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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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2.26•【文号】公通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含各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及时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既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违禁品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对网上销售违禁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解读-修改 2019.07.18(3)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解读-修改 2019.07.18(3)
1.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7年11月27日的原料药; 2.已受理并完成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含省局按照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文审评的原料药技术 转让申请; 3.已受理并完成审评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 4.曾获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用辅料; 5.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6年8月10日的药包材。 转入登记平台的原辅包登记人应按照本公告登记资料要求在登记平台补充提交研究资料,完善登 记信息,同时提交资料一致性承诺书(承诺登记平台提交的技术资料与注册批准技术资料一致)。
四、药用辅料登记资料主要内容:企业基本信息、辅料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质量 控制、批检验报告、稳定性研究、药理毒理研究等。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 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药用辅料申 报资料要求。
五、药包材登记资料主要内容:企业基本信息、药包材基本信息、生产信息、质量控制、批检 验报告、稳定性研究、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等。具体内容应当符合2016年第155号通告中药包材申 报资料要求。
原辅包的角度 1、明确了登记资料的相关要求 2、作废了16年的155号文,辅料和包材的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简化
监管部门的角度 1、保留了未来修改登记资料要求的权利
(七)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与已登记原辅包进行关联,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即表明其关联的原辅包通 过了技术审评,登记平台标识为“A”;未通过技术审评或尚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的标识为“I”。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2.2、2.3、2.4、3、4、5类药品制 剂申请所使用的原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适用于本公告要求。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 材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原料药、药用辅 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登记平台按本公 告要求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获得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号,待关联 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06]419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6〕419号)各分局:我局从2002年实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挂牌上岗制度后,市民在选购药品时,能方便区分药学专业人员与一般营业员,从而获得相应的药学服务。

但是,原药师挂牌分市、区两级审批,许可时限较长。

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现决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将从业药师、药师挂牌审核工作下放各分局。

同时,对原程序作如下调整:一、企业申请药师上岗挂牌时,需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及药师挂牌申请表”,向申请挂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药学服务培训证明;3、拟申请挂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企业与拟申请挂牌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5、近期1寸免冠照1张。

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准予挂牌并制作胸卡。

二、企业申请药师上岗挂牌变更时,需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及药师挂牌申请表”,向新申请挂牌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拟申请挂牌人员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药学服务培训证明;3、企业与拟申请挂牌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4、近期1寸免冠照1张;5、原胸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今年将集中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2015年10月22日前,各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换证自查及申请资料准备工作。

自查合格的企业,10月8日起可登录市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填报换证申请,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有多个生产基地且跨区县的,按涉及区县数量提交书面资料套数),同时,将书面资料上报至市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各生产范围(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7、企业自查报告,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企业2011年以来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备案情况;(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仅限制剂生产企业);(5)近两年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近五年内有不合格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7)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请对相关产品的品名、剂型、提取方式以及是否具备提取能力进行具体说明);(8)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生化制剂中间体生产、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关键生产工序的质量管理情况;(9)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两年实际运行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0〕242号)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为不断促进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完善和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有效落实各级质量工作岗位的职责,不断提高药品安全保证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药品生产和经营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01号)及我局《关于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09〕49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2009年推进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基础上,2010年我局将在全部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组织筹备(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深入解读《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关于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09〕495号,可登陆在我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最新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等文件的内容,准确理解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内涵,全面掌握制度实施要点,积极调整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质量管理架构。

二、专题培训(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我局将会同有关协会于5月中旬组织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专题培训。

培训结束后,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填妥《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拟授权药品质量受权人报告表》(见附件),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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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
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08]676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网上申
报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8]6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方便市民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我局已开通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各相关单位可通过网站提交许可申请。

现将网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我局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许可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试运行期。

我局已将各单位登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挂号信方式寄至各相关单位。

二、登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一是登陆我局政务网首页http://),点击页面右方的“欢迎进入行政审批系统”按钮进入行政许可页面,在浏览完许可事项的申请须知后点击页面下方的“进入行政审批系统”按钮登陆系统;二是直接登陆网址http://。

建议各单
位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登陆,以便在提交申请前明确了解我局对申报资料的各项要求。

三、我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流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届时,所有相关事项必须先由申请单位上网申请、生成并打印赋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单后,连同有关书面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至我局受理中心,申请事项方可进入受理程序。

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在并行实施一定的时间后,在相关法律及技术完善的基础上,将转为行政许可申请全部由网上提交。

四、请各单位抓紧了解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流程,熟悉操作,避免因网上操作出现问题而影响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必要延误。

有关帮助文件及帮助视频可在行政审批系统的登陆页面上进行下载
如遇问题,可拨打我局咨询电话或及时反馈我局药品安监处。

若需要进一步培训,请于2008年10月17日前将需求反馈至我局药品安监处,我局将根据反馈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培训。

行政审批系统咨询电话:63266560、63356039;
药品安监处联系人:李梦龙,联系电话:63356104、63112359(Fax)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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