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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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

2024年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

2024年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粮食是国家经济和民生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支持农民持续增产增收,推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公平、高效的粮食综合直补管理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综合直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保障粮食供应和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2. 原则: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多元方式、精准有效。

三、主要内容1. 直补对象(1) 农户:以农户为直接受益者,重点关注小农户和特困地区农户。

(2) 农机合作社:支持农机合作社发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3) 农业企业: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 补贴方式(1) 直接补贴:对农户直接补贴,按照农户的农田面积或粮食生产数量进行核算,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

(2) 间接补贴:对农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进行间接补贴,通过项目资金或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支持。

3. 补贴项目(1) 种植补贴:对粮食种植户给予补贴,包括土地流转补贴、种子补贴、农药补贴、农机具使用补贴等。

(2) 技术指导补贴:对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指导补贴,推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效益。

(3) 设施农业补贴:对设施农业进行补贴,包括温室大棚、农田水利、农业生态保护补贴等。

(4) 生态补偿补贴:对农民因生态修复和保护而发生的成本进行补贴,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补贴标准(1) 根据地区和农田土壤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保证补贴的科学和公平。

(2) 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及时调整补贴标准,保证补贴的有效性。

5. 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粮食综合直补。

(2) 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保证直补资金的有效使用。

6. 监管和评估(1) 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直补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目标。

(2) 对直补项目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改进。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政府将根据粮食产量和需求情况拨款给各地粮食资金。

2. 粮食收购资金:用于购买粮食原料和储备粮食。

3. 粮食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价格补贴和农民收入补贴。

4. 其他收入:包括各种收费、捐赠和利息等。

三、资金管理1. 预算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并及时调整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一致。

2. 收入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粮食资金的收入管理规定,及时收取各项收入,并按规定存入国库。

3. 支出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执行资金支出,不得挪用、挤占或违规支出资金。

4. 拨付管理:对于需要拨付的资金,应按照拨付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核准和拨付,并确保拨付到位。

5. 划拨管理: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安排,按时划拨资金,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使用1. 粮食收购资金:应严格按照收购计划和价格执行粮食收购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收购粮食。

2. 粮食补贴资金:应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开展粮食价格补贴和农民收入补贴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粮食储备资金:应按照国家储备粮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储备粮食的采购、储存和管理制度。

4. 资金管理费用:应合理安排、节约使用资金管理费用,确保正常开展粮食资金管理工作。

五、资金监督检查1. 外部审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内部审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3. 财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4. 群众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粮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依法受理并依法查处。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粮食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等。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贯彻粮食安全第一责任的原则,落实农民承包经营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加强种粮农民生产力的改善,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增收的水平。

本方案的实施,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参与,并加强考核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高效实现补贴目标。

二、补贴标准(一)种子补贴对符合规定的育种机构和良种场配备鉴定的优良品种或达到国家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按规定标准实施种子质量提高工程,对有国家认可的新品种实行种子积分质量提高奖励。

(二)农资补贴对使用合法、有效、环保、稳定性好、农药量小、无毒副作用的农药、化肥和农用机械进行综合补贴,农药、化肥按使用量计算补贴,机械按使用面积或劳动力计算补贴。

三、补贴方式(一)财政补贴按年度实际补贴需求,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综合平衡各种补贴,建立健全财务和监管管理体系,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真实、严格。

(二)税收优惠对有针对性的农资生产企业,实行减少其生产设备采购、租赁以及研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措施(一)健全财政预算和政策法规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编制成完善的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财政预算支出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公开、透明、规范的财政管理,建立财务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建立技术指导和服务体系。

加强对种粮农民的技术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在种植和育种方面掌握更多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种植技术,充分发挥农民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提高农民种植效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深度宣传,以提高群众对补贴政策的了解和认识,普及粮食安全知识,加强防范化解管理风险,保证补贴政策实现预想效果。

(四)监督和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和考核的力度,定期开展履职评估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助力种粮农民的增收。

种粮农民补贴实施规章制度

种粮农民补贴实施规章制度

种粮农民补贴实施规章制度
是指在我国农业生产中,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粮食种植,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1. 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 补贴标准确定: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通常以每亩或每公顷为单位,补贴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作物进行差异化补贴。

3. 补贴范围确定: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基础建设、育种技术培训、优质种子购买、农药农机购置、农业保险等方面。

