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甘价费[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价费〔2008〕71号)省内各高校:2007年下半年以来,粮油、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引发高校食堂饭菜价格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高校食堂饭菜价格,我们根据省政府关于高校食堂价格问题会议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关于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高校食堂管理、稳定饭菜价格,保护就餐学生和经营者的利益,疏导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现对高校食堂价格管理、稳定饭菜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省各高校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食堂饭菜价格问题,针对原、辅材料价格上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持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二、高校食堂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其饭菜价格管理主体为各类高校,高校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完善食堂饭菜价格形成机制。
对实行统一管理的,要继续坚持现行的管理体制,努力稳定饭菜价格。
实行承包制的,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三、为确保食堂价格稳定,高校要加大投入,对学生食堂使用房屋、经营设施等实行零租赁,不收管理费、不提折旧。
落实国家对高校食堂水、电、暖的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打折扣;有条件的高校要对经营者食堂水、电、暖价格实行补贴。
不能让经营者亏损经营。
四、实行统一管理的高校食堂饭菜价格,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的成本控制均应纳入学校管理;实行承包制的食堂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要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铁路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兰州铁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以及铁路沿线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兰州铁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三)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四)社会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铁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铁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铁路建设规划,符合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铁路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铁路运营第十一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铁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工具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铁路维护第十七条铁路维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第十九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铁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铁路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甘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任振鹤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省审计厅。
程晓波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军民融合,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参事,“放管服”改革,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数字经济,县域经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完成省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省委军民融合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安委办),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参事室、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助分管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审计署兰州特派办,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中储粮兰州分公司。
张世珍副省长:负责教育、科技、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方面工作。
完成省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委办、省知识产权局)、省体育局,省药监局,省科学院。
联系省科协,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中央在甘教育机构,中科院兰州分院等中央在甘科研机构。
联系甘肃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其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其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甘价费[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其他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166号)兰州铁路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你中心《关于收取兰州铁路局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的请示》(辅管办[2006]21号)收悉。
鉴于兰州铁路电视台的有线电视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后,兰州铁路局决定对有线电视用户收费,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了保持有线电视业务的正常开展,经征求用户代表的意见,同意你们按不高于兰州市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
兰州市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为:一、有线电视建设费:1.对新入网安装有线电视的居民个人用户,建设费不高于360元;增装用户盒的,加收120元。
2.对新入网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用户,不高于480元;增装用户盒的,加收240元(含在同一单位的同一楼层或平房同幢建筑内增装用户盒的)。
3.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并网的有线电视系统:(1)不需改造直接并网的,公共网络建设费不高于120元;(2)需改造并网的,公共网络建设费不高于120元,另按实际消耗计收改造材料费。
4.用户因搬迁拆除原住宅有线电视设施,在新住宅安装的,每套设施一次性收取建设安装费140元,增装盒改装,收取70元。
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1.对装有一套接收设备,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普通居民用户,每户每月收取收视维护费不高于10元。
增装用户盒的,每增装一个,每月增收收视维护费不高于5元。
2. 对装有一套接收设备,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的单位用户,每户每月收取收视维护费不高于15元。
增装用户盒的,每增装一个,每月增收收视维护费不高于6元。
三、其他相关事项1、用户因特殊原因需暂时停止收视有线电视台节目超过一年以上的,可办理报停手续。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甘价费[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88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88号)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印发)。
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近日,你市将《暂行办法》转发至县、区并向省物价、财政等部门上报了收费标准的报告。
鉴于近来有关方面纷纷来省上询问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为避免引起混乱和重复收费发生,现依据《暂行办法》就兰州市市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市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不含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8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你市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2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市辖三县城区及红固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建设等公用设施的数额或比例,市区和县分别由兰州市政府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甘价费[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8〕81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各车务段、决算站:为加强铁路护路工作,规范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行为,现将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有关标准明确如下:一、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有关规定,对铁路货物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可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为2.00元/轴。
二、为保障红会线货物运输安全,同意征收铁路护路联防费。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受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6〕74号)规定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中电煤运输减半征收。
三、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平凉南、新李车站承运的货物,同意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6〕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
四、属我省行政区域,西安铁路局管内各营业站承运的货物,按陕西省有关部门规定征收铁路护路联防费的政策执行。
五、接此通知后,新增加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的车站(或车务段等)收费前,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甘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2000年8月25日)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
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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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8]8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8〕8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各车务段、决算站:
为加强铁路护路工作,规范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行为,现将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有关规定,对铁路货物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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