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云南省监察(厅、局、室)印制版
廉政合同管理

➢ 公司有权扣除乙方工程承包合同价5%以内的 工程款、物资采购合同价5%至10%以内的违约金.
制度内容(九):管理记录
工程廉政合同制度相关管理记录
物质采购廉政合同制度相关管理记录
廉政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注签
订
在规定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按要求签订工 程、物资采购廉政合同,并随档审批和存档。审批签 订的廉政合同文本要填写完整。
意 公 示
事教 育
工程、物资采购廉政合同签订后进行公示,以便对照检 查和接受群众监督;组织与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有关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促使他自觉履行和监督执行合同条款 。
项
监
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质采购过程中,公司项目部
督 (组)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工程建
检 设项目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填入《<工程廉政合同>
3.项目负责人的 确定。
签订审批
1.廉政合同签订后 进行公示。
2.廉政合同的教育 。教育的重点是甲 乙双方与工程建设 或物资采购有关的 项目经理、财会人 员、采购人员以及 工程建设重点环节 、采购过程环节的 管理人员,使他们 自觉履行和监督执 行合同条款。
3.公示和教育必 须有记载备查。
公示教育
1. 廉政合同的时 效。
同,督促组织廉政学习,督促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 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检抽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根据项目部(组)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验 收申请,参与《工程廉政合同》执行情况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部(组)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起草廉政合同,办
理审批、签订、归档、公示廉政合同,组织学习执行;
2. 甲乙双方管理 责任人责任和组织 执行要求,管理责 任人在项目建设实 施、物资采购过程 中组织执行。
廉政建设目标

廉政建设目标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指导思想以及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在公路建设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可操作的办法。
二、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准则,结合“八耻八荣”教育活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纪委、厅党组及厅工程处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执行廉政合同,确保工程质量检验综合评分达到95分,力争进入全省在建工程评比的前列。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建设天定公路,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一丝不苟,认真按设计、质量标准的要求督察施工,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
四、坚持施工质量标准从严,杜绝工程建设中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五、监理部的领导,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行贿、不受贿,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督察,加大稽查力度,严防建设资金被截流、挤占和挪用,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地用于工程建设。
七、达到所监理的天定公路监理合同段内文明施工、廉政施工的目标,争创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
八、树立精品意识、争创精品工程,实现一流管理,通过建设一条路、锻炼一支队伍,树立一种奉献精神。
施工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了加强监理部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发生腐败现象,监理部制定出以下廉政管理办法制度:一、监理部与所监理施工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成立了廉政工作领导小组。
监理部与所监理施工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层层分解、签订廉政责任书,层层落实廉政责任制。
三、实行定期廉政考核制度,由廉政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对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打分。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挂示政务公开栏,向外界公开监理部的财务支出等相关信息,设置了廉政工作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五、加强监理人员廉政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制度,明确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而且负有遵纪守法、遵规守约、廉政勤政的责任,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实践情况汇报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实践情况汇报为避免“豆腐渣”工程,防止“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发生,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长江建管局)坚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一起抓,质量责任和廉政责任一起担。
在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全面实行了工程建设合同与廉政建设合同同时签订、同时检查、同时验收的双合同制度。
一、廉政合同的签订、检查与验收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合同制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长江建管局还与施工单位签订了《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双方廉政建设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这使廉政建设从一种单方面要求的纪律监督行为,变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
廉政合同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三同时”,即同时签订、同时检查、同时验收,从而使廉政建设与堤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自实行双合同制度以来,长江建管局已与130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廉政合同。
2.廉政合同的检查廉政合同签订后,长江建管局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奔赴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廉政合同和党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检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交谈、听情况介绍、深入施工现场走访施工单位以及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路上,检查组反复强调,在抓工程质量的同时,一定要抓好廉政建设;要求长江建管局驻各工地代表处负责人要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勉励长委一线工作人员要“耐得住艰苦和寂寞;顶得住歪理;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在地方政府、施工单位面前树立长江水利委员会人的良好形象,防止“大堤做起来,干部垮下去”。
3.廉政合同与施工合同同时验收在施工项目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的同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稽查办、监察局、长江建管局组成廉政合同验收组,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了验收。
各代表处和施工单位对照廉政合同写出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验收工作采取召开大会的形式,参加会议的有施工单位项目部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或代表、工程建设代表处及责任单位领导、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领导、廉政合同验收组成员等。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执法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对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重大变更、投资追加、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
第十条资质审查。
执法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假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云建标〔2005〕5号文