4. 申请和审核程序:农民或农业生产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政府部门递交申请。

政府部门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由相关机构向农民发放补贴。

5. 资金保障和管理:补贴资金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落实。

对补贴资金的管理进行严格监督,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6. 监督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补贴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定期对补贴实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贴政策。

以上是种粮农民补贴实施规章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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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

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

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实施制

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实施制

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实施制种粮农民补贴工作,是指国家对种植粮食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促进粮食生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作为我国农村经济支柱的粮食生产,一直以来都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为了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粮食生产,不断提升我国的粮食产能,在种粮农民补贴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和补贴管理等方面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实施制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策背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一直是国家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供应,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

1984年,国家开始实行种植粮食的农民补贴制度,为农民提供经济补贴,激励他们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随着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粮食生产工作也发生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

2004年,国家进一步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____年,国家又出台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增加了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二、补贴内容种粮农民补贴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1.直接补贴:即为农民提供粮食种植的直接资金支持。

直接补贴的主要形式有土地补贴、种子补贴、化肥补贴、农药补贴、农机具补贴等。

其中,土地补贴是对农民种植粮食用地的经济补贴,用以帮助农民减轻土地租赁费用;种子补贴是对农民购买或使用优质种子的经济补贴,旨在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化肥补贴是对农民购买或使用化肥的经济补贴,用以促进作物生长和增加产量;农药补贴是对农民购买或使用农药的经济补贴,用以预防和治疗农田病害;农机具补贴是对农民购买或使用农机具的经济补贴,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间接补贴:即为农民提供粮食销售的间接支持。

间接补贴的主要形式有销售补贴、保护价格和收购政策等。

其中,销售补贴是对农民卖出粮食的经济补贴,通过提高粮食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保护价格是国家对重要农产品设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粮食价格的大幅波动;收购政策是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和储存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产粮大县资金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我县位于农业大县,粮食生产一直是我县的支柱产业。

然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粮食生产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我县决定实施产粮大县资金补贴政策。

二、资金补贴对象本资金补贴政策适用于我县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资金补贴范围1. 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补贴: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直接补贴。

2. 农机具补贴:对购买或租赁农机具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农机具的补贴。

3. 技术培训补贴:对参加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4. 其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粮食生产补贴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四、资金补贴标准1. 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购买数量和品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 农机具补贴标准:对购买或租赁的农机具,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 技术培训补贴标准:对参加技术培训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其他补贴标准:其他粮食生产补贴项目的标准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资金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1. 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向县农业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

2. 县农业部门对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和发放金额。

3. 资金补贴发放到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银行账户或现场发放。

六、资金使用监督县农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真实有效。

七、资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县农业部门将通过宣传册、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资金补贴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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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农业局、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镇级种粮补贴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水稻种植大户补贴。

第三条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从事小麦、玉米、高粱、水稻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

小麦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单造播种小麦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含专门从事小麦种植的经联社、供销社及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

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小麦种植补贴:种植小麦每亩每造补贴IOOO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750元)。

(二)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375元(含市补贴125元、镇补贴250元)。

(三)高粱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750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500元)。

(四)水稻种植补贴:种植番薯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五)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单造播种面积1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除享受上述第(一)条小麦种植补贴外,可申请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20万元。

单造播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可按程序申请市级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1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10万元。

市镇两级种粮大户补贴可分别申请、一并享受。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

农户提出申请。

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粮食种植补贴的填写《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的填写《小麦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表》。

农户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后,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申请补贴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需同时提交各种植点的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证
明)等资料。

如农户在不同村(社区)均有种植粮食,申请粮食种植补贴时,应分别到所属村(社区)申请;申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时,应携带相应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到种植面积最大的村(社区)提出申报。

第七条村级审核。

村(社区)对农户提出的申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汇总填写《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小麦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情况村级统计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至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部门审核。

农业农村局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申报情况后,及时组织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汇总,核查过程中要对面积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及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申报公示。

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村(社区),组织相关村(社区)将拟补贴情况在所属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资金发放。

公示期满后,农业农村局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各村(社区)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财政分局根据公示情况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种粮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补贴的农户,除追回补贴外,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后,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属村(社区)落实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镇种粮补贴品种、标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由农业农村局通过“一事一议”形式上报镇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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