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电业生产事故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安全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技术、生产和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期间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及操作程序等相关因素,对数据、文件、记录、现场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4. 调查程序(1)召集调查组成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2)收集相关的数据、文件、记录等资料;(3)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现场证据;(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整理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责任分析等内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调查结果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修改和更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电业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并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8. 总结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9. 培训与意识提升公司应当针对员工进行针对事故调查的培训,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制定改进建议等方面的技能。
员工应被教育意识到,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是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是用来追责或惩罚员工的手段。
通过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事故调查中来,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10. 信息和数据收集在进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时,应当确保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便于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找出事故的原因。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22]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301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

电力企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1)爱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需快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爱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马上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爱护现场。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马上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需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2)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马上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照实供应现场状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准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准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依据事故状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准时整理出说明事故状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全部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状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调查事故状况。
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状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
2)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状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头时间、许可状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抢救状况。
3)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爱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状况。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21年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欧阳光明(2021.03.07)(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2021年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xx年6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___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 ___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 ___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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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xx年6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___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 ___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
电监会区域 ___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
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
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 ___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 ___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
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
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
(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
(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
(六)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方面的情况;
(七)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除应查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查明:
(一)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
(二)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 ___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 ___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 ___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监管意见书,对有关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___,送达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监管意见书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要求限期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制作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督办。
第三十五条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事故调查委托书,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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