结构专业标准数量最少,在整个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不足1%。

据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行业标准技术主管、主任助理李天煜介绍,目前中国船舶工业标准体系中,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专用标准数量较少,存在大量标准缺项,还无法完全满足高技术产品的科研生产需要。

海洋工程新标准缺项,是因为其专业内容特殊,且海洋工程是近年来我国一大新兴产业;支撑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标准数量也较少,对我们船舶先进制造技术、信息应用技术等标准的研究不够,未能对我国转变造船模式和推进数字化造船工程形成有力支撑;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行业管理标准仍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建造技术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海洋平台、浮式生产系统等海洋工程重大装备设计建造以及动力定位系统、单点系泊系统、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等关键系统设备研制方面已具备一定的工业基础和研发能力,其对船舶设计、建造、试验等相关标准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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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装备行业规范条件正式出台
2014年12月31日,工信部正式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公告称,发布《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是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规范条件中的海工平台主要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

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不同的是,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更强调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项目管理。

据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出台海工行业规范规范条件,主要为进一步加强海工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工装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提高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以下简称海工平台)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海工平台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具体定义等参见中国船级社(位置联系)《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2)]。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海工平台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具有生产场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权,同时具有专业、专属的海工平台生产设施。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九)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
(十一)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与海工平台设计建造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十二)拥有设计团队,具备研发和设计能力,专业领域覆盖结构、舾装(产品库求购供应)、计算、轮机、管系(产品库求购供应)、通风(产品库求购供应)、电气、钻井等,具有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分析、疲劳分析、风险评估、关键系统集成的能力,能够满足同时开展两型以上产品设计需求。

(十三)应具有满足海工平台设计需要的专业软件(产品库求购供应),以用于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强度计算、管路流体分析、生产设计建模等。

(十四)具有已建成海工平台的业绩,且所建造的海工平台应符合相关的标准、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五)应建立海工平台焊接(产品库求购供应)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焊接工艺、焊材管理、焊工管理、过程监控(产品库求购供应)、无损检测等。

(十六)具有完整的海工平台重量控制管理程序,设计、采购、建造实施全过程重量控制。

(十七)具有海工平台精度控制管理体系,包括精度控制团队建设、控制程序和范围、软硬件等。

(十八)具有完整的海工平台调试管理体系,配备调试队伍、软硬件设施等,能够完成海工平台调试工作。

(十九)具有海工平台材料管理体系,涵盖材料(设备)采购、存储、加工、安装直至交船文件的移交整个过程,保证材料的可追溯性。

(二十)具有分包控制管理体系,有效管理分包(外协)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

(二十一)具备组织开展海工平台振动噪声分析和测试、潜在失效模式与后果分析、安全分析等能力。

(二十二)应建立与所建造海工平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具有任职能力的专职质检人员。

归档保存海工平台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相关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四、项目管理
(二十三)具有海工平台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文档、计划、设计、质量、安全、成本、商务和物流管理等。

(二十四)具备与海工平台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配备有专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海工平台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二十五)具有海工平台计划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的单项计划、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日程计划等,建立企业标准作业周期。

(二十六)具有海工平台商务管理体系,执行合同管理、变更管理、成本预算管理。

(二十七)具有海工平台界面管理体系,企业内部部门/专业之间,企业与业主、船级社、基本设计方、关键设备供应商(钻井包、防喷器、升降系统、锁紧系统、动力系统、中控系统等)之间的协同管理状况良好。

(二十八)拥有3名以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类型海工平台建造工程项目经理任职经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海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

(二十九)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十)应具备从设计、采办、建造、调试到完工交付的总承包能力。

五、设施与设备
(三十一)应具备与所建造海工平台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海工平台建造用坞(台)、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产品库求购供应)设施、厂房和仓库等,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三十二)具备与所建海工平台相适应的关键部件制造、组装、水下安装、试验、调试的条件和能力。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钢材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产品库求购供应)设备等。

(三十三)具备满足海工平台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悬臂梁(自升式平台)、井架强度试验、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三十四)具有完备的海工平台设备防护体系,应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仓储设施、以及装配后的防潮、防护、润滑等。

六、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十五)企业应按照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六)应按所建立的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三十七)应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三十八)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选用达到1级能效或节能评价的产品和装备。

七、规范管理
(三十九)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海工平台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海工平台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海工平台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四十一)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八、附则
(四十二)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适用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四十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海工平台生产企业。

(四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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