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鲁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窗口,是指依法具有或行使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单独或在各级政府建立的集中办理大厅中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业务,兼具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的对外办公平台。
3.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负责对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运转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4.行政许可窗口要体现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和要求。
一站式管理,是指窗口的职能要充实,做到统一接办,统一受理,提供全方位服务。
要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把一般性的办理权限下放到窗口,压缩管理层级,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条龙服务,是指接办、初审、核批、用印等各个办事环节都应在窗口进行;无法在窗口内完成的,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窗口接办人员在承诺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一个窗口对外,是指按照人员精简、办事高效的要求,职能部门对外业务必须由统一的对外办事窗口办理,形式上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办。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题理论研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题理论研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鲁司〔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题理论研讨活动的通知鲁司〔2018〕39号各市司法局,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专题理论研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理论研讨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既是党中央交给我省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山东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抓手和工作重心。
法治作为一个地区软环境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需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行使,降低制度成本,激发创造活力,把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率先规范起来,再造山东体制机制新优势。
司法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方面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对服务保障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具有重要作用。
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和严峻挑战,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改革动力。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迫切要求开展相应理论调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对策、指导实践。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这一主题,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好理论研讨活动,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动作用,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工程中实现自身发展。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司〔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6月2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全面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找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提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固定联系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设立、运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尊重地域实际、企业门类和规模广泛覆盖、代表性突出等原则,结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按程序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第五条【条件】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及诚信守法意识和能力;(三)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四)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或影响力;(五)具有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或者设有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聘有法律顾问,能够按要求履职;(六)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七)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发文字号】鲁司[2013]15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12.0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司〔2013〕154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2013年12月5日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权利保障、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省司法厅实施以下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执业初审;(三)港澳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执业初审;(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以及台湾居民在鲁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山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八)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审批;(九)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前款第(一)、(四)、(五)、(七)、(八)初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鲁司[2016]13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11.08【实施日期】2016.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司〔2016〕130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11月8日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主管的司法行政单位和本机关各工作部门。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六)监狱刑罚执行的情况;(七)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情况;(八)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关决议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十)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一)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三)社区矫正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四)人民调解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五)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六)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七)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十八)法律援助管。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司法厅公告2017年第12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山东省司法厅公告2017年第129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省司法厅清理规范了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司法行政系统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完成的技术性项目目录》《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司法行政系统涉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
下一步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29日附件1:司法行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事项实施层级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省级、市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五)资产证明。
”市场调节价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省级、市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1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上级部署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者专项审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活动。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负责清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清理机关)可以自行组织清理,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清理工作有关环节委托第三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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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号)、《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号)等文件的规定,需要全面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的业务平台,与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各市政务服务网相结合,提供下列服务:(一)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地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信息及有关政策等政府公开信息;(二)网上办事。
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预约、网上申报、材料预审、受理告知、过程查询和结果公示等服务;(三)互动服务。
受理、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咨询、意见、建议,查处、反馈有关投诉问题等。
第三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接口规范,与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对接,实行数据交换。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按照要求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业务对接。
第四条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在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受理、办理和发布,具体包括:(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初审;(三)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鲁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以及台湾居民在鲁从事律师职业核准;(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山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八)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审批;(九)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采取网上预审与全流程网上办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初审机关实行网上预审、现场审核的办法办理;审核机关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对每一事项设定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纳入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运行。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上申报服务,引导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或者山东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系统下载表单、正确填表、上传材料,并告知申报流水号、申报是否成功等信息。
在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或者山东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系统办理的事项,均应提供表格下载服务,保证申请人可以在网上下载与纸质表格一致的电子表格。
第八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应当保持24小时畅通,提供工作日8小时网上服务,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鼓励使用和接收电子文档、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电子版材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建立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打印或者事后报送材料的办法进行。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时,应当允许申请人于颁发行政许可证照前另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受理含有实物样品、设计图纸等申请材料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只提交申请材料基本信息和结论部分的扫描件。
第十一条初审机关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向本单位实体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等,尽可能地减少申请人往返的次数和时间。
第十二条初审机关对申请人通过实体服务窗口提报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填报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完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上报材料;(二)申报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申报,而直接到实体服务窗口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初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帮助其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进行,不得以事先网上未申报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审核机关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提供网上全流程审批服务,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申报事项符合法定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填报要求的,自初审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在承诺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申报事项符合法定要求,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三)申报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全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准予许可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遇有以下情形,行政许可期限中止,实行挂起:(一)需要实地调查、检验、检测、勘验、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其结果才能作出决定的;(二)审批后需要报司法部任命的;(三)材料不齐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起结束后,相关材料即时录入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自材料录入之日起审批时限自动恢复。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超过承诺期限的,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将自动提醒和警示。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自动生成,单独编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按规定的方式送达。
“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体服务窗口或者指定的内设机构集中保管和统一使用。
第十八条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自动生成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和二维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有效的标识。
第三章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理第十九条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提供动态在线查询服务,包括事项类别、事项编码、办件名称、申请时间、受理部门、当前状态等。
申请人凭借申办编号可以在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或者山东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系统和实体服务窗口查询事项办理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在山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通过物流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审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山东省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登记发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咨询、留言咨询、智能问答等栏目承接和回复公民咨询,在线征集意见和建议,开展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体服务窗口负责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反馈,在线受理下列投诉事项:(一)申请人在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申报了申请,受理部门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预审查,或虽作预审查但预审查未通知结果的;(二)申请人按照服务指南要求申报了必要的申请材料,受理人以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受理的;(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四)未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并说明理由的;(五)要求重复提交材料的;(六)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七)工作出现差错,不及时纠正的;(八)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九)违规收费的;(十)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12345”服务热线、网上咨询投诉系统或者其他途径提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投诉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体服务窗口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相关业务部门承办。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完毕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体服务窗口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或者山东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系统,实时监督网上行政许可办理、投诉问题办理以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监督结果:(一)预警。
行政许可事项距离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的,投诉事项申请延期处理和反馈的,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二次投诉的,进行蓝牌预警;(二)黄牌。
行政许可超过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的,督查督办单超过1个工作日未答复的,打印补齐通知书次数超过1次的,投诉事项超过规定时限1个工作日未能办结和反馈的,进行黄牌警告;(三)红牌。
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的,督查督办单超过2个工作日未答复的,未及时制作、发放行政许可相关文书的,投诉事项超过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仍未办结和反馈的,进行红牌警告;(四)严重违规警示。
行政许可事项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不予受理未说明理由的,拒绝接收申请材料的,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申报材料缺少法定审批要件予以审批的,投诉事项超过《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规定处理期限未办结和反馈的,进行严重违规警示。
第二十六条蓝牌、黄牌、红牌、严重违规警示情况纳入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通报和考核内容。
建立网上办理、全程网办、按时办结以及群众投诉统计结果、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等事项定期通报制度。
行政许可事项上网办理率、全程网办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率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网上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形,实行问责制。
对于受到严重违规警示、省政府通报批评或者出现其他违规情形的,根据《山东省司法厅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鲁司〔2016〕25号)等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涉嫌违纪的,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第二十八条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发出的黄牌、红牌、严重违规警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写明申诉理由。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职责分工与保障第二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建立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或者山东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系统与实体服务窗口线上线下有机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一体化服务。
第三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