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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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旨在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1. 财务管理部门:村级财务管理一般由村委会财务部门负责,负责村级财务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2. 财务收支管理:村级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村级财务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村民缴纳的村费等,支出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发放等。

3. 财务核算与报表备案:村级财务必须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收支账目清晰可查。

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进行备案。

4. 财务审计:村级财务必须接受上级部门或专业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5. 财务监督与公开:村级财务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财务信息必须公开透明。

村级财务公开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的公示,方便村民和社会公众监督。

6. 大额支出决策:村级财务涉及大额支出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的审议和决策。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支出合规。

总之,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财务资源的透明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村级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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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现就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一、收入管理规定(一)所有村集体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均须纳入管理范畴,并全部汇入“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对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的款项,应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至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

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费用,同样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严禁直接将资金拨付至村(居)委会,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于其他以现金形式结算的款项,村级报账员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存至镇经管站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严格执行。

二、费用管理规定(一)村级费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营、生产、建设、公益事业及专款专项等支出,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所有支出必须附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对于日常开支中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应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方可入账。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一)收入1. 直接转账至村集体资金(经管站)账户。

2. 以现金形式收到的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至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具体流程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审批1. 村级自有经费:根据支出金额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审批流程,确保每笔支出均经过合法合规的审核审批程序。

2. 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经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总支书记审核,报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入账。

四、报账时限村级财务报账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的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精选6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精选6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精选6篇)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

武乡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下同)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民主理财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

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村级财务制度细则

村级财务制度细则

村级财务制度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对村级财务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三条村级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透明、有序管理。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财务融合、资金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村级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的制度,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村级财务管理应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用财、防止浪费、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村级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和执行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预决算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定期进行财务工作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村级资金管理应根据村级经济发展和项目需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使用。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d e)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de)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de)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de)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de)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de)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de)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de),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2、经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3、加强管理.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de)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条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de)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de)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de)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设立报账员.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3、实行会审制度.村级(de)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de)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核对表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de);②违背商议制度规定(de);③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de);④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de),如招待费等;⑤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de)规定要求(de);⑥开支真实但不合法(de);⑦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de)(基建项目除外);⑧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de).5、严格财务出支.①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de),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de),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有文件规定(de)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村级工程项目在50000元以上(de)一律公开招标进行.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②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de),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6、实行财务公开.①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de)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②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③村民有权利对公布(de)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章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第七条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第八条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de)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第九条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第十条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一条统一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村级收入(de)范围包括:①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de)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de)收入;②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de)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③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de)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④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⑤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村(de)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de)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de)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第十四条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de),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de)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第十五条加强报账环节管理.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de)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de)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强化财务监督第十六条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de)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e)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白条”.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de)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de)行为发生.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de)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de)村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de)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第十七条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de)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de)跟踪核查、监督.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de)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de)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de)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de)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细则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细则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保证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应遵循诚实、公开、合法、规范和监督的原则,保障村级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村级财务制度管理细则适用于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报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为村委会财务人员,他们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五条村级财务预算由村级委员会负责编制,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第六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村级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编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村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财务预算应当及时调整,如有重大变动,应当重新编制并经过审议批准。

第三章财务决算第九条村级财务决算由村级委员会财务人员负责编制,报道批准机构审核。

第十条财务决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财务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并公开向村民公示。

第十二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经过审计机构审计后报批准机构审定。

第四章财务报表第十三条村级财务报表由村级委员会财务人员负责编制,反映村级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经过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交,确保财务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村级资产管理应当做到规范、合法、安全、有序,保证村级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村级资产管理应当建立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对村级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村级资产管理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审批制度,对村级资产的使用进行审批管理。

第六章财务审计第十九条村级财务审计由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检查。

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是村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是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适用于村直接成立的各类财务管理单位,对县以上单位和其他相关管理单位不具有直接约束力。

第四条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五条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对村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预算第六条村应当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法规要求,制定预算。

第七条村预算应当体现合理性、科学性,保证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

第八条村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村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村应当以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支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挪用经批准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村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收入第十一条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合理征收各项税费,保证收入规模的稳定。

第十二条村应当及时对收入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村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合理安排,不得滥用、挪用。

第十四条村收入的核算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支出第十五条村支出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村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村支出的执行应当按照预算的规定,不得超支。

第十八条村支出的核算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资产第十九条村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村资产的获取、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村资产的负债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备案、核算,明确资产的归属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挪用、私用。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模版(3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模版(3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公款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执行作业、审核、记账、报告、监督等程序。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由村委会主管,村财务专员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透明。

第六条凡有关财务管理事项都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注重团队协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杜绝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对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团体,应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对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财务记录与账务处理第十一条村级财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财务记录和账务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工作应按期建账,勤记账,每月应当及时核对账目、对账,并保证账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实行记账凭证制度,记账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簿等各类账簿。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定期开展资金盘点,确保资金安全、防止造假。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内部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定期对账,与银行对账单、相关单位对账单等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村级财务工作应在每年年度末,进行年度财务总结,由村委会审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九条村级财务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编制可行性预算。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工作应组织专业人员,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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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的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的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

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的,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

2、经费。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

3、加强管理。

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的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

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设立报账员。

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

3、实行会审制度。

村级的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

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

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

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的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

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核对表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

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的;②违背商议制度规定的;③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的;④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的,如招待费等;⑤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规定要求的;⑥开支真实但不合法的;⑦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的(基建项目除外);⑧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的.5、严格财务出支.①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的,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的,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的有文件规定的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

村级工程项目在50000元以上的一律公开招标进行。

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

②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

6、实行财务公开。

①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的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

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

②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③村民有权利对公布的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

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章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第七条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

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

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

第八条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九条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第十条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

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一条统一会计记账方法。

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

村级收入的范围包括:①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

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的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②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的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③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的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④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⑤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

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

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第十四条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

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

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

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第十五条加强报账环节管理。

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

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

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

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

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

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强化财务监督第十六条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白条”。

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

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的村进行审计。

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十七条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核查、监督。

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的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

(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

(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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