云建标[2005]5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等相关文件,对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规范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和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针对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竞标等违规现象,结合各地在实施新计价依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我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实施及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3版计价依据的作用(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标准,也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
云南施工建设建设合同

云南施工建设建设合同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云南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甲方:个旧市平步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开发建设的宜良“世纪良城”项目工程,经协商由乙方负责总承包施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反复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本工程8、9、10、11、12、13、14、15、16九栋为高层建筑;17、18、19、20四栋为多层建筑(±000下负一层)。
二、工程名称:世纪良城项目三、工程地点:宜良起春路四、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五、工程造价:约4亿元人民币(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六、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包括设计变更)全部工作内容,地基、主体结构、砌体、门窗、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外墙保温、环境、道路、绿化等(除消防、人防、通风电梯、智能化工程外的全部工作量)。
七、工程工期:开工日期:暂定XX 年月日竣工日期:暂定201 年月日以实际开工通知为准计算。
八、工程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及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GB153/T-023-XX)工程验收一次合格。
九、本工程计价标准及付款方式:1、按云南省(XX年)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定额及相关政策配套文件计价计费,不下浮。
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调增:按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局发布的施工期间当期信息价的每季度平均价全额执行。
造价信息价缺项、缺子目的材料价,按相同相类似的材料价换算成信息价或双方按同期市场行情价协商签证执行,不下浮。
2、工程款(进度款)尾款支付时间:本工程以叁幢楼为一个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单位。
乙方垫资修建到±000以上五层(负一层共六层)框架浇完砼板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5%(在三栋为一付款单位中,如甲方自身条件不能同时动工三栋时,则以能动工的栋号垫资到±000以上五层(负一层共六层)为付款节点)。
施工单位廉政合同
施工单位廉政合同篇一:项目工程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地方法规)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承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书,以确保双方在工程建设中能密切协作、廉洁自律。
一\甲乙双方约定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支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工程建设参加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1、2、3、活动。
4、5、6、7、1、2、3、4、不得对乙方无理刁理设卡;不得私自向乙方提出安置劳务人员,领取报酬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甲方工作人员人得在家里和其它与工作无关场所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结合交通建设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对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非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影响及问题,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保险等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监督管理是指对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以及对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上廉政建设行为表现情况优劣进行登记,定期发布登记信息,对落实《廉政合同》工作不重视、发生腐败问题的从业单位在交通建设管理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并依据《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交通建设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全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局“阳光工程”网页对全局公路工程建设落实《廉政合同》情况进行通报。
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负责本片区(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将本片区(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廉政合同》的动态情况报局纪委、监察室,由局纪委、监察室统一发布登记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廉政保证金、在局“阳光工程”网站曝光;报请交通厅批准后两年内不得承包交通建设管理局招标的工程项目;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建议由其所在单位及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市纪委的十四届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指局纪委在市纪委和局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和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
纪委根据“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查办案件作为监督工作的主业,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把强化问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实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根本转变。
纪委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做到党委的工作任务安排到哪里,纪委的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努力与党委决策“合拍”,为监督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内容,结合本局工作职责,纪委应履行好以下责任:(一)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突出对局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局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属单位、科室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落实“一岗双责”。
(二)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突出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依法行政,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局属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
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局党委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
严明工作纪律,加大执纪力度,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零容忍、出重拳”。
加强执纪监督和惩戒问责,着力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重大工程等环节的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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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云南省监察(厅、局、室)
印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室)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在、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潢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
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
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
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
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可在工程款扣除。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给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
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
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
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筑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
相互鉴定。
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分,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
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施工单位(乙方)(公章)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单位纪检察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
联系电话: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