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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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通知要求,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再增加5元。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我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最新消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养老金上调标准及计算公式

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养老金上调标准及计算公式

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上调标准及计算公式中国网河南频道2016-05-08 11:53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上调标准及计算公式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涨养老金最新消息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年企业退休年龄规划及企业养老金上涨,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新政策:2016养老金调整相关问题:问:2016年企业人员的退休金还会调整吗?答:目前2016年退休职工调整养老金政策方案具体细则仍未出台。

问: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来没有?答:2016年养老金上涨约6.5%,各地正在制定相关方案细则,请耐心等待。

养老金发放标准及领取要求《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简单来说,参保人员在在职缴费期间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个人享受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成正比。

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有分析指出,如果养老金第十二年上调,将使超过8000万的退休人员受益,但客观上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形成了不可小觑的压力。

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前推进,部分地区滚存资金池枯竭,个别县市出现当期严重收不抵支的状况,地方财政面临来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压力,严重者“不吃不喝才够用财政资金弥补社保缺口”。

在省级统筹的背景下,地区间负担比的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余缺的差异。

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且劳动力流出的地区的负担比高,导致这些地区养老金存在缺口。

例如,2014年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为939亿元,而当期的收入为834亿元,当期的养老金缺口为105亿元,累积结余只剩270亿元。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范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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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4年10月至103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 手续的人员:
参保单位通过退休申领平台填写信息打印新的 退休审批表,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 盖章后,同时携原有退休审批表的复印件,直接 报社保局重新核定养老金。(备注:这个时间段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需要再到主管部门和退 休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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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 性养老金 + 职业年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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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缴 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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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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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 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 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 发〔2016〕82号)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退 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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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退休人员需通过 资格认证和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社保经办人员 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先核定职业年金,系统自动 调取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年月(默认为退休年月的 次月,但可修改),再核定退休待遇,并打印养老 金计发表。
5、核定后的待遇为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待遇, 不包括历年的调待,参保单位需到待遇发放处对其 进行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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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退休人员涨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2012年内全国有24个省市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首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在公布的24个省市区中排名第七。

2012年,北京、四川、江西、陕西等24个省市区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上调过后的数据,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

从今年12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据悉,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而国务院6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提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 以上。

企退人员:养老金十一连涨数据: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

这是我国连续第十一年上调企退人员退休金。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全国近8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全部发放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200多元,月人均增加约210元。

释疑: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表示,近十一年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以每年10%的增幅上调,明显大于CPI涨幅,养老金绝对水平在提高。

而CPI是综合物价指数,其中的家用电器等价格下降较快,但食物等退休人员的生活必需品涨幅较大,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养老金上涨的福祉。

养老金上调细则

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我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及口径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及口径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及口径
一、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挂钩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见角进元)。

三、倾斜部分
关于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
对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2、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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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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