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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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04期编者按:国家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农业部起草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和《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并于2007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刊将草案全文刊登,望从业人员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应当参加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2013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3年兽医工作要点
医生 物制品批签 发管理 办法》 、 《 兽 药 注 册 评 审 程
序》 和《 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制修订工作。针对《 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 兽药注 册办法》 、 《 兽 药 G M P培训『 { 旨 南》 、 《 兽药 G M P检查员管理办法》 和农
业 部第 4 4 2号公 告修 订 , 开展调 研 工作 。清 理 、 发布
实施《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加强畜 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 专项整治活动 , 加强兽 药使用管理 , 强化抗菌药监 管和用药宣传 。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I l I 生 监测 , 保 。围绕《 规划》 , 组织 有关币 斗 研单位加 大科研攻关力度 , 促进兽 医币 斗 技推
平 。加 强 官方 兽 医 制度 建 设 , 总 结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全面落实官方兽 医培训规划 , 出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官方兽医素质能力标 准 , 做好 官方兽医师资 培训工作。组织执业兽医资i 硌考试。继续推进兽医
行 业诚 信 怖系 建设 。
G S 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 ,促进 市场秩 序持续好 转。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 健全兽 药数据库 , 推进兽药审批信息化建设。 1 3 . 加强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管。 严格疫苗质量
监管, 完善 飞 行检 查 、 批 签 发 等监 管 制 度 , 强化 监 督
1 8 . 加 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 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 加大动物诊疗i I i 几 i f i 勾 和
执 业 兽医监 管 力度 。
抽检 , 创新 抽样机制 , 加 大经销 、 使 用环节抽 样 力
从 业 人 员基 本 情 况 , 借 鉴 国 际通 行 做 法 , 提 出 适 台 中国 国情 的兽 医管 理法 律 建议 。

图文学习宣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课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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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前言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 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 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
“触发器动画”可以将画面中的任一 对象设 置为触 发器。 单击它 ,该触 发器下 的所有 对象就 能根据 预先设 定的动 画效果 开始运 动,并 且设定 好的触 发器可 以多次 重复使 用。利 用这种 动画方 式,可 以制作 出类似 在Authorware、Fl ash等 软件中 用按钮 控制动 画的效 果LHJ+FHX 。
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 “触发器动画”可以将画面中的任一 对象设 置为触 发器。 单击它 ,该触 发器下 的所有 对象就 能根据 预先设 定的动 画效果 开始运 动,并 且设定 好的触 发器可 以多次 重复使 用。利 用这种 动画方 式,可 以制作 出类似 在Authorware、Fl ash等 软件中 用按钮 控制动 画的效 果LHJ+F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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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改革创新通力合作推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创新通力合作推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
频 繁 。 中国兽 医协会 还积 极参 与世 界 中兽 医协会 组
几个 方面 的 问题 和 不足 。一是 执业 兽 医数量 明显 不 足 。我 国 是 养 殖 业 大 国 ,家 畜 、 家 禽 、 水 产 品 的 养 殖 量 均 位 居 世 界第 一 , 目前 每 年 家 畜 饲 养 量 近 2 0亿 头 ( 只 )、家 禽 近 1 6 0亿 只 、 水 产 品年 产 量 3 6 2 2万 吨 。近 年 来 宠 物 饲 养 数 量 也 在 急 剧 增 加 。 如此 庞 大 的动物 养殖数 量 ,必须 要有 足够 的执 业兽 医提供 兽 医服务 ,才 能保证 动物 的健 康也 才 能保证 养殖 业 生产 安全 、动物 产 品质量 安全 、公共卫 生安 全 和 生态环 境安 全 。按照 国际通 行 的执业 兽 医 占人 口比, 以每 万人 口应 有 3名执 业兽 医计算 ,我 国执 业 兽 医数 量 应在 4 0万左 右 ,而 目前 只 有 5 . 2 8万 人
我国兽医职业资格制度 已经推行了五年,中国
兽 医协会 成 立也 即将 满五 个 年头 ,今 年又 是 深入 推 进政 府机 构 改革 和职 能转 变 重要 的 一年 ,及 时 总结 回顾 五 年来 我 国兽 医行业 发 展取 得 的重 要成 就和 历 程 ,适 应经 济社 会转 型 发展 的新 形势 新 需求 ,坚 持 改革 创 新 ,统筹 各方 力量 ,对 加 快推 进 兽医 行业 健 康 发 展无 疑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 1 近 年 来我 国兽 医行业 管理 成效 显 著 2 0 0 5年 《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兽 医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若 干 意见 》确 定 了逐步 推行 官 方兽 医制 度 和执 业 兽 医制度 ,标志 着我 国兽 医行业 管理 进入 了全新 的 发 展 时 期 。2 0 0 8年 新 修 订 的 《 动 物 防 疫 法 》 将 执 业兽 医 制度 以法 律 的形 式 固定下 来 ,成 为兽 医从 业 人 员管 理最基 本 的法 律制 度 和工 作基 础 。我 国兽 医 职业 资格 制度 经 历 了从无 到 有 、逐 步完 善 的发展 历 程 ,社 会影 响 日益扩 大 ,兽 医行 业 发展 取得 了有 目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占银2008年3月一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

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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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第二次修订)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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